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局系統基建和局代管房管理、局機關房屋固定資產管理、接收社會捐助、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三)將全市性社會組織的等級評估工作、全市性社會團體的年檢初審辦理工作,全市社會工作宣傳、培訓的具體事務性工作,殯葬行業發展調研、動態信息收集、統計資料報送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交給相關行業協會。
(四)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負責地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負責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在廣州市舉辦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的審批職責。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醫療救助職責,健全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救助體系。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含地市級異地商會,下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責任。
(三)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傷殘撫恤對象的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復員幹部、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軍供站、軍休所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組織全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上報災情;負責救災捐贈管理工作,接收、管理和分配市本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七)負責全市街(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負責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使用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按許可權負責我市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承擔民政事業費和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外事等機關日常工作和黨務工作;承擔信息、安全、綜治、保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宣傳和政策法規處。
負責局系統思想理論、新聞宣傳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局黨委和指導基層單位黨組織理論學習中心組的工作;負責民政工作的政策調研,起草重要文稿;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局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工、青、婦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負責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財務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預決算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本級民政事業經費專業項目績效評價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局系統基建和房屋管理工作;承擔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掛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牌子,與中共廣州市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合署,市副局級)。
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劃、政策,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監督檢查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穗活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區、縣級市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領導全市性行業協會及無業務指導單位的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民間組織管理局內設2個處(副處級)。
1.登記處(與中共廣州市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合署)。
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核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承擔民間組織信息、檔案管理工作;承擔中共廣州市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稽查處。
負責對全市性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執法監察;負責監督檢查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穗活動,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受理有關民間組織的投訴舉報、信訪。
(五)優撫處。
承擔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傷殘撫恤對象的殘疾等級評定審核、報批、發證和撫恤金髮放工作;承擔追認烈士的審核報批、發證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五老人員”的補助、優待工作和民政部門代管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支援革命老區建設工作。
(六)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處(掛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雙擁創建活動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宣傳、培養、推廣雙擁共建典型;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慰問活動和雙擁創建評比命名表彰活動;組織、指導開展軍(警)民共建活動;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指導市有關部門和各級雙擁工作部門開展工作;協調駐穗部隊做好擁政愛民工作;辦理或接待軍人和民眾有關雙擁政策和軍政軍民關係的來信來訪;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安置處(掛市人民政府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復員退伍軍人辦公室牌子)。
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復員幹部、轉業士官、退伍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參與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承擔軍用供應站、軍休所的管理工作。
(八)救災處。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防災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和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市本級救災物資的儲備、款物的管理分配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承辦災情信息核查、上報等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產救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社會捐助工作;承擔全市對口扶貧支援的有關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承擔局系統三防工作和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九)社會救助處。
擬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五保供養、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承辦中央、省、市社會救助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教育、住房、司法等方面的相關救助政策。
(十)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訂城鄉社區建設政策、規劃和實施意見,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和諧社區創建活動;管理市社區服務信息系統,協調社區服務信息化工作;提出全市性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人員管理服務建議,承擔社區居民委員會有關經費保障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和街鎮民政幹部、村(居)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一)區劃地名處(掛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全市街(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標準化管理,組織設定地名標誌,依法查處違反地名管理規定的行為;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管理;指導區、縣級市開展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十二)社會福利處。
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承擔兒童收養登記工作和涉外兒童送養審核工作;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承擔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監督、檢查和福利企業資格認定工作;承擔港澳服務提供者以獨資民辦非企業單位形式舉辦養老機構、殘疾人福利機構的審核報批工作;按許可權負責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承擔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指導“平安通”緊急呼援服務工作。
(十三)社會事務處(掛市婚姻登記管理處牌子)。
擬訂婚姻管理、殯葬、救助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承擔涉外和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工作;承擔婚姻登記員資格考核、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四)社會工作處。
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建立社會工作制度體系及運作機制;統籌規劃政府購買社會服務項目,組織實施項目評審、績效評估和考核;培育發展社會工作類社會組織,擬訂社會工作機構和社會工作者服務及考核評估的指導標準;指導、協調區、縣級市和市屬有關單位開展社會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義工隊伍建設,建立社工、義工聯動機制;承擔市社會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
(十五)組織人事處(掛局武裝部牌子,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武裝、僑務、統戰、黨群工作;局機關黨委的辦事機構設在組織人事處。
(十六)監察室(與紀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監察、紀檢、審計工作。
(十七)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04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1名;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民間組織管理局處長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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