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文〔2009〕11號),設立廣州市水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排水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交給區、縣級市政府;將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以及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職責交給市水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三)劃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農村通水、改水管理的職責,以及原市建設委員會城市供水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制定、審核及資金管理等職責。
(四)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城區、農村水務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審核供水建設等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務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計畫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本市供水行業管理。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監督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村通水、改水管理;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負責排水許可管理;監督排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導農村污水處理工作;負責排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庫、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並組織指導整治;負責江河、湖泊、水庫及排水(污)管網水量、水質的監測;審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監督本市水環境治理規劃的實施。
(七)負責本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及有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和區、縣級市之間的水事糾紛。
(八)負責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水務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務工程的規程、規範,起草地方水務工程建設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縣級市的重要水務工程;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和運行的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
(九)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負責編制水務年度建設資金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市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務投融資。
(十一)負責本市水務科技和水務信息化工作,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洪搶險和防低溫冰凍工作。
(十三)負責本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本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務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綜合協調局機關各處(室)的工作,擬訂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秘、會務、督辦、政務公開、保密、機要、檔案、信訪、議案提案辦理、修志、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修訂)本市水務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水務重大問題的調研工作;負責水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執法考核和評議,指導局系統的普法工作;承辦本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及區、縣級市之間的水事糾紛;負責水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審核工作。
(三)水資源管理處(掛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牌子)。
組織指導本市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以及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核算工作;負責擬訂用水年度計畫和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節約用水工作,組織擬訂行業用水定額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及非居民用水超計畫加價制度,指導、監督水資源費、超計畫加價水費的徵收管理;負責本市水功能區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水功能區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監督供水水源地保護工作;組織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組織編制並發布本市水資源公報。
(四)農村水利處(與水土保持處合署)。
負責編制農田水利建設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水土保持規劃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的監測,監督、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小水電行業管理;負責已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水庫安全監測和除險加固;指導農業節水工作;指導農村基層水務工作。
(五)河道堤防處。
負責本市河道、湖泊、灘涂和堤防的行政管理,負責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建設項目等行政許可制度,承擔河道采砂的相關管理,組織徵收河道占用費;審批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指導、監督河道堤防及堤上建築物的整治、開發,協助開展水系建設和水環境整治。
(六)供水管理處。
負責供水行業管理和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的具體實施工作;編制供水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供水行業的質量技術、運營服務等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通水和改水管理;協調城市建設中供水管網管線的改、擴建工作,負責供水企業計畫停水審批;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供水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參與審核供水行業有關調價方案。
(七)排水管理處。
負責排水行業管理和排水許可具體實施工作,提出再生水利用的政策建議;編制排水工程年度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運行、管理的標準、規範和規程,並監督實施;負責排水許可審核和排水管網接駁、遷改、臨時占用排水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負責排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已建排水設施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農村污水處理工作;參與污水處理費的調價工作。
(八)綜合規劃處。
組織編制水務發展總體規劃及中長期規劃;組織制定水務工作的綜合規劃,綜合平衡水務各類專項規劃;負責實施水務規劃的行政許可制度,組織水務各類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管理辦法並對各類水務規劃的實施情況實施監督;負責與規划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協調,處理與水務規劃有關的矛盾,指導區、縣級市水務規劃工作。
(九)科技信息處。
編制本市水務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務科研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廣套用;指導、監督水務行業的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市水務局入口網站及辦公自動化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負責水務科技信息和《廣州水務》等期刊的編輯、出版、發行的管理工作;指導市水務行業學會、協會的工作。
(十)建設管理處。
負責水務建設市場管理、水務工程建設程式管理工作,擬訂水務工程建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工程施工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協調相關部門落實水務工程規劃、用地和環境評價等工作;負責重要水務工程建設項目的協調、督辦,指導水務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工作。
(十一)計畫財務處。
負責水務項目的計畫與資金管理,編制、執行水務年度部門預算,負責水務工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水務綜合統計工作,配合做好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指導和監督水務投融資,指導水務企業的發展、改革和經濟合作工作;負責水務資金和項目的內部審計及局系統各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工作。
(十二)宣傳與服務監督處。
負責水務宣傳工作;負責建立和健全行業服務承諾機制,監督行業服務質量並組織考核、評估、評比工作;負責熱線投訴受理、諮詢及各單位熱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有關投訴的處理和反饋工作。牽頭局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統戰、僑務、公費醫療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員錄用、培訓教育、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指導、監督職工勞動保障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負責局系統人員因公出訪、因私出國(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四)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03名。其中:局長(黨委書記)1名、副局長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單列行政編制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市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與交通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市水務局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市水務局會同市交委或廣州港務局處理。其他部門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務方面的事項,應事先徵求市水務局的意見;市水務局興建水務設施涉及港口、航道及水路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市交委或廣州港務局的意見。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