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二)將華僑、港澳同胞與本區公民結婚登記的職責劃歸市民政局。 (三)增加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的職責。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華僑、港澳同胞與本區公民結婚登記的職責劃歸市民政局。
(三)增加牽頭協調有關部門推進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醫療救助職責,健全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救助體系。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的民政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的職責。
(三)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工作;承擔追認烈士、傷殘撫恤對象的殘疾等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和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單位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四)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復員幹部、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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