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林業局的職責、原市市政園林局城市綠化和公園管理的職責、原市建設委員會城市園林建設資金籌措和計畫分配等職責整合劃入市林業和園林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四)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林業產業發展,依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加強推進花卉產業發展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和園林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業和園林綠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工作;協助開展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區、縣級市林業和園林綠化工作。
(二)負責提出林業和園林綠化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承擔林業和園林綠化建設資金籌措、計畫分配;依法監管林業和園林綠化建設資金及其他有關資金;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森林專項貸款計畫;指導和監督本系統的財務、統計、審計工作。
(三)負責全市林業和園林綠化生態建設;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營林、封山育林、退耕還林及各類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城鄉一體化綠地系統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園林綠化工程;負責城市道路綠化帶、綠化節點的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商品林的培育及林業和園林綠化基地的建設;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
(四)負責全市園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管理;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核准、審批和後續監管工作;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負責林權登記管理;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的保護和監督檢查;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負責園林綠化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園林綠化和森林資源的調查評估、動態監測、統計分析。
(五)負責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區等行業管理,制定分級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六)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濕地保護工作;組織擬訂濕地規劃,組織指導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紅樹林資源以及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等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對陸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和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指導和監督林木、綠地等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工作。
(八)負責推進林業改革和維護林農合法權益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協調林權爭議調處工作;指導林場、苗圃場的建設和管理。
(九)組織協調和指導林業、園林花卉產業發展;擬訂林業、園林花卉產業發展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園林花卉基地的建設和綜合開發,發展林業和園林生態旅遊,推進花卉產業發展;規范林業和園林綠化市場的管理,培育和扶持林業、園林綠化龍頭企業發展。
(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林業和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及相關違法案件查處、森林防撲火工作;指導和管理森林公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林業和園林綠化重大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制定技術規程、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林業和園林局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局機關的各項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文秘、會務、接待、機要、檔案、政務信息和修志等工作;承擔保密、督辦、政務公開、政府採購、車輛管理和局機關固定資產、後勤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計畫生育、愛國衛生等工作。
(二)法規處(掛市人民政府山林權屬爭議調處辦公室牌子)。
組織草擬林業和園林綠化的法規、規章草案及審核規範性檔案;指導全市林業和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法律諮詢工作;負責開展行業普法工作;監督林業和園林綠化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指導協調全市林權爭議調處工作。
(三)規劃調研處。
組織擬訂林業和園林綠化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專業規劃;組織林業和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規劃、設計方案審查;組織指導林業和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養護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工程建設項目後評估;組織林業和園林綠化綜合調研,提出發展和改革綜合建議。
(四)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林業和園林綠化建設的年度計畫、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城市維護計畫;編制和執行行政事業經費預算、財務收支計畫及決算;編制林業和園林綠化專項資金的預算及決算並監督執行;審核林業和園林建設項目及財務預決算;負責控制工程投資,審查核實工程進度款的劃撥;管理、監督國有資產和資金;負責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統計工作。
(五)園林工程處。
組織實施園林工程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園林工程技術規程及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園林建設、養護、保護、應急搶險等監督管理;負責園林綠化的行政許可;負責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負責綠化補償費、綠化賠償費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費的審核;組織、協調重大活動的綠化美化工程及環境布置。
(六)營林處。
編制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林分改造、退耕還林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防護林、濕地、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商品林培育和監督管理營造林工程項目;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和防治;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行政許可;負責造林資質管理;負責市屬林場(森林公園)業務管理;指導、監督林區公路建設和維護管理。
(七)林政處。
組織、指導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評估與信息發布;組織編制、實施森林經營方案、森林採伐限額;負責征占用林地和林木採伐、運輸、經營加工行政許可;監督林地保護開發利用;負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等;組織、指導林權登記、確權發證等;指導自然保護區和林業工作站、木材檢查站的建設、管理;指導、監督木材加工、木材市場管理。
(八)公園景區管理處。
組織實施公園、森林公園、風景區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制定和實施公園、景區管理標準和規範;負責公園、景區管理的行政許可;審核市屬公園、景區設計方案;負責市屬公園、景區用地紅線、產權管理和內聯項目立項的審定;指導、檢查和監督全市公園、景區內的土地使用及其他管理工作。
(九)綠化管理處(掛廣州地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貫徹落實有關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國土綠化的宣傳發動和科普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廣州地區全民義務植樹活動;負責綠地認種、綠道網建設、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等工作;負責花園式(園林式)單位、住宅小區等創建評比;承擔廣州地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產業發展處。
擬訂林業、園林花卉產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林業、園林花卉產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指導協調森林生態旅遊開發;組織協調用材林、經濟林基地建設以及林業產業結構調整;指導和監督森林資源流轉、產權交易、資產評估;指導、協調林業和園林綠化政策性保險和投融資工作。
(十一)森林防火處(與保衛處合署,掛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編制森林防火規劃、森林火險區劃和森林撲火應急預案;監測和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協調森林消防監督、森林火災調度指揮撲救工作和涉及區(縣級市)界線森林防火的聯防工作;協助查處森林火災案件;指導森林消防隊伍和生物防火林帶建設;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徵兵、預備役等工作。
(十二)科技信息處。
組織編制、實施林業和園林綠化科技規劃、計畫;組織、指導林業和園林綠化科研工作;承擔林業和園林綠化標準化、技術監督、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科技體系、推廣體系建設;負責林業碳匯、節能減排、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林業和園林技術市場和科技機構建設管理;負責指導行業協會的工作;負責林業和園林綠化信息化建設。
(十三)服務監督處。
負責建立健全行業服務承諾制並組織檢查、督促、落實;組織行業服務質量的考核、評估、評比工作;承擔服務質量的監督工作,負責局對外政務視窗的管理;負責人大、政協定案、提案辦理工作;協調應急、信訪維穩和負責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社會聯動服務工作。
(十四)組織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擬訂組織建設和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和社會保障、統戰、僑務、外事、考核、獎懲等工作;協助和開展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五)宣傳教育處。
負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教育和局系統黨的政治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職業道德建設等工作;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的宣傳工作;負責局黨委中心組學習的組織工作,指導局屬單位中心組學習;負責圍繞各項中心任務開展宣傳教育、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局系統思想政治研究會的日常工作。
(十六)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林業和園林局機關行政編制8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總工程師1名,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總指揮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5名。
單列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廣州市白雲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
(二)廣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為市林業和園林局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內設政秘科、治安科、法制科、刑警隊。負責依法保護森林資源,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組織協調全市森林公安機構開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活動、偵察跨地區或特別重大的森林刑事案件;負責全市森林公安機構、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由市林業和園林局領導,業務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指導。核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29名,其中:局長1名、政委1名,副局長2名,科長(隊長)4名、副科長(副隊長)5名。
(三)原市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原市市政園林局所屬廣州市帽峰山景區管理處(廣州市帽峰山林場)、廣州起義烈士陵園、廣州文化公園、廣州動物園、廣州市越秀公園、廣州市草暖公園、廣州蘭圃、廣州市流花湖公園、廣州市中山紀念堂管理處、廣州市黃花崗公園、廣州珠江公園、廣州市東風公園、廣州園林建築規劃設計院、廣州市綠化公司、廣州市園林科學研究所、廣州市花木公司、廣州市園林建築工程公司、廣州市市政工程材料設備供應部、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機關服務中心、廣州市園林局幼稚園等事業單位由市林業和園林局管理。
(四)濕地保護的職責分工。市林業和園林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負責紅樹林資源以及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農業、海洋與漁業、水務、國土、建設、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相關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