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19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廣州市村鎮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11屆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林樹森
二00一年一月十一日
廣州市村鎮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市村鎮的建設和管理,改善村鎮生產和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建制鎮轄區範圍內的房屋設計、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建設與維護,以及相應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某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轄區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轄區內村鎮建設管理、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與維護工作。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村鎮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計與施工管理
第五條村鎮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2層以上(含2層)和跨度超過6米的單層房屋建築,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構築物,由村、鎮統籌安排建設的道路、橋樑、給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直接採用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發布的通用設計圖紙、標準設計圖紙。前款以外的建設工程,可以由具有工程結構專業技術員職稱以上的人員,按照建設工程設計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或者直接採用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發布的通用設計圖紙、標準設計圖紙。
第七條建設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建築標準、設計規範,符合消防、環境保護、防雷、抗震設訪、環境衛生、衛生防疫、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除採用標準設計圖紙和通用設計圖紙的以外,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報送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受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施工圖審查資格的審查機構,對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超過20層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築工程和市重點建設工程的施工圖,應當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施工圖審查資格的審查機構,對結構安全和強制性標準,規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圖紙審查後,應當在建設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查工作。未經審查批准的施工圖,不得使用。
第九條3層以上(含3層)和跨度超過6米的房屋建築,獨立煙囪、水塔、水池等構築物,由村、鎮統籌安排建設的道路、橋樑、給排水、環境衛生等基礎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任務。 前款以外的建設工程,可以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工匠承擔。 建築工匠應當持有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並經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登記後,方可承接施工任務。 禁止無證和越級施工。
第十條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範、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施工單位、建築工匠應當按照已審查批准的施工圖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設計者同意,並出具變更設計書面通知。涉及基礎、承重結構等主要內容修改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式報請原批准機關,由原批准機關委託審查機構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總投資額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將該建設工程的用地和規劃批准檔案、工程的規模、承建單位或者建築工匠、擬完工的時間等情況,送村民委員會匯總後,報鎮人民政府備案,或者直接報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總投資額30萬元以上或者建設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超過20層及跨度24米以上的建築工程和市重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檔案:
(一)已經辦理該建設工程用地批准手續。
(二)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經依法確定施工單位。
(五)已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檔案已按規定進行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依法落實。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不予核發的理由。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開工的,可以在期滿之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並說明理由;延期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未申請延期的,或者超過延期次數和時限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四條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
第十五條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圖紙和工程技術經濟資料。
(三)有使用合法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憑證。
(四)有承建單位或者個人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設工程,還應當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建設工程驗收合作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專業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報審查該項目施工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不得超越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式審批建設工程。超越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式審批的,其批准檔案無效。
第十八條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竣工備案資料的存檔和保管。
第三章 村鎮設施配套與維護
第十九條村鎮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時,必須統籌配套建設相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市城市建設規劃用地控制範圍內村鎮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應當按照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標準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每年應在本級財政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村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集體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本村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村、鎮轉為行政街道後,原有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由區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有關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改造道路、園林綠化、供氣、供水、排水、生活垃圾收運、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第二十三條新村開發和舊村改造時,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二十四條新建和改造的村鎮公共廁所,應當符合國家二類水沖式標準,公共廁所和單位、個人新建獨立房屋的廁所,必須建有三格化糞池。
第二十五條村鎮的綠化、道路、廁所等公共設施和環境的維護與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公共水域的保潔,由村鎮的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業隊伍或者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服務公司負責。村鎮集貿市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飲食、娛樂場所的環境衛生保潔工作,由其業主或者經營單位負責。村鎮的生活垃圾應當運送到市或者區、縣級市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處理場所進行集中處理。
第二十六條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持村鎮飲用水源,加強供水管理,水質應達到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
第二十七條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鎮容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意拋撒雜物和傾倒糞便、污水。
(二)自設容器盛裝生活垃圾,並按當地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清除。
(三)建築材料、余泥渣土、柴草及其他雜物應在指定的地點堆放,不得亂堆亂放。
(四)臨街房屋的陽台護欄上不得縣掛雜物,雜物擺放高度不得超過陽台護欄高度。
(五)設定圍牆的,應採用綠籬、花壇、柵欄等通透形式。
(六)按要求在房前屋後,街道兩側及公共場地種植花草樹木,美化環境。不得損壞公共綠地和擅自砍伐樹木。
(七)維護村鎮道路,愛護公共設施。不得侵占、損壞和擅自拆除軍事、防汛、郵電、通信、電力、供水、排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鐵路、輸油(氣)管道、道路等設施。市建成區範圍內和建制鎮的鎮區範圍內,不得放養禽畜。
第二十八條建築物陽台、外走廊上設定防盜網的、不得超出外牆。窗戶的防盜網應當安裝在窗戶內側,並設定供人員安全疏散的活動口。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村鎮的街道、廣場、市場、車站等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設施。
第三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做好環境污染的防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和損壞村鎮內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風景名勝。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無證、掛靠或者超越資質等級進行設計和施工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違反施工圖審查管理規定的,由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任其補辦手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備案或者未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的,市、區、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補辦手續,可以並處工程契約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的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依法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責令其改正,可以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六、七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屬檔案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