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專利獎勵辦法

廣州市專利獎勵辦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獎項是市專利金獎和市專利優秀獎

準許獎勵條例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自主創新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意見》,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獎項和評獎周期)

市政府設立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主要獎項包括:

(一)市專利金獎和市專利優秀獎;

(二)市專利工作先進單位獎和市專利工作先進個人獎;

(三)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或優秀獎的配套獎。

第三條 (評獎原則)

市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工作,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評獎組織機構)

經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知識產權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和市人事局等部門組成的市專利獎評選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選辦公室),負責市專利獎評選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獎項評審機構)

市評選工作辦公室負責組建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根據不同獎項和技術領域設立專業評審組,負責專利獎的評審工作。

第六條 (獎項數量和獎金額度)

市專利金獎、專利優秀獎的項目及市專利工作獎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過評選產生。市專利金獎每屆不超過3項,每項獎勵20萬元;專利優秀獎每屆不超過20項,每項獎勵10萬元。市專利工作獎先進單位,每屆名額不超過10個,每個單位獎勵4萬元;市專利工作獎先進個人每屆名額不超過20名,每人獎勵5000元。

獲得國家專利金獎項目,每項獎勵20萬元;獲得國家專利優秀獎項目,每項獎勵10萬元;獲得省專利金獎項目,每項獎勵8萬元;獲得省專利優秀獎的項目,每項獎勵5萬元。

第七條 (獎金分配原則)

獲得國家、省、市專利金獎或優秀獎的項目單位,應當將市政府獎勵的獎金按不少於3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按不少於20%的比例獎勵對該專利項目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部門和個人。

第八條 (金獎和優秀獎的申報條件)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擁有的中國專利在本市範圍內實施,並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可以申報市專利金獎和優秀獎:

(一)已獲授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純專利權的有效專利;

(二)該專利已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該專利權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

(四)未曾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

申報和評審

第九條 (先進單位和個人的申報條件)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市專利工作獎:

(一)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發展和保護工作,擁有專利的數量和質量位於同行業或全市前列,具有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制度,積極實施專利戰略,智慧財產權運用、創造、維權和人才培訓、宣傳等工作成效顯著,具有示範作用的企事業單位;

(二)在本單位或本行業的專利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用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為本單位或本行業的專利工作作出實質性貢獻並產生積極影響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第十條 (申報程式)

申報程式:

(一)申報單位或個人按要求填寫申報書,向市直有關單位、所在區(縣級市)知識產權局或行業協會申報。申報市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項目必須提供專利證書、專利登記薄副本、專利公告檔案、專利實施效益等材料;市專利工作先進單位獎和市專利工作先進個人獎均由單位負責申報,申報單位必須提供事跡材料和相關證明檔案;

(二)市直有關單位、所在區縣級市知識產權局或行業協會根據申報條件和評獎標準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遴選,提出推薦意見,並報市評選辦公室;

(三)獲得國家、省專利金獎或優秀獎的項目,由獲獎人向市評選辦公室提交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檔案,由評審委員會審核確認。

第十一條 (評審程式)

評審程式:

(一)市評選工作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匯總、分類和審核,由相應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評審標準在實施細則中另行規定;

(二)專業評審組根據評審標準進行初評後,提出獲獎項目、獎勵等次和獲獎人選的評審意見,報評審委員會;

(三)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意見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獎勵等次和獲獎人選的評審決議,並將評選結果進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天內,公眾可以提出異議;

(四)評獎辦公室將評選結果報請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激勵措施)

市專利獎各獎項作為衡量企事業單位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獲得專利獎的發明人或先進個人的所在單位或人事管理部門應將獲獎情況作為工作業績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騙取獎勵的處理)

申請評獎的單位和個人如有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一經查實,在相關媒體上公布,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評審人員違法違紀的責任追究)

參加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選活動中擅自泄露評審情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依法追究其責任。

參加評審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和相關細則制定機構)

市評選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本辦法和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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