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三)市容管理處。 (四)景觀管理處。 (九)設施管理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穗字〔2009〕11號),設立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簡稱市城管委),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市容環境衛生局的職責(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及其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的職責除外)劃入市城管委。
(二)將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承擔的城市管理的職責劃入市城管委。
(三)將原市市政園林局有關燃氣行業管理,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開挖、占道審批許可和城市道路環境管理綜合協調的職責劃入市城管委。
(四)將原市建設委員會有關城市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的職責劃入市城管委。
(五)將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農村改水管理的職責除外)劃入市城管委。
(六)取消和調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擬訂相關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編制城市管理總體規劃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城市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實施管理;組織領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綜合考評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監控、指揮調度和應急處置。
(四)負責制定本級市容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城市維護費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愛國衛生專項資金和環境衛生系統、愛國衛生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擬訂環境衛生服務收費標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負責建築垃圾排放、運輸、受納與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和執法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六)承擔城市道路環境管理的綜合協調職責,負責研究制定交通設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設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綠化帶、隔音設施等)的保潔標準,對落實保潔標準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開挖、占道的審批許可。
(七)負責制定大、中型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統籌安排大型設備和環境衛生機械、車輛的更新補充;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燃氣行業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定、竣工驗收工作,承擔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成後日常管理的職責。
(八)負責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和建築垃圾清運、處置企業的資質審批;負責對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糞便、死禽畜、變質肉類等無害化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管理。
(九)負責戶外廣告、招牌設定管理;依據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的要求,編制戶外廣告點位設定規劃方案,經審定後組織實施;負責戶外廣告點位設定使用權拍賣;負責臨時性戶外宣傳品的審核管理;負責對人行道、建築物立面天面、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交通運輸工具(車輛、船舶)的容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機動車輛清洗行業實施管理。
(十)負責燃氣行業管理,對燃氣供應、燃氣設施安全運營和行業服務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開展愛國衛生工作,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考核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各委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及駐穗各單位;組織指導開展各類愛國衛生創建、病媒生物防制、農村改廁工作;參與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災情、疫情、中毒事故等突發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對策;負責廣州市國家衛生城市管理工作,承辦廣州市創建文明城市相關事宜。
(十二)組織制定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專業化和產業化的發展。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管委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督辦、接待、政務公開、安全生產、維穩、保衛、計畫生育、地方志、年鑑、信息、統計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和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組織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和政策研究工作;組織起草有關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監督檢查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和評估;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組織城市管理普法工作。
(三)市容管理處。
負責組織編制本市市容管理專項規劃和實施計畫,擬訂本市城市容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城市容貌的綜合整治,監督環境衛生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城市人行道、建築物立面天面、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交通運輸工具(車輛、船舶)的容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人行道及相關公共場地的開挖、占道審批許可;負責對建築垃圾排放、運輸、受納進行管理;對機動車輛清洗行業實施管理;負責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檢查和市容環境衛生“雙競賽”考評工作。
(四)景觀管理處。
制定城市容貌景觀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管理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規範和標準;負責戶外廣告設定的行政許可;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定使用權的拍賣、轉讓。
(五)環境衛生管理處。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負責制定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範,監督、檢查市區環境衛生作業質量;監督、指導機團單位、公共場所、城市道路及配套設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綠化帶、隔音設施)的保潔工作;監督、管理全市生活垃圾收運及處理(含水上垃圾打撈及收運,死禽畜、變質肉類和糞便處理)工作;負責環衛工人隊伍管理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參與城市建設開發和舊城市改造規劃項目中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方案的會審和竣工驗收;負責聯繫環衛行業協會。
(六)分類管理處。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生活垃圾循環利用的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開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七)愛國衛生管理處(掛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組織擬訂愛國衛生運動、國家衛生城市管理的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責任管理目標,並組織指導實施;組織指導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和城鄉環境衛生綜合整治;組織指導國家、省、市級衛生村(鎮、街、城市)創建工作;指導農村改廁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健康城市工作;參與重大災情、疫情、食物中毒事故等突發公共事件防範行動;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燃氣管理處。
負責全市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燃氣專項規劃;參與大型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定、竣工驗收;負責辦理燃氣行政許可項目審批及事後監管;會同有關部門保障燃氣穩定供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應、燃氣設施安全運營和服務質量實施監管;負責聯繫燃氣行業協會。
(九)設施管理處。
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設施管理、保養和維護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大、中型城市管理設施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負責城市管理設施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城市管理設施維護計畫的資金申請和使用;負責城市管理設施維護技術創新研究及新材料、節能、環保等工作;參與城市管理設施建設項目的選定、竣工驗收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三防”工作。
(十)綜合協調處。
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髮展戰略研究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協調城市管理重大問題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參與整治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項目的綜合協調、進度控制、績效評價;負責招標工作的組織與實施;負責工地施工噪音的管理;實施應急調度、快速處置行動的指揮協調;組織全市城市管理綜合巡檢、城市管理目標責任考評;承擔市城市管理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一)組織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黨委日常工作;負責黨務、幹部、人事及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培訓、職稱評定、扶貧、統戰、僑務、外事、工資福利、公費醫療、維穩、武裝、青年和婦女等工作;承擔機關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公共關係處。
負責城市管理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政研會工作;制定公共關係和新聞發布策略並組織實施;收集城市管理輿情,發布新聞信息,正確引導輿論;負責人大代表建議議案、政協提案辦理和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處理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系統報刊和網路宣傳;組織開展對外聯誼活動。
(十三)科技信息處。
組織編制城市管理科技發展、套用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和技術引進計畫,指導先進技術的推廣工作;負責組織申報各類科技計畫、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監控指揮市級平台的建設、技術支撐和運行維護;負責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負責12319投訴專線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聯動服務工作。
(十四)計畫財務處。
負責部門經費、城市維護費和城建固定資產投資預決算的編報;負責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對城維費的使用實施監督;負責擬訂環境衛生收費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各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其他日常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的會計核算和監督以及本系統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核批覆;組織實施績效評價工作;組織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年度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資產和收費年審等經濟管理工作。
(十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關工委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城管委機關行政編制105名。其中:主任(黨委書記)1名、副主任4名,黨委副書記1名,紀委書記由市紀委派駐紀檢組組長兼任,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0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6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二)原市市容環境衛生局所屬事業單位、原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所屬事業單位由市城管委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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