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8號
《廣州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已經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第14屆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廣州市依法行政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情況進行考查、評價的一種監督制度。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依法行政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體考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實施。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可以邀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政治協商會議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和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考核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考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由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同級人民政府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議事協調機構。
實行雙重管理的部門,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並充分聽取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考核結果抄告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條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領導情況;
(二)行政服務效能情況;
(三)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四)制度建設情況;
(五)行政執法情況;
(六)政務公開情況;
(七)行政監督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另行制訂,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以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名義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依法行政工作組織領導的基本要求:
(一)把依法行政作為政府運作的基本準則,貫穿於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領導、監督和協調機制,行政首長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辦法和配套措施,落實依法行政階段性和年度工作任務,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監督考核制度;
(三)建立行政問責制度,監察機關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政府部門實施行政問責工作,政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責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領導幹部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知識培訓和考核,加強普法和法制宣傳,營造全社會尊法守法、依法維權的良好環境;
(五)加強法制機構建設,使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支持和督促政府法制機構及部門法制機構對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履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十條 行政服務效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界定和規範行政機關的職能和許可權,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資分開,實現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實行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規範行政許可行為,減少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最佳化行政許可(審批)流程,減少行政許可(審批)環節,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擴大政府網上辦公範圍,實現政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電子監察網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審批)的情況進行監察;
(四)建立健全各種預警和應急機制,不斷完善各種應急預案,對應急決策的事項範圍、啟動機制、程式、時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規定,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十一條 科學民主決策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行政決策規則,規範行政決策程式;
(二)建立和實施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合法性審查、集體決定等制度;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和實施情況後評估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第十二條 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組織起草或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
(二)建立健全在起草政府規章、制定規範性檔案過程中,公眾參與、專家諮詢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說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規範性檔案修改、廢止的工作制度和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定期評估制度。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執法體制,規範和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積極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試點,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建立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主體合法、程式正當、定性準確、裁量適當,執法程式、執法文書符合法律要求;
(三)實行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制度,行政執法人員經培訓考試取得執法資格並持證上崗;
(四)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主體、執法依據、職責許可權、執法內容、裁量標準、程式步驟、具體時限、監督方式等向社會公開;
(五)建立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材料應當立卷歸檔,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並定期進行檢查考評;
(六)規範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自由裁量基準制度、說明制度;
(七)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依法梳理執法依據、分解執法職責、落實執法責任,實施責任追究等相關配套制度。
第十四條 政務公開的基本要求:
(一)有相應政務公開機構,並指定人員具體負責政務公開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分類製作和信息內容保密審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考核、社會評議、年度報告、責任追究制度,並為公眾查閱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四)依法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公開事項;
(五)建立健全政務公開業務培訓、監督考評等制度。
第十五條 行政監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和質詢,認真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政府應當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每年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二)自覺接受政治協商會議民主監督,主動聽取政治協商會議的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提案;
(三)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積極出庭應訴、答辯,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四)政府應當完善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制度,強化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
(五)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依法受理、公正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嚴肅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
(六)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完善並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
(七)建立健全經常性的內部層級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
(八)支持和配合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工作,自覺接受和執行監督機關的監督決定;
(九)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健全對民眾檢舉、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處理和公布的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 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級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點和主要工作目標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實施方案,明確具體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形式、評分細則等。
第十七條 依法行政考核應當堅持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重點考核與全面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外部評議相結合、書面審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
第十八條 日常考核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採取查閱相關案卷、檔案、資料,組織專項檢查、現場抽查等方式進行。日常檢查的情況作為對考核對象年度考核的評分依據。
年度考核在下一年的年初進行,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按照每年制定的依法行政考核實施方案開展考核工作。年度考核可以採取審閱年度報告、聽取工作匯報、查閱案卷和檔案資料、組織專項檢查或抽查、組織外部評議以及依法行政考核機構確定的其他方法進行。
外部評議可以採取座談會、問卷調查、網上評議、書面徵求意見等方法進行。外部評議可以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委託其他機構實施。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對象應當按照依法行政考核機構的要求提供依法行政工作的年度報告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會議記錄、檔案資料、統計報表、案卷等材料。
第十九條 依法行政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外部評議分值占20%。考評方式採取扣分制,直至扣完為止。根據考核所得分值情況,分為優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75分以上不滿90分,含75分)、合格(60分以上不滿75分,含60分)、不合格(不滿60分)4個等次。
第二十條 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應當將初步考核結果書面通知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提出書面申訴。依法行政考核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後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將其作為依法行政報告的內容之一報告同級黨委、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 依法行政考核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考評體系,與獎勵懲處、幹部任免掛鈎。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提交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整改。依法行政考核機構對整改結果進行複查。
第二十三條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規定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追究責任。
在依法行政考核中發現有違法行政行為的,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依法行政考核辦法和指標體系,對其內設機構、下屬機構、管理單位及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