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

廣州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為加強本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防治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的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防治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不包括深度處理)等方式來保證正常供水而設定的高、中、低位儲水池(箱)及附屬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等設施。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包括自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所有人(設施所有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供水企業、其他管理人。
二次供水設施保潔單位是指負責二次供水設施清洗和消毒工作的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保潔、維護和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二次供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不設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區,其二次供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負責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監督或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驗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廣州市給水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技術規範》。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連線公共供水設施的施工作業應當按照申請人與供水企業簽訂的《廣州市用戶共用用水設施與公共供水設施連線協定》的內容進行。
第七條 在用二次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現設計不合理或者因設施老化等原日,導致供水水質易受污染、漏耗嚴重的,其產權所有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及時對其二次供水設施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廣州市給水系統設計、施工、驗收技術規範》進行改造。拒絕整改的,所造成的後果由其負責。
第八條 未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及阻塞維護通道。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安全保障、並應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對儲水池(箱)的進入孔加蓋、上鎖,履行定期巡檢供水設施的義務。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所有人可自願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維護;當交由供水企業維護時,參照《廣州市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維護辦法》,與供水企業簽訂交接維護的相關協定,約定相關維護內容、費用、服務標準等。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儲水池(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電器等需要維修、更換的,服務、維修費由產權所有人承擔,並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服務、維修收費標準收取;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未核定服務、維修收費標準的,服務、維修費由維修單位與產權所有人商定。
第十二條 因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居民用戶用水的相關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連續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或者不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痢疾、傷寒、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和維護工作。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證,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二)取得市城市供水行業協會核發二次供水設施保潔上崗證。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供水企業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妥善處理措施,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應當及時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並立即停止供水,在停水期間採用臨時供水方式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對人體健康影響的調查。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採取積極的預防措施,防止水質受到污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訂保潔、管理制度,定期對儲水池(箱)、管道等進行清洗消毒,確保供水水質。
二次供水設施的儲水池(箱)清洗消毒周期應當符合《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的要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企業或管理單位如收到二次供水水質投訴時,應當及時檢查,發現水質已受污染的,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第十六條 供水企業是供水範圍內居民用戶共用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單位,應當負責居民用戶共用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確保二次供水水質;所發生的保潔費、工料費、水質檢測費、耗水費,按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由供水企業負責,納入供水成本。
非居民用戶共用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的工作,及所發生的保潔費、工料費、水質檢測費、耗水費,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應當符合《廣州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對居民用戶、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非居民用戶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資料檔案,把每次清洗消毒的工作記錄及送檢水樣的檢測報告歸檔。
(二)每次清洗消毒或改造維護完畢,須將水樣送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否則應當採取重新清洗消毒等措施,直至水質達標。水樣檢測報告須在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機構簽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用戶公示。
(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用戶監督,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九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負責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監測工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監測制度。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督查體系,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市水質監測中心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二次供水水質監督、監測工作;二次供水水質送檢數據由其備案。
第二十條 為檢測運行水質,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委託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居民用戶由供水企業負責送檢;非居民用戶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送檢。
第二十一條 居民用戶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結果不達標的,且屬保潔責任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供水企業限期整改;非居民用戶二次供水水質檢測結果不達標的,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制定相應當措施進行整改,保證二次供水水質達標,並將整改結果及時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次供水水質不合格的,如屬二次供水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因設施老化等原因造成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處理;二次供水設施產權所有人拒不整改,造成飲用水污染危及人體健康的,經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供水管制措施,但要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質認定,且水質檢測項目應當是該機構的資質認定項目。
第二十三條 因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設施損毀或者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市農村地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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