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國家務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4-01-21
【生效日期】2004-01-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廢舊物資發票稽核辦法
(國家務稅務總局)
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廢舊單位)應將銷售廢舊物資開具的普通發票逐票填寫《廢舊物資發票開具清單》(附表二)(以下簡稱《廢舊物資開具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併報送。在2月份申報時納稅人只報送《廢舊物資開具清單》紙質資料(在2月份申報期內未能報送《清單》的,可在當月申報期後補報),從3月份申報開始納稅人除報送《廢舊物資開具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廢舊物資開具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碟(或其它存儲介質)。
二、廢舊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開具普通發票時,應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章(印章樣式見附屬檔案),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取得未加蓋“開票人專章”的普通發票,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應根據相關廢舊物資發票逐票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附表三)(以下簡稱《廢舊物資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一併報送。在2月份申報時納稅人只報送《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在2月份申報期內未能報送《清單》的,可在當月申報期後補報),從3月份申報開始納稅人除報送《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廢舊物資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碟(或其它存儲介質)。未單獨報送《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資料的,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果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要求填寫《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四、《廢舊物資開具清單》和《廢舊物資抵扣清單》信息採集軟體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開發,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給納稅人使用。各級國稅局和納稅人2月25日以後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下載相關信息採集軟體。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愈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必須在2004年6月申報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再予以抵扣。
六、生產單位取得2004年3月1日前開具的未加蓋“開票人專章”的廢舊物資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可暫不填寫《廢舊物資抵扣清單》“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和“銷貨方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欄。
七、廢舊單位當期未開具廢舊物資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期未取得廢舊物資發票可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廢舊物資開具清單》或《廢舊物資抵扣清單》。
八、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一)對廢舊單位納稅申報的審核:
1.《廢舊物資開具清單》內容填寫的是否完整;
2.《廢舊物資開具清單》“發票金額”欄“合計”項數據是否等於或小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開具普通發票”(第16欄)“免稅貨物銷售額”項數據。
(二)對取得廢舊物資發票納稅申報的審核:
1、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中 “廢舊物資發票”(第7欄)是否有數據,如有數據,檢查是否報送《廢舊物資抵扣清單》;
2、《廢舊物資抵扣清單》內容填寫的是否完整;
3、《廢舊物資抵扣清單》中“發票金額”欄、“計算抵扣稅額”欄數據是否分別等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 “廢舊物資發票”(第7欄)中“金額”、“稅額”欄數據。
稅務機關審核時發現納稅人未報送《廢舊物資開具清單》和《廢舊物資抵扣清單》或審核結果有誤的,應要求其補報或對相關數據修改後重新申報。
九、廢舊單位涉嫌虛開廢舊物資發票的,一經查實,不得再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