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增值稅

進口增值稅

進口增值稅(Import Vat)是指進口環節征繳的增值稅,屬於流轉稅的一種。不同於一般增值稅對在生產、批發、零售等環節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進口增值稅是專門對進口環節的增值額進行徵稅的一種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7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21號)附屬檔案2《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55號)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28號)附屬檔案1《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88號)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4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117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83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計算方法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定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在計算進口環節的應納增值稅稅額時,不得抵扣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稅金)。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x稅率

需要注意的是,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組成計稅價格中已包括已納關稅稅額,如果進口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其組成計稅價格中還要包括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稅額。

進口增值稅計算公式 : 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率)×增值稅率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樣式如下(來源:百度圖片):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樣式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樣式

1、報關的時候,報關員要在報關單申請表上填上申報

的貨物名稱和所歸稅號。

2、海關審核後,根據稅號對應的稅率計算應收的進口關稅和代征增值稅。

海關收的稅包括兩部分:

1)進口關稅

2)代征增值稅

例如:進口一台價值一萬美元的某種機器,該機器根據海關稅則,稅號是84131100進口關稅稅率是12%,增值稅稅率是17%那么進口這台機器需要交多少稅款呢?首先,海關根據填發海關專用繳款書的日期的當天的匯率,把申報的外匯換算為人民幣。1999年12月2日的匯率是USD1=RMB8.2785000,所以這台一萬美元的機器的進口價格是82,785元人民幣,這也是計算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

進口關稅的稅款金額=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x進口關稅稅率=82,785x12%=9,934.20元在徵收進口關稅的同時,海關還要代征增值稅,這台機器的增值稅率是17%。

請注意,要交的增值稅不是82,785x17%,因為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不是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

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的完稅價格+進口關稅的稅款金額=82,785+9,934.20=92,719元。

代征增值稅的稅款金額=代征增值稅的完稅價格x增值稅稅率=92,719x17%=15,762.23元。所以,進口這台機器要一共要交的稅款=9,934.20+15,762.23=25,696.43元。

進口貨物徵稅範圍及納稅人

凡是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貨物。

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物,不論其是國外產制還是我國已出口而轉銷國內的貨物,是進口者自行採購還是國外捐贈的貨物,是進口者自用還是作為貿易或其他用途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進口環節的增值稅。

新聞

免徵種源進口增值稅

我國對進口動植物種源減免進口環節增值稅已有多年歷史,相對以往,本次免徵對違規違法的單位懲罰措施更加嚴厲。

【財經網專稿】 記者 鮑喆

7月7日,記者在財政部網站上了解到,為了支持引進和推廣良種,加強物種資源保護,豐富我國動植物資源,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林業,財政部發布了《關於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政策及2011年進口計畫的通知》(後簡稱通知)。

通知中表示,將在“十二五”期間對進口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以下簡稱“種子種源”)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享受免稅政策的商品範圍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與農、林業生產密切相關的進口動植物種源,以及具備研究和培育繁殖條件的動植物科研院所、動物園、專業動植物保護單位、養殖場和種植園進口的用於科研、育種、繁殖的野生動植物種源。另一類則是軍隊、武警、公安、安全部門(含緝私警察)進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

通知中稱,農業部2011年度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免稅進口計畫、和國家林業局2011年度種子(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免稅進口計畫目前已審核確定。各地海關將憑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簽發的機打審批表辦理相關單位進口種子種源的免稅審批手續,並對2011年憑保進口的種子種源在辦理免稅審批手續後,給予退保核銷;對於未經批准或未列入年度計畫的進口種子種源仍照章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2年起,在年度種子種源(不包括警用工作犬、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稅進口計畫下發前,對於上一年度免稅進口計畫中已列名的種子種源品種,允許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在上一年度確定的免稅進口額度的30%以內,提前簽發審批表,有關進口單位可憑審批表向海關申請辦理免稅審批手續。

通知中強調,免稅進口的種子種源,未經合理種植、培育、試種、養殖或飼養,不得擅自轉讓和銷售。對違反規定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將依照規定進行處罰,並暫停其1年免稅資格;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其3年免稅資格。

記者在查閱財政部以往發布的相關條例時發現,我國實行對進口動植物種源減免進口環節增值稅已有多年經驗。2009年8月10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就聯合下發了《種子(苗)種畜(禽)魚種(苗)和種用野生動植物種源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暫行管理辦法》(後簡稱辦法),實行種源進口免稅政策;該辦法有效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相較於2009年頒布的辦法而言,2011年開始的免稅政策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源進口單位,懲罰更加嚴厲——在2009年的辦法中,對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種源進口單位暫停免稅資格時間僅為2年。

免交進口增值稅

出口歐洲

–>

轉運清關

–> 免交 CIF價 20% 的

進口增值稅

1. 漢堡轉運

Fiscal Representative

進口增值稅

根據德國 <<營業稅法>> (§ 22a ff. UstG) 的相關規定: 對於所有來自歐盟成員國的非德國進口商(比如 波蘭,捷克,匈牙利,義大利,法國等),他們在德國尚且沒有分公司,其進口貨物也不直接在德國境內銷售。這樣他們從中國進口的商品經過德國港口過境運輸到其他歐盟國家,就可以利用“商務財務代理”(Fiscal Representative)的優勢,在清關時只須繳納歐盟統一關稅,而其“立即支付

進口增值稅

”一項則將通過我們的代理在進口申報時得到豁免。 * 以上所提到的在德國轉運清關免繳歐盟

進口增值稅

業務只適用於從中國 FOB, CFR, CIF到德國 (不適用於 DDU 和 DDP目的地操作!),然後再由歐盟這邊公司接手,這樣就可以利用歐盟境內跨國銷售的優勢,為歐盟進口商在德國轉運清關時免繳CIF 價20%的歐盟

進口增值稅

! 2. 歐盟境內銷售免

進口增值稅

(Intra-Community-Delivery) 如果你們公司 或者合作夥伴公司在德國有稅號 Steuernummer / Tax number, 這樣就可以把從非歐盟國家的貨物,以德國公司名義先進口到德國,然後再賣到其他歐盟國家,這樣在德國報關申請免

進口增值稅

時就需要兩個Invoice (一個是從第三國到德國,還有就是德國到其他歐盟國家!),但前提條件是貨物清關後必須馬上運出德國到其他歐盟國家,但如果在沒有任何延遲的情況下把貨物從貨櫃轉到卡車再運走也是可以的! 3. 鹿特丹/安特衛普轉運 Fiscal Representative 免

進口增值稅

對於所有來自歐盟成員國的進口商,他們從中國進口的商品經過 鹿特丹 或 安特衛普港口過境運輸到其他歐盟國家,就可以利用“商務財務代理”(Fiscal Representative)的優勢,在清關時只須繳納歐盟統一關稅,而其“立即支付

進口增值稅

”一項則將通過我們的代理在進口申報時得到豁免。區別於德國轉運的是,在這裡同樣適用於 DDU 和 DDP 目的地操作! 互惠: – 歐洲進口商可以節省 CIF 價大約 20% 的流動資金! – 在幫客戶節省採購費用的同時,贏得更多的客戶訂單!

相關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03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陸續實行了90日申報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對於提高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的運行質量、督促納稅人及時申報起到了積極作用。近來,部分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反映目前的90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為合理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強稅收征管,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後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期限內,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56號)第二十八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核,並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據納入稽核系統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後,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7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21號)附屬檔案2《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貨物運輸業稅收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55號)第十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28號)附屬檔案1《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88號)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48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有關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稅發117號)第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83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六、各地應認真做好本通知的落實與宣傳工作,執行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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