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鼓勵企業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鼓勵本市企業創造條件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 第三條市人事局設立廈門市企業博士後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博士後辦公室),負責管理本市企業博士後工作。 第九條工作站為博士後建立在站檔案。

發文單位廈門市人民政府
文 號:廈府[2000]綜067號
發布日期:2000-7-10
執行日期:2000-7-10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工作站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為促進企業成為科技創新的主體,推動產、學、研結合,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提高企業科研、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的先進水平,根據國家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等部門頒發的《企業博士後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鼓勵本市企業創造條件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工作站及進站博士後依照本規定享有優惠政策。
第三條 市人事局設立廈門市企業博士後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博士後辦公室),負責管理本市企業博士後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

第四條 申請設立工作站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國家重點國有企業、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或特大型、大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2、建有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或健全的研究與開發機構,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較高的科技人員隊伍和較好的研究開發條件;
3、提出具有較好市場前景和較高學術技術水平的研究項目;
4、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他後勤保障;
5、國家人事部規定的設立工作站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博士後辦公室受理本市企業工作站的申請,會同有關部門及專家提出初審意見,經省人事廳報國家人事部審批。
第六條 工作站設站單位應安排一名負責人分管博士後工作,並落實具體部門和人員負責本單位博士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工作站應制定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與進站博士後簽定協定書,明確在站期間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對博士後帶科技成果和項目進站的,可參照市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規定明確獎勵條款。協定書應報博士後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工作站負責為博士後科研項目的開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協調解決在站博士後的工作和生活問題,安排進站博士後的配偶工作和協助其子女入學。
第九條 工作站為博士後建立在站檔案。博士後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和流動站雙方按照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共同對博士後進行工作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報博士後辦公室備案,考核結果存入博士後在站檔案,並作為出站鑑定的依據之一。

第三章 優惠政策

第十條 市政府給予每個新設工作站一次性補助二百萬元,作為添置科研儀器、設施以及研究項目經費。
工作站對前款規定的補助費用的使用應獨立設帳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工作站憑博士後進站協定書等有關材料向博士後辦公室申請,經博士後辦公室核定後,由市財政按進站博士後每人每年發給補助經費5萬元,由其個人自行支配使用。該補助經費每半年發放一次,博士後在站工作滿半年,經考核合格即發給2.5萬元。
第十二條 在站博士後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農村戶口),落戶廈門常住戶口,免繳城市增容費,亦可辦理暫住戶口。博士後配偶可自行聯繫工作單位,亦可由工作站安排適當工作或給予適當補助。博士後子女由外地轉入,需上中國小或幼稚園就讀的,允許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擇校入學或入園就讀,免收擇校擇園費用。
第十三條 對於到國外留學,取得博士學位,經批准進入我市企業工作站的留學人員,可以享受本市有關引進留學人員規定中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博士後進站後,可由工作站向市人事局申報作為引進重點人才,經有關程式確認後,由市人事局統一發給引進人才優惠證,憑證可享受《關於進一步做好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規定》(廈委[1999]078號文)中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博士後完成企業研究項目,符合晉升任職資格條件的,離站前可申請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對申請評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博士後,由工作站提出意見,報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送有關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結果按程式報相應的職改領導小組批准確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廈門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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