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1、負責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訂本市法律援助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報市司法局批准後組織實施,監督、指導、協調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2、負責受理公民申請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組織、協調、指派律師、公證員、和其它法律工作者承辦法律援助案件;
3、組織、協調法律援助宣傳及對外交流活動;
4、負責全市法律援助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5、監督、檢查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
6、負責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報送、統計和檔案管理;
7、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的社情民意,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依據;
8、辦理或協調處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務。
部門設定
中心設有接待受理大廳,律師諮詢室,行業律師諮詢室,傷殘鑑定室,醫療調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