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專利申請資助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08〕11號)、《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教字&#91;2006&#93;154號),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每年由市科技局會同財政局在科技發展資金中安排一定額度資金設立專利專項資金,實行總額控制,綜合平衡。
第三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外授權專利資助;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專利實施、智慧財產權(專利)公共服務平台建設、智慧財產權宣傳及人才培訓、專利行政執法條件建設、專利技術交流與合作等專利工作的獎勵或補助;對關係我市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事項的資助;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條 資助對象:本市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第一申請人地址在平湖市域範圍內的自然人,以及負責專利事務協調管理的政府機關等。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獎勵
第五條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已獲授權的;
(二)國外發明專利已獲國外專利管理部門授權的;
(三)本市企業自主研發或許可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授權專利實施產業化的;
(四)列入國家、省、嘉興市、平湖市專利示範(試點)企業的;
(五)列入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試點)鎮(街道)的;
(六)列入專利專項活動或行業專利戰略分析課題的;
(七)列入智慧財產權(專利)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的;
(八)列入省、市智慧財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計畫項目的;
(九)被評為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
(十)專利代理機構為我市專利申請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條 資助、獎勵額度
(一)國內外觀設計授權專利、實用新型授權專利、發明授權專利分別資助800元/件、1800元/件、8000元/件。國外發明專利資助3萬元人民幣/件(同一專利最多享受二個國家)。
(二)企業自主研發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授權專利實施產業化獎實行申報評比制,分設一、二、三等獎,獲獎項目總數不超過10項,分別獎勵10000元、5000元、3000元。
(三)列入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或專利軟科學課題項目,給予項目經費5—30萬元補助,具體按《平湖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對列入上級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等項目給予資金配套資助。
(四)對首次認定列入國家、省、嘉興市(含平湖市)的專利示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8萬元、3萬元獎勵(就高原則,不足部分補足)。
(五)對創建為嘉興市、平湖市的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鎮(街道),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補助(就高原則,不足部分補足),專項用於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鎮(街道)建設,其中列入創建單位計畫時兌現50%,其餘在通過驗收後兌現。
(六)對關係我市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事項給予一定的資助。
(七)對列入智慧財產權(專利)服務平台建設計畫項目,資助額度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定。
(八) 對在我市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上年度代理平湖地址的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率達到70%以上、且當年度代理平湖地址專利申請達到300件以上給予分檔獎勵:當年度代理平湖地址專利申請300件以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占比達到40%、平均單個企業專利申請不超過10件的,給予2萬元獎勵;當年度代理平湖地址專利申請500件以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占比達到40%、平均單個企業專利申請不超過10件的,給予5萬元獎勵;當年度代理平湖地址專利申請600件以上、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占比達到40%、平均單個企業專利申請不超過10件的,給予8萬元獎勵。
第七條 列入省、市智慧財產權宣傳、人才培訓計畫項目的補助和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獎勵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核確定。
第八條 鼓勵中小學生積極參加科技發明創造活動,對在本市就讀的學生髮明創造優秀成果申報專利,並經市科技局同意上報的,實行全額資助。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國內外專利申請授權資助,常年受理,集中發放。
1、專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授權證書一年內提出專利申請授權資助,由專利權人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請有關資料;
2、市科技局按規定程式審核後,會同市財政局審定。
(二)企業自主研發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授權專利實施產業化獎應由企業申請,經鎮街道推薦、專家評比後,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
(三)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試點)鎮(街道)補助、專利示範企業獎勵,由受益單位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
(四)專利代理機構獎勵,由受益單位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具體按照《平湖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另行制訂)執行。
第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2、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專利統計資料及年度評比考核等結果,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年度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由市財政局根據程式及時將專利資助資金撥付給申請單位或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第十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結餘資金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三條 申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已資助的費用必須全額退還市財政,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平湖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平科技(2006)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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