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高風險運動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總則
第一條本附加保險契約須附加於各種意外傷害保險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主保險契約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若主保險契約與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保險契約的條款為準。本附加保險契約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契約的條款規定為準。
保險責任第二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在進行跳傘、潛水、攀岩、探險活動等休閒娛樂性高風險運動的過程中遭受的意外傷害事故,並根據主保險契約約定的賠償項目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責任免除第三條除主保險契約列明的各項責任免除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一)被保險人參與任何職業性體育活動或表演,或任何設有獎金或報酬的運動或表演;(二)被保險人參加賽馬、賽車等任何比賽或競技性活動,或進行各種車輛表演、車輛競賽、特技表演;(三)被保險人違反相關的高風險運動設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規定;(四)契約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人不承保的任何運動。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第四條發生本附加保險契約規定的保險事故,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除提交主保險契約規定的相關材料外,還須提供下列材料:(一)被保險人與高風險運動的組織方簽訂的運動契約或相關憑證如門票等;(二)高風險運動的組織方或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其他事項第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附加保險契約即行終止:(一)主保險契約終止;(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險契約。
第六條釋義【高風險運動】指比一般常規性的運動風險等級更高、更容易發生人身傷害的運動,在進行此類運動前需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和行動上的準備,必須具備一般人不具備的相關知識和技能或者必須在接受專業人士提供的培訓或訓練之後方能掌握。被保險人進行此類運動時須具備相關防護措施或設施,以避免發生損失或減輕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潛水,滑水,滑雪,滑冰,駕駛或乘坐滑翔翼、滑翔傘,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駕駛卡丁車,賽馬,賽車,各種車輛表演、蹦極。其他釋義參照主保險契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