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保養發 [ 2009 ] 46號, 2009 年 6月呈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一條 保險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契約有關的投保檔案、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其它書面協定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契約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的,本公司給付各對應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程度不同時,給付較嚴重程度的殘疾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該次意外事故導致的殘疾合併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的,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的,視為已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保險金及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並在醫院進行治療的,本公司就其該次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發生的、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合理醫療費用,扣除人民幣 100 元免賠額後,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醫療費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約定分別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意外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被保險人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本公司在本契約保險責任範圍內給付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已從其它途徑(包括但不限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工作單位、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取得補償,本公司在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的限額內僅承擔剩餘的且與當地社會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相符的合理醫療費用的保險責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被保險人患有椎間盤突出症(包括椎間盤膨出、椎間盤突出、椎間盤脫出、游離型椎間盤等類型,由此導致的身故、殘疾除外);
? 被保險人不孕不育治療、人工受精、懷孕、分娩(含難產)、墮胎、節育(含絕育)、產前產後檢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併發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難道)、流產不受此限 ;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人因整容手術或其它內、外科手術導致醫療事故 ;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
(五)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殺或故意自傷 ;
(六)被保險人毆鬥、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
(八)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合法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蹦極、駕駛滑翔機、探險活動、武術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被保險人患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 ICD-10 )》為準);
(十一)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武裝叛亂、化學污染或恐怖行為;
(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退還被保險人的未滿期淨保險費。
此外,對於社會醫療保險(含公費和勞保)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四條 保險期間和續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不超過 1 年。
本契約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請續保本保險,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為投保人辦理續保手續,並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的風險性質重新厘定費率並收取保險費。
第五條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本契約中載明。
本契約的保險費依保險期間長短計收。投保人須在投保時一次性交清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會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 對於解除本契約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 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解除本契約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意外身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可以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除另有約定外,意外殘疾保險金及意外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當在知道保險事故後 5 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申請和給付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身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 .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 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二)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殘疾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殘疾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鑑定書;
4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三)意外醫療保險金的申請
由意外醫療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意外醫療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1 .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 .受益人的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4 .醫療費用結算清單;
5 .醫療病歷;
6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 日內,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 10 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 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身保險金受益人應於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 30 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七)受益人對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危險變更通知
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 10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據其危險程度變更後的應收保險費與實收保險費的差額退還相應的未滿期淨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根據其危險程度變更後的應收保險費與實收保險費的差額增收相應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的,本公司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終止,並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上述約定通知本公司,且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按實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相對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契約註明的最後地址傳送有關通知。
第十二條 契約內容變更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它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書面的變更協定。
第十三條 契約解除
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契約。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 .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
2 .解除契約申請書。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契約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本契約終止,本公司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淨保險費。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本契約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定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釋義
【本公司】指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事故】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醫院】指本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合法經營的二級以上(含二級)公立醫院。
【醫療費用】指符合當地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不包括自費和部分自費項目及藥品)規定的醫療費用。包括床位費、手術費、藥費、治療費、護理費、檢查檢驗費、特殊檢查治療費、救護車費。
(一)床位費
指住院期間使用的醫院床位(不包括觀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費用。
(二)手術費
手術指被保險人為治療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術,不包括活檢、穿刺、造影等創傷性檢查以及康復性手術。
手術費指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手術項目的費用。包括手術室費、麻醉費、手術監測費、手術輔助費、材料費、一次性用品費、術中用藥費、手術設備費。
(三)藥費
指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用藥範圍內的中、西藥費用。
(四)治療費
指以治療疾病為目的,提供醫學手段而發生的治療者的技術勞務費和醫療器械使用費,以及消耗品的費用,包括注射費、機療費、理療費、輸血費、輸氧費、體外反搏費。
(五)護理費
指住院期間根據醫囑所示的護理等級確定的費用,包括護工費、消毒費、換藥費、陪人費、煎藥費、烤火費。
(六)檢查檢驗費
指以診斷疾病為目的,採取必要的醫學手段進行檢查及檢驗而發生的醫療費用,包括醫處費、診查費、婦檢費、 X 光費、心電圖費、 B 超費、腦電圖費、內窺鏡費、肺功能儀費、分子生化費和血、尿、便常規檢查費。
(七)特殊檢查治療費
包括 CT 、 ECT 、彩超、活動平板、動態心電圖、心電監護、介入治療、 PCR 、體外碎石、高壓氧、體外射頻、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費用檢查治療項目費。
(八)救護車費
指為搶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護車費用及醫院轉診過程中的醫院用車費。
【醫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毆鬥】指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 100 毫克。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指經檢測或鑑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沒有駕駛證駕駛;
( 2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 3 )持未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 4 )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情況。
【無合法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沒有機動車行駛證;
( 2 )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未按時進行或未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潛水】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運動】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於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特技表演】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淨保費】淨保費指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扣除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各項費用(含營業費用、代理費、各項稅金、保險保障基金等)後的餘額,扣除部分為首日所交保費的 50% 及以後所交保費的 16.7% 。
【未滿期淨保險費】未滿期淨保險費=淨保險費×( 1 -保險經過日數 / 保險期間的日數),經過日數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計算。
【未滿期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保險費×( 1 -保險經過日數 / 保險期間的日數)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附表1: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
等級 | 項目 | 殘 疾 程 度 | 給付 比例 |
第 一 級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2 ) 咀嚼、吞咽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3 )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 100% |
第 二 級 | 九 十 | 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個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5 )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 75% |
第 三 級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關節全部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雙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7 ) 十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8 )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 50% |
第 四 級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二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縮短 5 公分 以上的 語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注 10 ) 十足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30% |
第 五 級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下肢三大關節中,有一關節之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兩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兩眼眼瞼顯著缺失的(注 11 ) 一耳聽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的(注 12 ) | 20% |
第 六 級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個或三個以上手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一足五趾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15% |
第 七 級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和小指中有二個或二個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 10% |
註: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別明暗、或僅能辨別眼前手動者,最佳矯正視力低於國際標準視力表 0.02 ,或視野半徑小於 5 度,並由有資格的眼科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
( 2 )關節機能的喪失系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3 )咀嚼、吞咽機能的喪失系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 4 )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需要他人幫助。
( 5 )上肢三大關節系指肩關節、肘關節和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系指髖關節、膝關節和踝關節。
(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節間關節(拇指則為指階間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 7 )聽覺機能的喪失系指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 90 分貝,語言頻率為 500 、 1000 、 2000 赫茲。
( 8 )手指機能的喪失系指遠位指節間關節切斷,或自近位指節間關節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關節以上完全切斷。
( 10 )語言機能的喪失系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聲、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並須有資格的五官科(耳、鼻、喉)醫師出具醫療診斷證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礙引致的失語。
( 11 )兩眼眼瞼顯著缺損系指閉眼時眼瞼不能完全覆蓋角膜。
( 12 )鼻部缺損且嗅覺機能遺存顯著障礙系指鼻軟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損及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喪失。
上述所謂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發生之日起經過180日後,機能仍然完全喪失,但眼球摘除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