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政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相關辦法和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民政工作相關辦法和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承辦公務員、人民警察、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傷殘評定的審核呈報工作和傷殘(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革命老區扶貧、開發工作。

(四)組織、協調退伍士兵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成批過境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支前民兵、民工運輸途中的飲食供應保障工作;協調、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查核、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組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

(六)組織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辦法和標準;指導、協調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協調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

(八)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市區、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相鄰市州邊界的勘界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協調縣市區行政區劃工作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辦法,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辦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監督縣市區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涉港澳婚姻登記工作和涉港澳台、華僑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指導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救助管理站建設工作;協調跨市及跨縣市區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內部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十四)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相關辦法,編制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機關科室

辦公室

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擬定民政工作地方規範性檔案及政策;指導民政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公文運轉、政務協調、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全市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評比表彰活動。

民間組織管理科

負責市級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各區、縣(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優撫安置科

負責優撫對象撫恤優待、退役士兵安置、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政策的宣傳、解答、指導和落實;負責殘疾軍人等級評定、烈士褒揚審核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企業老兵生活補助審批;承辦本級退役士兵安置、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雙擁共建工作;牽頭協調處理退役士兵穩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管理工作;承辦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聯席會議退役士兵工作小組辦公室、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項日常工作。

救災救濟科

監督實施救災減災工作法規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查、統計並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指導恢復重建農村災民毀損房屋和對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救災物質儲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性救災募捐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基層政權建設與區劃科

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婚姻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指導婚姻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貫徹實施行政區劃管理政策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負責全市鄉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協助、組織、指導省市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工作職能: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指導管理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指導監督全市殯葬管理和殯葬改革工作;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承辦涉港澳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流落街頭生活無著落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和救助管理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市精神病醫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孤兒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規劃財務科

擬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相關制度,監督檢查民政事業資金分配、管理、使用;負責市本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與分配,檢查監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負責局機關老齡委、復退員軍人接待站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資金內部審計;負責民政事業統計工作。

人事教育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民政系統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民政系統先進模範人物的評比表彰工作。

法制科

負責局機關的法制工作,指導直屬單位法治建設;組織擬訂市直民政系統法制培訓,擬制民政行政執法年度檢查,指導基層法制人員工作,推進民政系統事業的法治化;負責市直民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負責涉及民政部門法律法規的解釋及涉法案件的辦理;組織相關建議、提案回復工作;負責市法學會民政分會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務工作;指導機關工、青、婦等民眾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和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市社會救助局

主管全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具體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農村五保供養及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城鄉困難家庭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工作。

市老齡辦

工作職能:

全權代表市老齡委處理全市老齡工作事務;辦理上級老齡委、市委市政府和本級老齡委決定的事項;督促、檢查上級老齡委、市委市政府和本級老齡委決定的由各有關部門和各地落實的事項並綜合上報;負責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研、收集、整理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其他事項。

市老區辦

負責全市革命老區的扶貧、開發工作。

市社區辦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制訂全市社區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拓展社區服務,發展社區醫療衛生事業,活躍社區文化,美化社區環境,建立健全治安防範體系,組織開展市民道德、文化、法制、國防、職業技術教育等工作。

市軍供站

負責軍隊過往途中的飲食、飲水供應保障工作。

市慈善辦

負責制定全市慈善工作發展規劃,接受國內外捐贈,組織開展義演、義賣、專項捐贈,發展義捐協定單位和個人拓展海外慈善業務,組織大型民眾性募捐活動,發展會員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宣傳工作,開展國內外有關慈善交流活動,組織興辦慈善公益事業,負責市慈善協會的日常工作。

市軍休辦

負責全市軍隊移交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定點審查、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軍休服務管理單位落實年度安置計畫;抓好全市軍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做好軍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抓好全市軍休系統的隊伍建設、日常管理和維修改造。

市雙擁辦

負責擬定軍人撫恤優待的有關政策;負責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督促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負責配合宣傳教育部門,做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的宣傳,並做好優撫對象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負責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

市復退軍人接待站

為入伍新兵提供接待、轉運與食宿服務,做好復員退伍軍人的接待、轉運、安置工作;為國防建設事業、為社會的穩定提供必要的服務活動。

市福彩中心

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組織規劃城鄉網點布局和建設;對投注站的操作和行銷方法予以培訓;及時宣傳福彩市場動態和中獎信息;開展福彩公益活動;考核各縣市區福彩工作的開展情況。

信息中心

負責建設和管理市民政局機關區域網路,指導和管理全市民政系統廣域網建設;負責本系統信息資源的統一管理,數據分析和信息發布。

民政業務

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與更名、地名的標準化處理、標準地名的使用,地名標誌的設定、地名檔案的管理等行為,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條例》所稱自然地理實體名稱,包括山、河、湖、海、島礁、岬角、海灣、水道、地形區等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包括各級行政區域和各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名稱;居民地名稱,包括城鎮、區片、開發區、自然村、片村、農林牧漁點及街、巷、居民區、樓群(含樓、門號碼)、建築物等名稱,還包括名勝古蹟、紀念地、遊覽地、企業事業單位等名稱。

第四條 地名管理的任務是:依據國家關於地名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通過地名管理的各項行政職能和技術手段,逐步實現國家地名標準化和國內外地名譯寫規範化,為社會主義建設和國際交往服務。

第五條國家對地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

第六條 民政部是全國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是:指導和協調全國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國地名工作規劃;審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審定並組織編纂全國性標準地名資料和工具圖書;指導、監督標準地名的推廣使用;管理地名標誌和地名檔案;對專業部門使用的地名實行監督和協調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民政管理部門(或地名委員會)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名工作。其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地名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實全國地名工作規劃;審核、承辦本轄區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標準化、規範化;設定地名標誌;管理地名檔案;完成國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務。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與更名

第八條地名的命名除應遵循《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外,還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

(二)反映當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徵。

(四)不以外國人名、地名命名我國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駐在同一城鎮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其專名不應相同。一個縣(市、區)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名稱,一個鄉、鎮內自然村名稱,一個城鎮內的街巷、居民區名稱,不應重名;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應重名;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較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不應重名;上述不應重名範圍內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脈、河流等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域專名;自然地理實體的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亦不以其名稱作本行政區域專名。

(七)縣、市、市轄區不以本轄區內人民政府非駐地村鎮專名命名。

(八)鄉、鎮、街道辦事處一般應以鄉、鎮人民政府駐地居民點和街道辦事處所在街巷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鎮街巷、居民區應按照層次化、序列化、規範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九條 地名的更名除應遵循《條例》第五條的規定外,凡不符合本細則第八條(四)、(五)、(七)、(八)項規定的地名,原則上也應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應隨著城鄉發展的需要,逐步進行調整。

第十條 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許可權按照《地名管理條例》第六條(一)至(七)項規定辦理

……

地理位置

地址:建設路1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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