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
(二)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和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區民政工作相關辦法和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監察及黨的組織建設工作。
(三)負責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優待撫恤工作,兼辦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傷殘軍人撫恤費和保健金的發放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軍隊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負責全區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和撥發救災款物;組織和接收捐贈。
(六)組織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辦法;負責城市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完善基層組織職能,組織實施村(居)政務公開。
(八)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村(居)委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
(九)擬定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與管理以及社會福利企業單位的認定、審批、年檢工作。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和辦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推行殯葬改革、殯葬管理工作;負責本區域內的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工作。
(十一)負責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工作,督促、檢查和落實社區各項工作,發展社區公益事業。
(十二)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區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全區老齡工作相關辦法,編制全區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信訪辦、法制股、人事教育股牌子)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來信來訪、政務公開、安全保密、綜合治理、維護穩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負責信息報導、綜合調研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承擔依法行政工作,推行行政程式建設;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和部門行政決策及涉法事務的合法性論證;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管理、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工工作。
(二)規劃財務股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制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局機關財務。
(三)救災股
監督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並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加強救災救濟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全區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救災募捐工作;管理和指導城市社會定期定量救濟工作以及臨時救濟工作;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農村互助互濟工作。
(四)優撫安置股(加掛雙擁辦牌子)
負責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辦理褒揚革命烈士的審查呈報工作;參戰民兵(民工)以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評殘工作;組織開展軍民共建和雙擁活動;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過去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幹部及軍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五)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股(加掛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牌子)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委員會評審表彰活動;負責村(居)委會主任的培訓工作;負責承辦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查報批工作;協助組織處理邊界爭議和糾紛;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負責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承辦區本級社會福利機構和全區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報批工作;做好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和做好孤兒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全區婚姻登記工作;辦理區內兒童收養登記手續和推行殯葬改革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股
負責全區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與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情況;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對其進行年度檢查;做好民間組織黨建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區民政局行政編制為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工會主席,含民間組織局領導職數),紀委書記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區民政局保留民間組織管理局牌子。
(二)管理區社會救助管理局
(三)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區老齡辦),為正股級行政機構,掛靠區民政局。主要職責是: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負責城區老年齡證件辦理工作。核定行政編制1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為副科級)。
(四)區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