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社會組織組織聯合會簡介
2009年11月23日,常德市社會組織聯合會成立大會暨市新社會組織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調度會在芷園賓館隆重召開。市委副書記曹儒國,市政府副市長徐萬發,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余躍,市委學習實踐活動辦副主任熊繼定等領導到會並講話。市直相關部門、各區、縣(市)民政局的領導、市社會組織聯合會會員單位,及新聞媒體近240餘人參與此次會議。
常德市社會組織聯合會的服務宗旨:
(一)宣傳國家省、市有關社會組織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政策、法律、法規諮詢服務。
(二)研究社會組織管理和發展中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總結、宣傳、推廣社會組織工作經驗,為全市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提供科學的理論和決策依據;
(三)普及和傳播與社會組織活動有關的領域、學科的基礎知識與專業常識,宣傳社會組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積極作用和先進事跡;
(四)組織開展社會組織發展、管理等方面的學術研究活動,承擔社會組織工作研究課題,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諮詢服務活動;
(五)創辦公益性服務機構和必要的經濟實體,為各項業務活動的開展提供資金保證;
(六)組織開展與社會組織工作有關的社會調查。廣泛開展與省內外社會組織的聯繫,組織赴國內外考察學習活動;
(七)針對社會組織實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建議,協助管理機關做好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八)培訓社會組織業務骨幹、管理工作人員;
(九)加強與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絡,積極反映社會組織的訴求;
(十)維護會員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提供有關社會組織工作的諮詢與服務;
(十二)承辦社會組織管理機關委託的其它工作;
(十三)開展爭先創優活動,表彰先進;
(十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開展有益的文明創建活動,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我發展。
什麼是民間組織?
民間組織是指由各級民政部門作為登記管理機關並納入登記管理範圍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類社會組織。廣義的民間組織是指除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外的社會中介性組織,也可以叫做社會組織(國際通用英文縮寫:NPO)。
我們通常所說的民間組織也就是社會組織,是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的總稱。
(1)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3)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而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目前我國民間組織管理主要依據國務院發布的3個行政法規,即:
(1)《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共分7章40條,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0月25日朱鎔基總理以第250號國務院令發布施行;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共分6章32條,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0月25日朱鎔基總理以第251號國務院令發布施行;
(3)《基金會管理條例》,共7章48條,2004年2月11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3月8日溫家寶總理以第400號國務院令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社會組織如何分類?
(一)社會團體分類
社團分類:
(1)經濟類:工商服務業、農業及農村發展包括商會、直接為農業及農村發展服務的組織
(2)科學研究類: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研究的組織,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3)社會事業類: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生態環境從事各種教育,醫療、衛生、保健,文學、藝術、娛樂、收藏、新聞、媒體、出版,體育、健身,動植物保護、環境保護以及環境治理的組織
(4)慈善類:社會服務從事社會福利、救災救助、社會保障及社會事物的組織
(5)綜合類:法律、宗教、職業及從業者組織、國際及涉外組織、其他從事各種法律研究、諮詢、援助、代理,各類宗教及宗教交流,職業協會、專門行業從事者,國際性非營利組織、外國商會、境外非營利組織駐華機構,校友會、友好協會及其他未列明的組織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分類
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分類:
一、法人制
二、合夥制
三、個人制
其他分類:
(1)經濟類:工商服務業(社會中介服務)農業及農村發展
(2)科學研究
(3)社會事業類: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生態環境
(4)慈善類:社會服務(勞動、民政)
(5)綜合類:法律、宗教、職業及從業者組織、國際及涉外組織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