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足球運動協會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 第六條:本團體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常德市足球運動協會

協會簡介

常德市足球運動協會成立於一九九八年,註冊資金為3(萬元)人民幣,是由體育工作者、足球界人士,足球活動積極分子及社會知名人士依法自願結成的單項體育組織,是發展我市足球事業的非營利社會團體。協會宗旨:促進足球運動及其相關產業在我市的發展,提高我市足球運動技術水平,把我市建成具有特色的足球城,使足球成為我市人民強身健體,培養良好道德情操的第一運動。

常德市足球運動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常德市足球運動協會(簡稱市足協), 英文譯名:CHANG DE FOOTBALL ASSOCIATION(簡寫CDFA)。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
本會是由體育工作者、足球界人士,足球活動積極分子及社會知名人士依法自願結成的單項體育組織,是發展我市足球事業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促進足球運動及其相關產業在我市的發展,提高我市足球運動技術水平,把我市建成具有特色的足球城,使足球成為我市人民強身健體,培養良好道德情操的第一運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常德市體育總會和常德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負責全市性足球活動,住所在常德市武陵區。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本團體業務範圍
1、團結和爭取全市足球愛好者、足球專業人員、 社會知名人士同有關部門一起管理我市足球運動,促進我市足球運動健康發展。
2、保持與各級足球組織及省內外友好地、 市足球界的聯繫和交流。定期組織本市各類足球比賽,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各種足球活動。
3、開展足球學術研討,收集和整理有關足球的資料和信息, 協助市體育行政部門制定我市的足球發展戰略。
4、培訓足球裁判員、教練員、運動員。
5、通過足球競賽及其它活動,豐富市民文化生活, 培養頑強拼搏,勇於進取,團結合作的優良品質。
6、加強與媒體、企業、機關、學校的聯繫, 調動社會力量支持我市足球事業的發展。
7、開發足球產業,保證我市足球健康穩步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1、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
①我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他們成員的體育組織。
②我市各區縣(市)足球協會,足球俱樂部及其它體育組織。
③我市各種形式的足球隊。
以上單位加入本會均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⑵有加入團體的意願;
⑶入會人員應居住本市境內,從事與足球有關的工作或經常參加足球活動或經常觀看足球比賽。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①提交入會申請;
②由常務委員會審查;
③由委員會或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為我市足球事業發展做出重要貢獻或有較高威望的各界熱心本會活動的社會知名人士,經常務委員會討論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條件:
(1)、出資舉辦活動。
(2)、做出重要決策。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幫助開展足球比賽和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作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委員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代表大會名額,選舉辦法;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員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
11、審計和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
12、決定協會經費開支的比例;
13、對協會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知名人士、單位可授予榮譽稱號或提任名譽職務。
1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三項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常務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擔任協會委員兩年以上(或有兩名以上委員推薦),組織或參與過協會重大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主席、副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主席、副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委員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助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團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9年6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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