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藥學會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學會簡介

常州市藥學會創建於1963年,在歷屆理事會的領導下,為常州市藥學事業的發展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選舉產生了第七屆理事會,共選出理事37名,常務理事11名。本屆理事會下設下設製藥、臨床藥學、藥品流通及藥品分析四個專業學組,掛靠江蘇省常州藥品監督管理局。

學會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藥學科技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制定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觀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提高,促進藥學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生產力相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藥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科學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會員管理

一、入會條件
1、個人會員: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具有藥師、助教、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或與藥學有關的科技工作者;
(4)中等醫藥專業技校畢業,並具有3年以上藥學工作經歷的科技工作者;
2、團體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隊伍,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和醫療衛生等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民眾團體。
二、入會手續與審批辦法
1、個人會員
(1)個人會員由本人填寫1份“常州市藥學會會員申請表”,經本會1名會員推薦,由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並上交近期脫帽1寸照片1張;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2、團體會員
(1)具備團體會員條件的單位、團體、機構填寫“常州市藥學會團體會員登記表”(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權利義務
按照“常州市藥學會章程”的規定,本會會員(含團體會員),可享受以下權利與義務:
1、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取得本會的服務;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
(四)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團體會員可優先取得技術諮詢。
2、、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應支持本會工作,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並按規定繳納會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全名為常州藥學會(Changzhou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Z.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常州市藥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市藥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常州市藥學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市藥學科技工作者,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制定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觀點,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藥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提高,促進藥學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生產力相結合,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藥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科學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掛靠江蘇省常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並接受其黨組織的領導,接受主管單位常州市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常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地址:江蘇省常州市新市路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主要業務是圍繞藥學領域開展下列業務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科學考察,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科學發展等學術活動;
(二)編輯發布藥學科技信息資料;
(三)普及藥學知識,推廣先進藥學技術,開展藥學科技與經濟諮詢服務,開展醫藥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等中介服務,開展對藥學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四)向黨和政府機關反映藥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藥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表彰獎勵在藥學科學技術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學會工作者。培養、發現和舉薦優秀藥學人才;
(六)開展科學認證,向政府提供藥學方面的科學決策和建議;接受政府委託,承擔有關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教學培訓等與藥學發展和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的業務。
(七)開展國際的藥學和相關的科學技術交流與開發活動,推動醫藥事業又好又快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具有藥師、助教、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的藥學或與藥學有關的科技工作者;
4、中等醫藥專業技校畢業,並具有3年以上藥學工作經歷的科技工作者;
(二)團體會員
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隊伍,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和醫療衛生等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民眾團體。
本團體與團體會員建立聯繫和業務指導關係。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取得本會的服務;
(三)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
(四)對本團體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團體會員可優先取得技術諮詢。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應支持本會工作,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並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故連續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選舉新的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和榮譽理事。曾任過本會理事長和理事,學術上有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人員,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可分別授予名譽理事長和榮譽理事,其任期同理事長和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及總結;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本團體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一般由社會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常州市藥學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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