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常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江蘇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適用本規定。
中央、省駐常單位承擔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執行“一崗雙責”和“一票否決”制度,推動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常州市各級人民政府職責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布局,制定並實施安全發展規劃,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
(二)把安全生產工作列入政府常務會議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安全生產制度體系,強化行政執法,加強部門聯動,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
(四)加大安全生產投入。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用於安全科技創新、應急救援、教育培訓、技術支撐、基層基礎建設和考核獎勵等;
(五)從財政、稅收、信貸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大安全投入和標準化建設力度,督促企業足額提取並用好安全生產費用;
(六)各級人民政府要針對本地區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結合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等情況及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七)加強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一案三制”(預案、法制、體制、機制),抓好應急演練、事故應急處置;
(八)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或授權、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九)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工作體制、機制,統一領導、指揮職業衛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和服務體系建設,完善、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主管行業領域及其投資控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監管責任,認真落實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推進本部門主管領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安全生產長效管理、職業衛生及應急救援體系等建設,互相配合、密切協作,形成協調一致抓安全生產工作的格局。應當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切實擔負起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能,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加強對同級行業管理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督促責任落實;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
(三)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加強對本行業領域及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的管理,把安全生產納入行業領域發展規劃,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有針對性的安全防範措施,制定並推廣使用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規範和標準,做好安全責任落實等工作;
(四)負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審查批准或者驗收,要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式進行審核、驗收;
(五)負有社會管理職能的部門要依法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有人、財、裝備和信息、科技管理職能的部門要為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切實抓好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分管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責任,協助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具體領導、綜合協調、督查檢查等。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其他班子成員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協助本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做好職責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抓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協調、動員部署、監督檢查、督促落實等。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並定期聽取班子成員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定期通報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並將通報情況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及抄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考核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評選表彰先進時,要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作為評價、推薦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三章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八條 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以下具體工作職責:
(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負責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監管基礎設施、執法能力、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相關規劃,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2.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在審批核准項目時,要求投資主體和項目業主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3.按照職責分工,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礦山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4.根據部門職責負責審批核准項目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工作。
5.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不包括城鎮燃氣管道),協調處理涉及跨轄市、區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或其指定機構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工作,協調處理本級行政區域油氣輸送管道保護問題。
(二)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1.指導工業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在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方面統籌考慮安全生產,指導重點行業排查治理隱患,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和布局調整,促進工業化與信息化深度融合,從源頭治理上指導相關行業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2.支持工業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造項目、安全領域重大信息化項目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安全產業、應急產業發展。
3.負責相關行業生產準入,承擔相關行業產業政策相符性審查和生產許可準入等事項。實施傳統產業技術改造,完成國家、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化解過剩和淘汰落後產能任務。配合企業做好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許可申報工作。
4.指導、協調船舶修造和民用企業軍工產品安全生產工作。
5.負責全市鐵路監護道口的安全工作。
6.監督、指導電力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重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和應急預案。
7.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三)市教育局
1.負責教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加強系統內學校(含幼稚園)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
2.將安全教育納入學校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
3.指導系統內學校加強學生參加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對校車的安全管理。
4.指導各類學校加強劇毒和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協調指導學校實驗室、食堂及其它財產歸屬於學校的房屋、設施、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
(四)市科學技術局
1.負責督促指導下屬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2.保障安全生產科研項目投入,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推動安全生產科研成果的轉化套用。
3.引導企業增加安全生產研發資金投入,促使企業逐步成為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和技術保障的主體。
(五)市公安局
1.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依法組織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2.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和其他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監督指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派出所開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依法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及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環節實施安全監管,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購買、運輸、使用(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和非法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負責組織銷毀、處置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4.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負責監督、指導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工作。
6.查處公安機關管轄的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和行政案件。
(六)市監察局
1.加強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監督。
2.依法參加有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在職責範圍內對事故涉及的違紀違法行為依紀依法進行查處,對負有事故責任的行政監察對象依紀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七)市民政局
1.負責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安全管理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重大祭奠節日有關公共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 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負責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內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普法責任,指導、協助、推動有關部門宣傳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指導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2.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財政局
1.按照規定落實政府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經費,推動安全生產工作並提供資金支持。
2.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安全生產經濟政策並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費用、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情況。
3.配合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做好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以及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評比推薦。
2.按國家規定執行工商保險相關政策法規,制定全市工傷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工傷預防工作。
3.負責勞動契約履行及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4.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制定落實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等政策。
5.指導全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市國土資源局
1.負責查處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
2.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資源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礦山關閉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相關部門指導並監督檢查廢棄礦山的治理工作。
3.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及資質,加強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十二)市城鄉建設局
1.負責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城鎮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參與建築施工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4.依法對市政公用設施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5.負責城市捷運、軌道交通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6.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所轄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所轄水域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查處船舶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船舶營運等違法行為。負責所轄水域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
2.負責職責範圍內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3.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等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準,指導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管理,負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和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4.負責職責範圍內公路、水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5.指導各地組織實施公路安保工程,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和從業人員資格認定。
6.監督、指導常州機場等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常州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1.負責常州國際機場的安全運行管理。
2.負責常州國際機場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的安全管理。
(十五)市水利局
1.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河道、湖泊、水庫等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現場監管工作(活動)安全生產。
(十六)市農業委員會
1.指導各轄市、區做好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民做好種植業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2.負責指導各轄市、區做好畜禽屠宰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以農業廢棄物為原料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地森林採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防範工作。
3.負責指導各轄市、區做好森林防火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指導各轄市、區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5.負責指導各轄市、區做好道路外農業機械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報告,參與道路上涉及農業機械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6.負責指導各轄市、區做好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對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港水域交通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實施漁業船舶檢驗和漁業船員培訓、發證工作。
(十七)市商務局
1.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拍賣、典當、租賃、汽車流通、舊貨流通行業等和成品油流通進行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安全管理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境內主體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項目安全生產工作。
3.配合有關部門對商貿、流通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十八)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依法對文化市場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文化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應急管理。
2.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經營場所、娛樂場所和營業性演出、文化藝術經營活動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及新聞媒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3.指導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文物保護單位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加強安全管理。對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承擔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4.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1.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業病診斷、鑑定、治療、報告工作。
2.負責市屬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等落實安全生產職責和安全防範措施,做好醫療廢物、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3.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二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依法辦理涉及安全生產前置審批事項的工商登記。
2.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和促進市場主辦單位依法加強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承擔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責任;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充裝、檢驗檢測和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3.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人員、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資質資格。
4.組織特種設備事故及相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5.依法負責保障勞動安全的產品、影響生產安全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依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並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
6.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需要,組織參與制修訂安全生產地方標準。
(二十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1.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三)市環境保護局
1.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2.依法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等進行監督管理,按職責依法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環境污染進行監管。按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3.依法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尾礦庫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4.參與相關事故應急處理。
(二十四)市規劃局
1.加強城鄉規劃與安全生產規劃的銜接,依據相關規劃做好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
2.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1.負責危險房屋鑑定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用於舉辦重大社會活動的建築物安全檢查工作。
2.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危舊房改造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3. 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市園林綠化管理局
1.負責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直屬公園景區場所的安全監督指導工作。
(二十七)市城市管理局
1.負責城市管理環衛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收集、轉運、處理及綜合利用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3.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夜景燈光、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督查、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市體育局
1.負責市級大型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2.負責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有關重要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銷售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監督、指導體育系統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1.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起草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擬訂安全生產政策和工作規劃,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有關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2.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授權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指揮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生產安全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3.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工作,負責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製訂工礦商貿行業的地方安全生產規程、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風險因素辨識管控、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在職責範圍內負責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情況,依法負責或協助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等相關建設項目進行安全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
5.負責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和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等信息。
6.組織指導並監督職責範圍內的高危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7.組織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責任險落實情況。
8.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
9.指導、協調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10.承擔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市旅遊局
1.負責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旅遊星級飯店、旅行社、旅遊景區等旅遊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遊安全專項檢查。
3.負責旅遊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三十一)市糧食局
1.負責糧食流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行業指導。
2.負責糧食流通、倉儲安全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3. 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1.指導、協調市行政中心和職責範圍內的市級機關辦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2.監督、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1.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宗教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四)市民防局
1.依法對人防工程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2.參與人防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參與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通訊保障工作。
4.監督、指導本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1.參與市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有關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政府草案,承擔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責任。
2.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安全生產規範性檔案審查。
3.承辦政府受理的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安全生產行政複議工作。
(三十六)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1.對所監管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積極聯繫並督促所監管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各項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
2.督促所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
3.督促所監管企業加大隱患治理力度和落實應急救援預案。
4.參與所監管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調查並落實責任追究。
5.引導所監管企業統籌規劃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七)市氣象局
1.建立健全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聯動機制。負責為安全生產預防控制和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保障。
2.依法履行雷電災害安全防禦的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制定有關防雷安全具體監督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易燃易爆危化品企業和雷電災害高風險單位開展防雷安全檢查,監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參加有關事故調查,指導下級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施放活動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有關安全施放活動具體監督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範。
(三十八)常州海事局
1.負責所轄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貫徹和執行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3.負責管轄水域內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工作。
4.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處置及調查處理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負責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負責管轄水域搜尋救助現場的水上交通管制,組織協調相關船舶、設施等搜救力量參加水上搜尋救助行動。承擔市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常州監管分局
按照規定督促銀行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情況列為授信、貸款的重要依據。
(四十)常州市郵政管理局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依法監管郵政市場,負責快遞等郵政業務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寄遞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3.對郵政行業執行禁限寄物品、收寄驗視制度和違法收寄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四十一)市地震局
1.負責全市震情和地震災情的監測及預報工作;指導做好地震次生災害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工作。
2.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開展事故搶險救援,組織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工作。
3.在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工作。
(四十二)市供銷合作總社
1.負責市直屬社有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排查事故隱患,做好安全防範工作。
2.負責市直屬社有企業做好化肥、農藥的運輸、儲存、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十三)市總工會
1.依法對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反映勞動者的訴求,提出意見和建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調查研究安全生產工作中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相關問題,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訂工作。
3.參與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教育工作,開展民眾性勞動安全衛生活動,動員廣大職工開展民眾性安全生產監督和隱患排查,推進群防群治。指導督促企業將職業病防治內容納入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
4.參加生產安全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十四)常州供電公司
1.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電網建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十五)上海鐵路局常州站及車務段
1.負責所轄路段鐵路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對鐵路運輸安全和鐵路運輸設備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鐵路沿線、道口和車站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嚴格落實管轄道口的安全監管措施。
3.負責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和危險貨物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九條 本規定未明確的其他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自身職能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各轄市、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與本規定不對應的,由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參照本規定進行調整細化。
第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能發生變動的,其承擔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及時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常政發〔2011〕1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