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人們可以按照占支配地位的組成部分來分類。
分類
非道德的類型
相當於心理變態人格。這種類型的個體是衝動的、難以管束的、自我中心的,這類個體沒有內化的道德原則或良心,而是把別人看作滿足自己需要的工具。在帕克看來,這種類型在生命的第一年是正常的。
權宜類型
相當於自我中心的人格。這種類型的個體也沒有內化的道德原則或良心,而是把別人的反應僅僅作為進一步達到他個人目的的手段。當他的個人目標包括有利可圖的名望時,他的行為有可能像較高階段的行為,即表面上遵奉道德原則。與非道德類型者相比,權宜類型的個體看到遵奉社會規範的好處,但為了對自己有利,有可能破壞規範,而且試圖不讓人捉住。在帕克看來,這種類型在許多年幼兒童中是常見的,所以他們的行為必須用獎賞和懲罰來控制。
遵奉類型
相當於遵奉人格。這種類型的個體嚴格遵奉具體的行為準則。一個普遍的內化原則是,群體中其他人怎么做,他也怎么做。當他犯規時,他感到痛苦的不是內疚而是害臊,害怕別人非難。他具有原始的良心,因為他對犯規感到不安,但他沒有抽象的道德原則,也不關心他的行為對別人的影響。如果他既遵循了規則卻又得罪了人,不會感到內疚,也沒有責任心。他可能對有些人友好,對另一些人冷淡。在帕克看來,這種類型發生在童年的中期和後期,與J·皮亞傑的他律道德相似。
非理性-良心類型
本質上也相當於遵奉人格。這種類型的個體具有內化的和抽象的道德原則。當他違背了這些原則,他會感到內疚。然而,這並非他行為的結果,也不是別人的非難使他痛苦,而是違背了他定型了的超我。在帕克看來,非理性-良心類型仍處在像遵奉者一樣的發展水平。
理性-利他主義類型
相當於整合的人格。這種類型的個體具有穩定的道德原則,現實地評價他的行為結果,並且按照有利於別人的幸福和自己的幸福來行動。他的良心或超我是堅定的,但他在執行規則時又是靈活的。他能認識到別人的感覺,但他不會因此喪失眼力,從而以別人自居。他具有洞察能力,並正確對待自己。他對工作抱建設性態度,把社會生活著作是對共同目標的協同努力。他能判斷一個人的特殊行動,而不把它當作一個整體來欣賞或譴責。他尊重每個人的完善,並對所有人都如此。他是自主的和有理性的,他的情感是適度的,沒有非理性的焦慮或內疚。在帕克看來,理性-利他主義的類型是理想化了的類型,很少有人能夠達到這一階段並穩定地保持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