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古代法
正文
古希臘各奴隸制城邦法律的總稱。各城邦彼此獨立,沒有統一的“希臘法”,但各個城邦的法律在本質和基本特徵方面是共同的。由於歷史、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不同,各城邦法律也有差別,特別是兩個最大的城邦雅典和斯巴達之間,差別更為明顯。公元前5世紀至前4世紀的雅典的法律是希臘古代法的典型,它是古希臘法律文化的最高發展,是後世研究希臘法律的主要對象。希臘古代法律曾受到埃及古代法和腓尼基法律的影響,又對羅馬法有所影響。但在古希臘,還沒有形成像古羅馬那樣發達的法律體系和在社會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法學家集團。古希臘成文法出現較早,公元前7世紀從氏族制度轉變為國家的過程中,各城邦普遍進行了立法活動。約公元前621年雅典的《德拉古法典》,是一部極端嚴酷的法典,希臘作家說它是用血寫成的,後世常把“德拉古法”一詞用來稱呼那些嚴刑峻法。公元前 594年雅典的“梭倫立法”,是用詩句表述的,刻在16塊白色鏇轉的木板上,公布於市場,在希臘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因在阿提卡地區公布,又稱為《阿提卡法典》。但斯巴達以習慣法為主,成文法在很長時期沒有發展。關於公元前8 世紀左右“呂庫爾古斯立法”只不過是一種傳說。各城邦的立法檔案沒有流傳下來,要對希臘法進行研究,還須根據其他文獻資料。這些資料主要有:雅典雄辯家伊塞奧斯(公元前420~前350)、狄摩西尼(前384~前322)、伊索克拉底(前436~前338)、安提豐(前480~前411)、埃斯基涅斯(前390~前314)等人的演說;古希臘作家有關哲學、政治、法律的著作。例如,柏拉圖的《理想國》、《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等;特別是保存至今的幾百件希臘碑文,涉及各城邦各個時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檔案,如條約、契約、遺囑、法院判決等,是研究希臘法的主要依據。此外,還有在埃及、美索不達米亞和巴勒斯坦等地發現的希臘化時期和羅馬時期的紙草文書可供研究。
雅典法律把居民劃分為全權自由人(公民)、非全權自由人(外邦人)和奴隸。奴隸只是主人的財產,被視為物而不是人。在斯巴達,只有斯巴達人享有完全的權利,皮里阿西人(Perioeci,意即邊區居民)人身是自由的,但沒有政治權利,希洛人(Helots)的地位則相當於奴隸。雅典“梭倫立法”規定了個人擁有土地的最高限額,宣布遺囑自由,允許土地分割和轉讓,至公元前5~前4世紀,雅典的私有制已相當發達。斯巴達則在較長時期內保持著土地公社所有制,每個斯巴達人以抽籤方式從公社分得一塊份地和若干從事耕作的希洛人。
雅典法律中產生債的根據是契約和民事侵權行為。契約生效條件是雙方同意,後期並以書面形式訂立。“梭倫立法”廢除了債務奴隸制,而以抵押和擔保作為保證履行契約的方法。契約種類較多,有買賣、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寄託、合夥等,表明債權法已相當發達。民事侵權行為包括致人身體或財產以損害的行為,應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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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制度方面,雅典先後設立了許多審判機關,有的還行使監察等職權。重要的審判機關是阿瑞奧帕戈斯法院(Court of Areopagus),最高審判機關是陪審法院。每個公民都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而且為懲罰犯罪而提起公訴是公民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