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法

希伯來法是指公元前11世紀至公元1世紀古代希伯來國家法律的總稱。因猶太人適用的語文稱希伯來文而得名。 希伯來法的形成與發展同希伯來國家的形成與興衰緊密相聯。希伯來法的發展中斷的時間比較早,其內容和立法技術也並不發達完善,然而幸運的是,希伯來法律文化因為被基督教繼承吸收,成為其經典《聖經》中的一部分,因而不僅得以完整保留,而且通過宗教規範的特殊形式傳播至今,影響了全世界基督教國家。希伯來法以其樸實無華的法律文化及其宗教道德規範,在意識形態領域同樣影響了人類從古至今的歷史,並且是從東方影響到了西方。

概念

希伯來人是猶太人、以色列人的別稱,原是兩河流域的遊牧部落。希伯來法是與猶太人宗教、歷史、文化緊密融合的法律制度,它不僅是近東古老法律文化的集大成者,而且通過《聖經》和基督教對東西方許多國家的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淵源和基本原則

希伯來法的主要淵源是《摩西律法》,基本原則是《摩西十誡》。

基本制度

一、財產法
傳統的希伯來法確認上帝對土地的所有權,上帝耶和華將土地賜予各族,再分配給各個家庭為謀生之用,不存在土地私有,因此土地一般不允許買賣。一般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概念並不存在,人們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且在“禧年”要歸還土地使用權。希伯來法規定必須向上帝獻祭,其實就是國家的捐稅制度。
二、債權法
希伯來法中對有關買賣、借貸、僱傭、租賃、寄託等債權和債務法律關係均有規定,但由於希伯來人在觀念上反對重利,商品經濟尚不發達,這些法律規範尚不完備。訂立契約的主要形式是口頭盟誓,盟誓是向上帝表示忠誠,因而必須遵守誓約,不得食言,直到公元前6世紀才出現局面契約形式。
三、婚姻家庭與繼承制度
猶太人婚姻與外族人通婚,同時近親結婚屬於“逆倫”,必須“用火焚燒”致死。結婚採用宗教儀式,由家長主婚,在神面前宣誓,並由教會頒髮結婚證書,同時還有扮奪婚的遺風。夫妻關係不平等,妻應順從丈夫,離婚權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只要稍有不滿,就可以離婚,不孝公婆、淫亂或無生育能力均可以成為離婚理由。
實行以父權為中心的家長制家庭制度。父在家庭內擁有最高權力,妻、子女、奴婢是家庭的主要成員,應服從丈夫、父親、主人的支配。
實行長子繼承制,禁止立庶為嫡,長子繼承的財產份額比其他子女高一倍。無子嗣者,財產由其女繼承,但該女不得嫁與民族人。兄死無後,弟尖娶寡嫂為妻,為兄繼後。
四、犯罪與刑罰制度
刑事罪名繁多,許多國家罪與宗教戒律緊密相關。《律法書》規定了大量關於褻瀆上帝、背叛神意、違反宗教教規的規範,刑法對這類不法行為的懲治非常嚴厲,往往處以死刑。甚至屠城或滅族。
五、司法制度
宗教領袖及國王擁有最高的司法權,地方行政官和祭司也往往身兼二職,掌握司法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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