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監督的主體
市政監督的主體非常廣泛,主要包括:
(1)城市各級黨組織。城市各級黨組織有權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執行市委或區委決議的情況等進行全面監督。
(2)城市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雖然紀委是為加強黨內監督而設立的專門監督機關,但由於我國黨政關係十分密切,其監督職能也有所擴展。
(3)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市政府要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因此從理論上講,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市政體系內最高也是最權威的監督機關。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聽取政府工作報告並行使視察、審議、質詢等多項職權,是重要的監督主體。
(4)市各級人民法院。法院是城市的國家審判機關,其監督功能主要表現為審理各類行政訴訟案件,審查市政府及其公務員是否違法、失職和侵犯公民權益,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人民法院還設立行政庭專門審理行政案件。
(5)市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院是城市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監督功能主要表現為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和利用職務犯罪如貪污受賄罪、讀職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查處,以及受理公民的申訴、控告、檢舉,實行法律監督。許多檢察院還專門設立了反貪局,受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案、行賄受賄案等。
(6)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門的內部監督。它分為上下級之間的監督、一般性工作監督和紀律監督、同級之間的平行監督。
(7)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及人民團體等。它們是特定群體利益的代表者,可以通過特定方式與途徑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
(8)新聞輿論媒體。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大眾傳媒提出的意見、建議和批評,具有較廣泛的影響力和代表性。隨著社會的發展,新聞和輿論自由在逐步擴大,大眾傳媒的監督作用將進一步得到強化。
(9)市民。市民有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進行檢舉、控告的監督權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民主權利。
從監督主體的數量與層次看,我國的市政監督機制似乎是較為完備的,但實際取得的效果卻並不理想。主要是這些市政監督主體並沒有形成一個協調的、有力的、有效的完整體系,各自為政,缺乏聯繫與保障,許多監督主體的監督作用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有些甚至形同虛設。如何加強市政監督主體的作用,如何提高市政監督水平仍是我國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市政監督的類型
市政監督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市政監督主體有不同的監督方式,綜合起來,可以將監督方式分為兩大類即外部監督與內部監督。
1.外部監督
外部監督是非行政組織進行的監督行為,主要包括:
(1)政黨監督。政黨監督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作為執政黨的共產黨通過各級紀律檢查委員和設在市行政機關內部的黨組,檢查和處理行政機關中黨組織和黨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同時還設立信訪部門接受民眾信訪,核實後由黨內作出處理決定或轉交有關政府部門處理;另一方面,各民主黨派作為參政黨,有權通過各級政治協商會議、人民政府參事會等方式對國家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
(2)權力監督。指人民代表大會和其常委會即國家權力機關對本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權力監督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前者是指對市行政機關執行憲法、法律的情況所實施的監督,後者是指對市行政機關執行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的監督。
(3)司法監督。指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市區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偵察、審判等監督行為。
(4)社會監督。市民有權通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和民眾組織,對政府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也可以通過信訪活動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問題提出批評或建議,也可以申訴、控告、舉報行政違法違紀行為。此外,還包括新聞傳播媒體對政府工作的監督。
2.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指政府內部的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相互之間進行的監督。具體形式主要有:
(1)上級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有權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人員進行監督。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下級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考核和獎懲,並可以指導、檢查、督促下級工作;此外,還可以依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行政複議撤銷下級錯誤的行政決定。
(2)同級之間的監督。同級部門與工作人員之間也有相互監督的權力。不僅可對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進行監督,而且在一般情況下,也可對同級部門的其他違法亂紀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同級之間經常合作,關係密切,彼此之間較為了解,因此對對方存在的問題也較為清楚,可以進行有效的監督。當然,同級之間的監督容易破壞彼此之間的關係,製造矛盾,不利於組織內部的團結與協作。
(3)下級監督。下級有權對上級的工作進行監督。但實際上由於上級擁有對下級的絕對統治權,下級往往沒有勇氣也沒有能力對上級進行監督。
(4)審計監督。是市人民政府內設立的審計機關即市審計局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的一種監督方式。主要對行政機關的財政、財務和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的監督,以預防和糾正國家財政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市行政機關擔負著大量的經濟管理事務,審計監督是一種重要和有效的行政監督方式。市審計局既受市長的直接領導又受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審計工作,對本級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市國家審計機關對各種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對社會審計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審計機關在監督過程中對於違法亂紀的機關和個人擁有監督檢查權。對違反審計法規定的被審計單位,可責令其限期上繳或退還違法所得或採取其他措施,並依法給予處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5)監察監督。是市人民政府內設立的監察機關即市監察局依法行使的對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的檢查、調查和處理的監督方式。行政監察的對象一般包括本級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任用的其他人員,下一級政府的正、副職領導人員。市監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市監察局既受市政府的領導,又受省監察廳的領導。監察機關有權對監察對象進行調查和檢查,並據此提出監察建議與監察決定。行政監察機關的權責主要有四項:一是檢查權。即監察機關對其監察對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決策、命令的情況有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二是調查權。監察機關對其監察對象違法違紀行為有進行立案調查的權力。三是建議權。監察機關根據其對監察對象進行檢查、調查的結果,向監察對象提出具有一定約束力的建議的權力。四是決定權。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依據監察職權及有關法律法規,向被監察機關和人員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