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設施建築

按照建築物的功能,一般建築物可以分為居住建築、工業建築、公用設施建築、倉儲建築、市政公用設施建築。由於這種分類的範圍較大,還可以近一步的根據他們所處的地理位置細分。可以根據行政管理的來分,如武漢市的居住建築,可以在分為下面區的居住建築如武昌區的居住建築。

定義

市政公用設施建築,包括:

1.水、電、燃氣等供應設施建築,如供水廠,泵站、泵房調壓站、變電站、變電所、儲氣站等。

2.公共運輸、出租汽車、輕軌、捷運等附屬建築。

3.郵政、電信、電話等的技術機樓。

4.污水處理廠、垃圾收集站、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發電廠及污水泵站等環境衛生設施建築。

5.其他:如殯儀館、房屋維修站等。

屬性

而這種分類又跟上面第2種分類方法有所不同,因為建築群已分為居住、工業等建築群,所以此時的行政管理劃分只需要用區一級。市政公用設施建築屬於市政公用設施類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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