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政治制度

巴黎公社政治制度

巴黎公社政治制度。巴黎公社是1871年3月18日~5月28日 巴黎工人和其他勞動人民建立的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它所實行的政治制度展現了無產階級領導的新型國家的雛型。

巴黎公社是1871年3月18日~5月28日巴黎工人和其他勞動人民建立的無產階級專政政權。它所實行的政治制度展現了無產階級領導的新型國家的雛型。
1871年 3月18日,巴黎人民不堪忍受普魯士的侵略和梯也爾政府的賣國行為,舉行了武裝起義,推翻了法國資產階級的統治。3月26日舉行民主選舉,3月28日巴黎公社誕生,同時成立了公社委員會作為巴黎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它代替了舊的國會和官僚機構,實行議行合一,統一負責公社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公社委員會下設執行委員會、治安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勞動與交換委員會、教育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對外聯絡委員會、糧食委員會和社會服務委員會等10個委員會。各個委員會主席由公社委員會成員兼任,並吸收5~8名工人和其他勞動人民參加。公社委員會經常派遣特派員檢查和監督法務部門、郵電局、鐵路管理局、造幣廠等重要部門的工作。公社委員會廢除了常備軍,代之以全民武裝國民自衛軍。它還取消了警察,由武裝的人民維持公共秩序。公社委員會是中央集權式的和自治的權力機構,是保護人民,鎮壓資產階級反抗和對付外來侵略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
巴黎公社廢除了資產階級民主,實行無產階級民主。它採用普選制,直接選舉公職人員,如公社委員會成員都是經過直接和普遍選舉產生的。他們大多數是工人或公認的無產階級代表,還有擁護公社事業的知識分子、職員、醫生、教師和新聞記者,從而使公社委員會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民眾基礎。其他公職人員、法官、國民自衛軍營長也都由選舉產生並隨時可以撤換。巴黎公社接受民眾的監督,聽取和採納第一國際各支部、工團聯合會、國民自衛軍、俱樂部以及報紙輿論的建議和要求。公社社員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有權參政議政,對國家權力機構進行監督。
巴黎公社廢除了舊的官僚制度。公社委員、公職人員定期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接受民眾監督。公社委員和公職人員不享有特權,都領取相當於熟練工人工資的薪金,最高額每年為6000法郎。這種新公職人員制度把公職人員變成了人民的公僕。
巴黎公社於5月28日被梯也爾政府和普魯士軍隊鎮壓。它雖然只存在72天,但作為無產階級政權的首次嘗試,它所實行的一系列措施,為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建設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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