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聯繫單

工程聯繫單

工程聯繫單是用於甲乙雙方日常工作聯繫的單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投資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參建各方在工程聯繫單提出、審核、確認、實施等環節的行為,提高管理與協商效率,明確程式和辦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條款,制定本規定。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管委會內部機構提出的工程聯繫單,統一歸口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受理;屬一般事項的,由總工室負責人批准實施;屬重大事項的,由總工室技術處填寫工程聯繫單辦理意見表,報管委會領導審批。

基本信息

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工程投資的管理,進一步規範參建各方在工程聯繫單提出、審核、確認、實施等環節的行為,提高管理與協商效率,明確程式和辦理期限,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和合理控制施工進度,保證工程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條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管委會發包的工程範圍內,管委會有關處室和參建的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對工程聯繫單涉及的技術、經濟、工期等內容,所進行的協商、管理活動。

本規定“附屬檔案一”列出工程聯繫單管理工作流程,參建各方均應嚴格執行。

本規定“附屬檔案二”為工程聯繫單處理意見表,由工程處、總工室技術處在受理工程聯繫單後填寫。

暫定價物資的選用與計價管理,在《溫州生態園管委會工程材料設備監督管理規定(試行)》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三條 工程聯繫單是參建一方對有關工程內容在事前提出、經確認後作為施工和結算依據、涉及工程量變更和工程價款調整的補充性檔案,是參建雙方履行契約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控制造價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管委會實行工程聯繫單分級 管理制度,將工程聯繫單按所含內容的重要、複雜程度,分為一般事項聯繫單、重要事項聯繫單。

一般事項聯繫單涉及的技術內容較為簡單明確;增加或減少造價在2萬元以下;延長或縮短工期在一周以內;換用或新增次要材料設備等。

重大事項聯繫單涉及結構安全或影響使用功能;增加或減少造價2萬元以上;延長或縮短工期一周以上;改變了原平面布置或整體外觀效果;換用或新增主要材料設備等。

第二章 工程聯繫單的提出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綜合考慮 施工進度計畫、現場情況,加強施工前的圖紙審查等技術管理工作,及時在工程聯繫單中說明需要事先協商或聯繫的事項。

施工單位在工程聯繫單中列出的項目名稱,應符合《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關於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或其它項目的劃分設定規定,並說明各項目的特徵。提出契約外新增項目、樁基等隱蔽工程的變更,須報綜合單價及預算總價。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繫單,其格式應符合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有關要求,留出其它參建方簽字、蓋章的“一致意見”欄。

第六條 設計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意見、施工圖會審紀要和管委會的意見,及時提出工程聯繫單,對施工圖中的缺陷進行修改、補充,以免延誤施工,引起爭議和索賠。

較大型工程的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代表或指定專人,負責工程聯繫單辦事事項。

對於工程設計更改,在《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暫行)》中另作專門規定。

第七條 因管委會自身要求或出於最佳化設計、改變材料設備等需要,由有關處室提出相應的工程聯繫單,其格式見“附屬檔案三”。

第八條 一次事件只能辦理一次聯繫單,不得分解聯繫單。

第三章 工程聯繫單的審核與確認

第九條 施工單位提出的工程聯繫單,經監理單位審核後,由管委會工程處受理。

第十條 工程處應及時填寫工程聯繫單辦理意見表(見附屬檔案二);屬一般事項的,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繫單上籤字審批;屬重大事項的,經管委會領導審定後,工程處負責人在工程聯繫單上籤字。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管委會內部機構提出的工程聯繫單,統一歸口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受理;屬一般事項的,由總工室負責人批准實施;屬重大事項的,由總工室技術處填寫工程聯繫單辦理意見表,報管委會領導審批。

需要與施工單位事先協商工程造價的,須經管委會工程處會簽。

第十二條 監理單位要根據施工契約檔案和工程實際,嚴格審核各種聯繫單,對涉及到的技術可行性、費用增減、工期變動情況,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三條 在特定情況下,如遇緊急情況(如搶險等),工程處的現場負責人可根據施工需要,提前批准施工單位的工程變更要求,但必須從批准後的次日起,按審批程式及時補辦工程聯繫單確認事項。

第四章 工程聯繫單的簽發、答覆

第十四條 經批准實施的工程聯繫單,統一由管委會總工室技術處在工程聯繫單上加蓋“溫州生態園管委會工程技術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財政部、建設部聯合下發的《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通知要求,嚴格按規定的時限逐級對工程聯繫單作出審核審批意見。

對屬於一般事項的工程聯繫單,在受理後的3個工作日內,給予簽發或答覆;對屬於重大事項的工程聯繫單,在受理後的7個工作日內,給予簽發或答覆。

第十六條 總工室技術處將加蓋有工程技術專用章的工程聯繫單,發放到工程處;工程處根據簽發時限要求,及時將工程聯繫單傳送給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第十七條 工程聯繫單未經管委會加蓋“公章”確認的,不能生效作為施工、辦理竣工資料和辦理結算的依據;施工單位如擅自實施,承擔相應增加的費用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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