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
請注意本檔案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 本檔案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個體防護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12)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梅思安(中國)安全設備有限公司、上海寶亞安全裝備有限公司、上海全中安防設備有限公司、北京吉祥德爾格安全設備有限公司、華瑞科力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宇、賈鷗、石凱、姚海峰、張守政、高哲宇、王正琛、趙磊、趙紅義、李冀川、文峰。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業用自給開路式正壓空氣呼吸器(以下簡稱空氣呼吸器)的管理、使用、維護、定期技術檢測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工業、城市公用事業等行業中使用的空氣呼吸器。
本標準不適用於消防用空氣呼吸器。
規範性引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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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3836.1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3836.4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4部分:本質安全型“i”
GB 5099 鋼質無縫氣瓶
GB 13004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B 14194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規定
GB/T 16556 自給開路式壓縮空氣呼吸器
GB 17264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
GB/T 18664-2002 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和維護
GB 24161 呼吸器用複合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GA 124-2004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
BS EN 12021呼吸防護裝置·呼吸裝置壓縮空氣(Respiratory protective devices- Compressed air for breathing apparatus)——與正文中注不注日期應一致。
管理培訓
1 使用單位應通過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使本標準規定的條款得以實施。
2 使用單位應選擇國家認證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口的空氣呼吸器應有商檢合格的標誌或證書。
3 使用單位根據風險識別和環境安全評價制定呼吸保護計畫,完成以下工作:
建立空氣呼吸器技術檔案;
制定培訓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定期對空氣呼吸器管理情況進行維護、檢查、檢測。
4 空氣呼吸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檔案;
空氣呼吸器技術性能登記表;
空氣呼吸器基本性能核查記錄;
日常使用、檢查和維護的記錄;
空氣呼吸器的定期技術檢測證書;
氣瓶的定期技術檢驗證書。
AQ/T 6110—2012
5 根據工作場所風險識別和環境安全評價結論,依據GB/T 18664-2002第4章規定,按照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毒性程度的等級、濃度和工作環境等因素選配相應的空氣呼吸器和攜帶型監測儀器。當生產工藝有較大變動時還應重新評價。
6 在危險性工作場所中根據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程度、可能達到的最高濃度配備足夠的空氣呼吸器並考慮以下原則:
在缺氧工作場所,應按作業崗位額定人數每人配備一套。輪換作業可按實際作業人數每人配備一套;
工作場所存在風險且距離較遠不便攜帶,應在該工作場所配備。 多個工作場所存在風險但相距較近,應選擇便於取用的地點集中配置;
在設定的逃生通道處設定存放點;
使用頻次、氣源容量和備用氣源數量。
7 使用單位應採取告知、培訓、監護作業等方式,保證任何使用者都能夠安全、正確地使用本單位提供的空氣呼吸器。
8 使用人員應進行以下技能培訓,經本單位實際考核合格。
本崗位配備的空氣呼吸器結構、性能和正確使用方法:
——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與性能;
—— 正確識別空氣呼吸器及氣瓶上的相關標識;
—— 掌握空氣呼吸器部件組合及著裝帶調節方法;
—— 掌握面罩佩戴密合性檢查方法及呼吸是否順暢的檢查方法;
—— 掌握氣瓶內剩餘氣體能夠維持呼吸的時間;
—— 能在60秒內正確佩戴空氣呼吸器;
—— 掌握保持平穩呼吸,延長有效使用時間的方法;
—— 了解佩戴空氣呼吸器操作時與其他人員配合作業的注意事項;
—— 了解與其它防護用品配合使用時的注意事項。
了解所佩戴的空氣呼吸器與工作場所危害物質的適應程度及各種濃度允許的工作時間;
了解與本崗位有關危害物質的性質及防護知識。
使用維修
1 使用
1.1 佩戴後產生不良生理或心理反應者在作業時應慎用空氣呼吸器。
1.2 根據預判作業時間,備足備用氣源。若連續工作時間較長,應採用氣瓶組或其它型式空氣呼吸器。
1.3 壓力表應固定在肩帶易觀察的位置上,並隨時觀察,掌握作業時間。
1.4 儘量保持平穩呼吸,防止過快消耗壓縮空氣。
1.5 使用空氣呼吸器時應二人以上共同作業,相互監護。
1.6 進入密閉環境或有限空間作業,應同時配備通訊設備,保持與外部的聯繫。監護指揮人員要控制使用時間,及時提醒作業人員撤離工作現場。
1.7 應考慮佩戴者面部異常、毛髮特徵等影響面罩密封的因素。
1.8 空氣呼吸器不使用時,應及時關閉氣瓶閥,防止泄漏瓶內壓縮空氣。
1.9 緊急救援時,應佩戴可供兩人或多人呼吸的空氣呼吸器。
1.10 使用中出現下列情況應立即撤離有害環境:
空氣呼吸器報警;
呼吸時感到有異味;
出現咳嗽、刺激、憋氣噁心等不適症狀;
安全泄放裝置排氣;
部件損壞;
壓力表出現不明原因的快速下降。
2 維護
2.1 由使用者或經過培訓的專門維護人員進行維護。
2.2 空氣呼吸器每次使用後應及時清潔或消毒,並定期清洗。清洗和消毒應優先採用製造商指定或推薦的清洗方法,使用其推薦的清洗劑和消毒劑。
2.3 按照說明書要求檢查更換易損件。更換面罩、密封件、導管等零部件應使用原製造商指定的配件或在製造商指導下進行。
2.4 空氣呼吸器清洗流程和方法參見附錄A。
3 保管
3.1 在方便使用者佩戴的固定位置存放空氣呼吸器並設定醒目標誌。
3.2 及時更換有故障或超過檢測期限的空氣呼吸器。無法及時更換時應與完好的空氣呼吸器分開存放,並有明顯禁用標識。
3.3 使用後未清洗消毒或懷疑有污染的空氣呼吸器應在指定位置標記,防止無關人員接觸,並保證與清潔的空氣呼吸器分開存放。
3.4 氣瓶檢驗、充裝時,應及時補充備用氣瓶。
3.5 空氣呼吸器的保管環境:
應保存在溫度為0℃~30℃的封閉乾燥的保管櫃中。注意防止潮濕,避免日光直射。 有取暖設備時,距離取暖設備應大於1.5m;
應放置在清潔通風的環境中;
保管環境不應使空氣呼吸器產生物理、化學破壞,不允許造成背板和面罩變形。
4 修理
4.1 修理部門應取得製造商的授權。修理人員應接受製造商的專門培訓,方可從事空氣呼吸器修理工作。
4.2 修理部門應完成的工作程式:
空氣呼吸器的清洗、消毒;
故障修理;
修理後應按表2校驗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但校驗不能代替定期技術檢測;
修理後應對修理日期、修理部門名稱等信息進行標識。
5 報廢與處置
5.1 空氣呼吸器符合下麵條件之一即應報廢:
達到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年限;
使用中頻繁出現故障,經修理無法達到表2規定的技術指標;
定期技術檢測機構經檢測認定應報廢;
因使用或存放環境過於惡劣等原因,使用單位認為應當提前報廢。
5.2 報廢的空氣呼吸器應標識並進行破壞處置。
5.3 報廢零部件棄置不應破壞環境或被重新使用。
檢查檢測
1 基本性能核查
1.1 新購空氣呼吸器投入使用前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基本性能核查,並將核查記錄存檔備查:
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目視檢查:外表面無損傷,可能與佩戴者接觸的零件表面應無銳邊和毛刺;
結構緊湊,應能通過作業環境的狹小通道;
配件齊全;
逐台進行呼吸試驗,核查空氣呼吸器能否正常工作。
1.2 基本性能核查合格的空氣呼吸器應進行核查日期、有效使用期標識。
2 使用前的檢查
2.1 使用者在佩戴前按如下方法(緊急救援時重點檢查b、c、d、f項)檢查:
空氣呼吸器外表有無損壞並核對標識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內;
打開氣瓶閥,向空氣呼吸器供氣,待壓力表穩定後檢查氣瓶壓力;
檢查各連線部位是否漏氣。關閉氣瓶閥,觀察壓力表1 min,指示值下降不允許超過2MPa;
檢查面罩與面部的密封性。戴上面罩堵住接口吸氣並保持5s,無漏氣現象;
檢查供氣閥性能。將供氣閥與面罩連線,試呼吸8至12次,呼吸順暢;
檢查警報器。觀察壓力表值在5MPa至6MPa時警報器鳴響。
2.2 空氣呼吸器不符合要求,使用者應立即報告空氣呼吸器管理人員,並及時更換。
3 日常檢查
3.1 空氣呼吸器日常檢查由使用單位管理人員組織進行,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使用單位可根據空氣呼吸器的使用頻度和使用環境適當增加檢查次數。
3.2 日常檢查的主要內容:
使用前檢查的各項目;
各組件不應有嚴重變形;
面罩密合框與佩戴者面部應貼合良好,無明顯壓痛感;
面罩視窗應具備防霧功能,清晰度良好;
所有組件不允許有老化、開裂、異常收縮、脫膠、脆化現象;
氣瓶外表面無變形、脫層、鼓包、暴露纖維等缺陷。氣瓶閥輸出端螺紋無損壞;
試驗供氣閥自動正壓裝置可保證空氣呼吸器面罩內正壓供氣;
減壓器輸出壓力調整裝置設定的鎖緊裝置有效;
檢查導氣管、供氣閥、減壓器、面罩、背板及氣瓶的使用年限及定期技術檢測標識;
保管條件符合4.3要求。
3.3 發現不符合項應及時更換,或送檢測、修理部門進一步檢查處理。
3.4 日常檢查後應記錄檢查結果。
4 定期技術檢測
4.1 使用單位應制定年度空氣呼吸器定期技術檢測計畫並組織實施,在用空氣呼吸器定期技術檢測為每年一次。
4.2 在用空氣呼吸器定期技術檢測機構由使用單位、製造商或第三方檢測服務商按以下要求建立:
定期技術檢測機構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檢測工作流程;
有經過空氣呼吸器檢測技術培訓的人員;
有壓力表校準資質及校準人員;
定期技術檢測設備:
空氣呼吸器檢測儀不少於二台,其中一台宜採用攜帶型。檢測儀器技術指標符合附錄C.4要求;
檢測用氣體充裝設備一套;
清洗設備一套。
4.3 空氣呼吸器定期技術檢測的內容:
4.3.1 審查原始資料:
出廠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檔案;
維修部門出具的空氣呼吸器修理過程技術數據報告。
4.3.2 定期技術檢測外觀檢查項目見表1。
表1 定期技術檢測外觀檢查項目表
序號
部件名稱 部件名稱
檢查項目與要求 檢查項目與要求 檢查項目與要求
面罩
橡膠件不應有明顯的永久變形。
視窗清晰。
帶,繩,扣件等不允許有老化、龜裂、異常收縮、脫膠、脆化現象。
佩戴後與面部輪廓緊密貼合,無明顯壓痛感。
佩戴後可進行正常對話。
固定系統能有效固定並能根據佩戴者的需要調節。
背板
不允許有影響使用的變形。
不允許有老化,開裂現象。
著裝帶
可自由調節長度,扣緊後不允許滑脫。
帶類零件不允許有整股纖維斷裂,塑膠和金屬扣件不允許變形和開裂。
配件齊全。
導氣管和接頭
無割痕。不允許有老化漏氣現象。
接頭無變形,插拔、鎖緊輕鬆。
供氣閥和減壓器
不允許有變形和開裂現象。
各功能按鍵活動有效。
警報器
不得有鬆動和變形現象。
電驅動警報器應符合GB 3836.1中Ex ia IIC T4級,用於礦山開採業時應符合GB 3836.4中Ex ia I級的規定。
壓力 表
外殼橡膠護罩不允許有老化、龜裂。讀數清晰可辨,表面不應有水霧。
壓力表配有電源時應符合GB 3836.1中Ex ia IIC T4級,用於礦山開採業時應符合GB 3836.4中Ex ia I級的規定。
在暗淡或黑暗的環境下,應能讀出壓力指示值。
4.3.3 按使用空氣呼吸器的基本要求,選取GB/T16556和GA124的相關測試項目進行定期技術檢測,具體項目和技術指標見表2。
表2 定期技術檢測項目和技術指標表
4.4 試驗方法見附錄C。
5 氣瓶檢驗與充裝
5.1 空氣呼吸器氣瓶應按規定送有資質的氣瓶定期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
5.2 氣瓶壓力不足應立即送交氣體充裝站充裝壓縮空氣。
5.3 氣體充裝時應採用大氣直接壓縮充裝,不允許用氮、氧氣體混合充裝。
5.4 氣體充裝後應靜止一段時間,待冷卻至室溫時,氣瓶內部壓力不應低於額定壓力的90%。
5.5 空氣呼吸器氣瓶檢驗與充裝要求參見附錄B。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名稱
技術指標 技術指標
整機氣密性 整機氣密性
壓力表 壓力表 1min 1min內的下降不大於 內的下降不大於 內的下降不大於 內的下降不大於 內的下降不大於 2MPa 2MPa
靜態壓力 靜態壓力
(0~500500 ) Pa 並小於呼氣閥開啟壓力 並小於呼氣閥開啟壓力 並小於呼氣閥開啟壓力 並小於呼氣閥開啟壓力 並小於呼氣閥開啟壓力
警報器性 能
報警壓力 報警壓力
(5.5 ±0.5 )MPa MPa
報警聲強 報警聲強
不小於 不小於 90 Db (A)
平均耗氣量 平均耗氣量
不大於 不大於 5L/min 5L/min
呼吸
阻力
氣瓶額定壓力至 氣瓶額定壓力至 氣瓶額定壓力至 氣瓶額定壓力至 2MPa 2MPa
呼吸頻率 呼吸頻率 40 次每分鐘 次每分鐘 次每分鐘
呼吸流量 呼吸流量 100L/min100L/min 100L/min
吸氣阻力不大於 吸氣阻力不大於 吸氣阻力不大於 吸氣阻力不大於 500Pa 500Pa ,呼氣阻力不大於 ,呼氣阻力不大於 ,呼氣阻力不大於 ,呼氣阻力不大於 ,呼氣阻力不大於 1000Pa 1000Pa
氣瓶壓力 氣瓶壓力 2MPa2MPa 至 1MPa 1MPa
呼吸頻率 呼吸頻率 25 次每分鐘 次每分鐘 次每分鐘
呼吸流量 呼吸流量 50L/min50L/min 50L/min
吸氣阻力不大於 吸氣阻力不大於 吸氣阻力不大於 吸氣阻力不大於 500Pa 500Pa ,呼氣阻力不大於 ,呼氣阻力不大於 ,呼氣阻力不大於 ,呼氣阻力不大於 ,呼氣阻力不大於 700Pa 700Pa
壓力表校準 壓力表校準
精確度等級不低於 精確度等級不低於 精確度等級不低於 精確度等級不低於 2.52.5 級
附錄
A 空氣呼吸器清洗方法
A.1 登記與標識 登記與標識
A.1.1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空氣呼吸器的面罩及其他零部件每次使用後應清洗和消毒。
A.1.2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記。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記。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記。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記。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記。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記。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記。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宜逐台登記。
A.1.3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應按表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應按表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應按表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應按表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應按表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應按表 空氣呼吸器零部件清洗之前應按表 1進行外觀檢查 進行外觀檢查 進行外觀檢查 。
A.1.4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將空氣呼吸器減壓組件、著裝帶從背板上分解開,各部標識以防混亂。
A.2 清洗方法 清洗方法
A.2.1 著裝帶組件的清洗 著裝帶組件的清洗 著裝帶組件的清洗 著裝帶組件的清洗
A.2.1.1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將污損的織帶部件放入洗衣機清液中滌 40min 40min;常溫清水漂洗 ;常溫清水漂洗 ;常溫清水漂洗 2次 ,每次 ,每次 ,每2 min ;
A.2.1.2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烘乾(或晾)織帶部件,溫度不大於 50 °C,時間 ,時間 30min 30min 。
A.2.2 背板、面罩的清洗 背板、面罩的清洗 背板、面罩的清洗 背板、面罩的清洗
A.2.2.1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面罩清洗前拆下呼氣閥片、吸口鼻,通話膜做好標識單獨;
A.2.2.2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清洗時注意標識不允許損壞,否則應事先移植;
A.2.2.3 分離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 分離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 分離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 分離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 分離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 分離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 分離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 分離的背板、面罩等部件放入清洗液浸泡 30min 30min;
A.2.2.4 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將浸泡後的背板、面罩部件用軟毛刷輕洗 。常溫清水沖2次,用 次,用 次,用 毛刷將清洗 液毛刷將清洗 液毛刷將清洗 液毛刷將清洗 液乾淨;
A.2.2.5 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背板部件應晾乾,或用壓縮空氣吹。
不允許烘、曝曬A.2.3 需要消毒的零部件按 需要消毒的零部件按 需要消毒的零部件按 需要消毒的零部件按 A.3 處理。 處理。
A.3 消毒方法 消毒方法
A.3.1 應選用製造商推薦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應選用製造商推薦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應選用製造商推薦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應選用製造商推薦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應選用製造商推薦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應選用製造商推薦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應選用製造商推薦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應選用製造商推薦的消毒液及配方法。
A.3.2 消毒時應滿足液說明書規定的間 消毒時應滿足液說明書規定的間 消毒時應滿足液說明書規定的間 消毒時應滿足液說明書規定的間 消毒時應滿足液說明書規定的間 消毒時應滿足液說明書規定的間 消毒時應滿足液說明書規定的間 消毒時應滿足液說明書規定的間 。
A.3.3 消毒後用清水沖洗液 消毒後用清水沖洗液 消毒後用清水沖洗液 消毒後用清水沖洗液 消毒後用清水沖洗液 。
A.3.4 乾燥後將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標識裝配。 乾燥後將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標識裝配。 乾燥後將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標識裝配。 乾燥後將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標識裝配。 乾燥後將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標識裝配。 乾燥後將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標識裝配。 乾燥後將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標識裝配。 乾燥後將面罩零件重新按原標識裝配。
A.4 更換損壞部件及檢測 更換損壞部件及檢測 更換損壞部件及檢測 更換損壞部件及檢測
A.4.1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按製造商說明書的規定更換破損密封件和設計壽命到期零部。
A.4.2 清洗過程中拆卸的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 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 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 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 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 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清洗過程中拆卸的零部件,重新裝配可能造成空氣呼吸器技術指標改變時應進行相檢測,但不少於以下項目: 檢測,但不少於以下項目: 檢測,但不少於以下項目: 檢測,但不少於以下項目: 檢測,但不少於以下項目: 檢測,但不少於以下項目:
整機氣密性;
呼吸阻力。
A.4.3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對清洗合格的空氣呼吸器進行必要防塵包裝。
A.4.4 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清洗、消毒 液排放應符合環保要求,若含有成分必須送污水處理單位集中。 成分必須送污水處理單位集中。 成分必須送污水處理單位集中。 成分必須送污水處理單位集中。 成分必須送污水處理單位集中。 成分必須送污水處理單位集中。 成分必須送污水處理單位集中。
AQ/T 61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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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B 空氣呼吸器氣瓶檢驗與充裝
附 錄 C定期技術檢測試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