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工廠在組織發生爐煤氣的生產、管理、使用、設備和煤氣防護等工作中,均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各廠應根據本規程,制定本廠實施辦法。
第四條 本規程如與國家頒布有關規定發生矛盾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違反本規程,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 煤氣生產
第六條 煤氣設施,嚴禁在負壓狀態下運行。
第七條 煤氣站的煤斗間、輸煤系統、排送機間及有煤焦油的地區,不得抽菸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條 經檢查,確認設備及各處水封、水位、安全裝置、儀表指示裝置、電器、控制閥門、消防、通訊設施等完整好用,水、電、氣、煤供應正常,方可投人生產。
第九條 送氣前必須對煤氣設備和管網進行吹掃。吹掃的介質,可用蒸汽、惰性氣體、蒸汽煤氣混合物或煤氣。
第十條 發生爐生產的煤氣經化驗含氧量<0.6%時,方可送入網路。
第十一條 嚴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揮發的液體燃料來點煤氣發生爐。
第十二條 發生爐水套和攪拌器宜用軟化水。
第十三條 洗滌煤氣的水排放時,必須符合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8J4—73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各崗位人員必須穿戴好防護用品,堅守崗位,對分管設備密切注視設備運行情況及各處儀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藝規定,並定期探爐檢查,做好原始記錄,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人員。
第十五條 凡煤氣危險的地區,按其危險程度,明確分級,並制訂出在這些地區進行工作時所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條 煤氣站一般不接臨時電源線,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領導批准,由電工敷設,用完後立即拆除。
第十七條 出現全站停電時,值班(站)長立即指揮各崗位人員按停電處理規定程度進行處理,注意保持站內正壓,嚴防煤氣倒流或空氣進入煤氣系統而引起爆炸。
第十八條 出現全站停水(包括循環水、自來水、軟化水)時,各崗位人員密切注視各處水位,水封和溫度、當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發現設備溫度過高等情況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當威脅到安全運行時,停止煤氣生產。
第十九條 出現全站停蒸汽時,應停止探爐,注意飽和溫度和絕緣子箱溫度,如低於規定,立即報告廠調度室,並請示領導停止煤氣生產。
第二十條 空氣鼓風機、煤氣排送機、循環水泵均不得帶負荷啟動,啟動前,必須用手盤車。
第二十一條 循環水系統嚴格控制補水、不得滿水。
第二十二條 輸煤系統啟動與停車必須發出聯絡訊號。輸煤皮帶運行時,不得從上面跨越或從下面鑽過,嚴禁清理皮帶和滾筒上的積灰。
第二十三條 化驗室用有毒、易燃品應有專人保管,各種藥品試劑必須貼有註明名稱、濃度的標籤。
第二十四條 在配製藥劑時,不僅要保證各種成份含量的準確,而且還必須按規定的順序進行,不得顛倒。
第二十五條 化驗員進行分析時,必須保證其準確性,當煤氣中含氧量超過0.6%時,應立即報告值班長。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條 廠、煤氣生產和用氣單位都必須指定煤氣負責人,負責煤氣的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廠、煤氣生產和用氣單位都必須有煤氣調度員,各單位調度員必須服從廠調度員統一指揮。
第二十八條 煤氣發生爐應在額定負荷下運行,超負荷時,廠調度室應及時壓縮煤氣用量,有關用戶接到通知後立即執行。
第二十九條 凡新增加煤氣用量(包括增加設備、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須事先寫出書面報告,經廠批准後方可施工。並將上述情況通知廠調度室和煤氣站。
第三十條 廠煤氣調度室必須配備廠煤氣系統圖、煤氣負荷平衡表和專用調度電話。
第三十一條 全廠煤氣設備、管網、閥門及附屬裝置,要劃分區域,明確分管單位,指定專人維護。
第三十二條 使用煤氣單位必須提前向廠調度室提出煤氣使用計畫,點火前必須與煤氣站聯繫,經同意後,方可點火。
第四章 煤氣使用
第三十三條 用戶在點火前必須檢查設備、管道閥門、燃燒器、儀表、煤氣壓力等是否正常,並排除系統:中的冷凝水。
第三十四條 確認煤氣合格後,方可點火,點火時必須嚴格執行;
(1)在同一管道上分點使用煤氣時,先點末端使用點,再按煤氣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進行。
(2)點火時先將火源置於燒嘴前,然後緩緩打開煤氣閥門,煤氣點燃後再逐漸供給空氣。嚴禁先打開煤氣後點火。
第三十五條 如點不著時,應去掉火源關閉閥門,將殘氣吹掃乾淨,然後再點,如仍點不著,則應查明原因,並予以排除後再行點火。
第三十六條 運輸中的設備必須有專人看管,注意調風門保證完全燃燒,不允許有回火、脫火、熄火等現象發生。如發現上述情況應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應立即停爐並報告領導。
第三十七條 煤氣燃燒系統不得使用臨時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燒器,嚴禁在通風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氣。
第三十八條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關閉閥門,截斷煤氣來源,並報告調度室和煤氣負責人:
(1)發生事故威脅人身、設備安全時。
(2)大量漏煤氣而又無法採取措施時。
(3)煤氣壓力低於設計工作壓力1/3時。
第三十九條 一切使用煤氣的設備及其管道、閥門、燃燒器、煙道、預熱器、必須有專人維修保養,定期清掃。
第五章 設 備
第四十條 一切煤氣生產、用氣設備,製造質量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規定,附屬檔案齊全,有完整的設備檔案(包括說明書、圖紙、安裝、修理、驗收、事故等資料)原來沒有的應補建。
第四十一條 一切新裝和大修後的煤氣生產、用氣設備,都必須經有關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四十二條 煤氣設施中,設計工作壓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應按受壓容器的規定進行試壓;設計工作壓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下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四十三條 煤氣設施改裝,必須有正式檔案和圖紙,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四十四條 一切電器設備和電源線路都必須保持乾燥和良好的絕緣。
第四十五條 空氣鼓風機、煤氣排送機啟動與停車順序的聯鎖裝置,必須保證好用,定期進行校驗。
第四十六條 輸煤系統各設備啟動與停車順序的聯鎖裝置和訊號,要定期進行校驗。
第四十七條 皮帶傳動和聯軸節處均應有防護罩,地河、地坑都要有牢固的蓋板。
第四十八條 輸煤系統空氣中的粉塵含量應符合國家規定,超過國家規定的要採取措施解決。
第四十九條 所有安全裝置,如安全閥、防爆膜、鐘罩閥、止逆閥等均應定期進行檢查、校驗。
第五十條 設計規定的儀表、訊號、事故照明、自控和報警裝置,必須齊全準確並定期校驗。
第五十一條 煤氣設備、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來作為支承起吊物件。其接地裝置必須定期校驗。
第五十二條 除本身進行電焊外,煤氣設備及管道嚴禁用來作為電焊機的地線。
第五十三條 煤氣設備、管道應定期檢查壁厚,清除體內的沉積物。
第五十四條 長期停用的設備和道管要用盲板斷開,並避免死角。
第六章 管 理
第五十五條 煤氣閥門宜用明桿閘閥,並有顯目的“開”、“關”字樣和箭頭指示方向,閥門處宜設操作平台和梯子。在寒冷地區室外閘閥應保溫。
第五十六條 煤氣管道的最低處必須安裝排水器,每個煤氣使用點前,要有排水裝置。所有排水裝置都應指定專人維護,保證好用。
第五十七條 禁止在煤氣管道上敷設有腐蝕性的氣體、液體管道,以及與煤氣系統無關的電線。管道下面不允許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並保持暢通。
第五十八條 蒸汽管道與煤氣管道聯通處宜用軟管聯接,不用時予以斷開,以免互相串通。
第五十九條 新敷設的煤氣管道、閥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工業管道施工驗收規範》的規定,經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六十條 煤氣管道中的冷凝水應進行回收,如排入下水道時,必須符合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
第六十一條 所有可能漏泄煤氣的地方,應掛引入注意的警告牌。煤氣管道應按國家統一規定的顏色定期刷油漆。
第六十二條 自來水與熱循環水的連通管,應加兩道閥門切斷。兩道閥門之間裝疏水閥。
第七章 維護檢修
第六十三條 煤氣設施要有計畫進行修理,定期進行檢查校驗和清掃,明確專人負責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全全運轉。
第六十四條 煤氣設施檢修應儘量在停氣時進行。
第六十五條 對於使用中的設施進行維護、檢修或切斷電源時,修理人員必須與有關值班人員取得聯繫,作出妥善安排後方可進行
第六十六條 停煤氣檢修時必須:
(1)用盲板切斷煤氣來源,臨時性檢修可用水封切斷,但必須派專人看管(盲板厚度按煤氣壓力和管徑確定)。
(2)用蒸汽或空氣吹掃後化驗一氧化碳<0.03毫克/升,或進行生物試驗後,方可動工。
(3)如需動火時,應清除可燃物,準備好滅火工具,必要時可通人蒸汽。
第六十七條 在帶煤氣檢修或抽、堵盲板時,必須:
(1)事先提出申請,經煤氣防護站同意,並派人現場監護。
(2)檢修人員要配戴防毒面具。
(3)30米內禁止一切火源。
(4)敲打時套用銅質工具,當使用鐵質工具時,必須塗上甘油。
第六十八條 在運行的煤氣設備、管道上動火時,必須:
(1)事先填寫動火證,經煤氣防護站批准,並派人現場監護。
(2)準備好滅火器具和防護用品。
(3)煤氣壓力必須保持在20~60mm水柱(現場應有壓力計,並派人監視)。
(4)只準用電焊,不準用氣焊。
第六十九條 3米以上高空作業,必須搭好梯子平台。
第七十條 檢修時要在顯目處懸掛警告牌,以防他人誤操作。
第七十一條 凡進入煤氣設備、管道內或下地坑、上高空,除遵守第六十六條(1)、(2)以外,還必須:
(1)兩人以上,並有專人監護。
(2)與外部有可靠的聯絡訊號。
(3)佩戴好安全帶。
(4)進入電除焦油器內,要切斷電源,並可靠接地。
第七十二條 凡進入煤氣設備、管道內,只準用12伏的低壓照明。
第八章 事故處理
第七十三條 發生煤氣中毒、著火、爆炸事故,應積極組織救護,防止事態擴大,保持好現場,並立即報告煤氣防護站和有關部門。
第七十四條 煤氣防護站當班負責人應立即趕到現場,統一指揮救護工作。一切參加救護人員,必須服從統一指揮,未佩戴氧氣呼吸器的人員,嚴禁到危險區域。
第七十五條,發生煤氣中毒時,將中毒者抬到空氣新鮮流通的安全區,注意保暖。
(1)輕度中毒,如出現頭痛、噁心、嘔吐等症狀時,可就近送醫院護理。
(2)重度中毒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並通知救護人員和醫生到現場搶救,在其未恢復知覺前,不得用救護車送往較遠的醫院。
第七十六條 發生煤氣著火時:
(1)將煤氣來源逐漸關小(煤氣壓力不得低於20mm水柱),通人大量蒸汽滅火,火撲滅後,關閉閥門,嚴禁在火未撲滅前,突然完全切斷煤氣來源。
(2)切斷火勢威脅的電源。
(3)用黃泥、濕草袋及相應的滅火器撲滅余火。
第七十七條 發生煤氣爆炸時:
(1)迅速切斷煤氣來源。
(2)吹掃殘餘煤氣,加強事故現場通風。
(3)如爆炸引起中毒、著火,分別按75和76條處理。
第七十八條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十九條 本著“三不放過”(即查不出原因不放過、找不出責任不放過、提不出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召開事故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範措施。
第八十條 未查明發生事故原因,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恢復送氣。
第九章 防 護
第八十一條 煤氣站和煤氣使用單位,要有足夠的消防、救護設施,並有專人保管和維護。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人員會使用防護用具。
第八十二條 凡生產和使用煤氣的車間廠房,必須保證良好的通風,煤氣防護站負責定期測定,空氣中一氧化碳含量應小於0.03毫克/升。
第八十三條 執行有煤氣危險的作業或停送氣時,應儘量在白天進行。如必須在夜間進行時,應有充分的照明和防護措施,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和防護人員參加。
第八十四條 凡從事煤氣生產和使用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訓練,經考試合格發操作證後,方可獨立操作。
第八十五條 嚴禁在煤氣設施的房間內睡覺。
第八十六條 工廠必須設立煤氣防護站,或專職煤氣防護人員,由職能部門領導。
煤氣防護站的職責:
(1)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對有關人員進行煤氣安全教育。
(2)監督煤氣安全生產和使用。有權制止違反煤氣安全規定的危險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3)帶煤氣檢修、抽、堵盲板、動火的方案審查、安全救護的準備和現場監護。
(4)發生事故時組織指揮救護,並參加事故調查分析。
(5)參加煤氣設施的設計審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驗收及投產工作。
(6)組織並訓練不脫產的煤氣防護人員。
(7)組織定期對有毒氣體和粉塵含量進行測定,督促有關單位改善勞動條件。
第八十七條 每晝夜煤氣生產量在400000米3以下的單位,可不設煤氣防護站,但必須設立專職的煤氣防護員,並組織不脫產的煤氣防護組織,履行煤氣防護站職責。
第八十八條 煤氣防護站必須備有足夠的安全救護用具和測試儀器,如氧氣、呼吸器、蘇生器、防毒面具、氧氣瓶等,並有專人維護和定期檢查,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第八十九條 煤氣防護站每季組織有關人員,對全廠煤氣設施,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