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化工園區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

2015年11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原〔2015〕433號印發《關於促進化工園區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科學規劃布局、加強項目管理、嚴格安全管理、強化綠色發展、推進兩化深度融合、完善配套服務、加強組織管理8部分32條。

簡述

2015年11月25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關於促進化工園區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化工園區規範發展的指導意見

工信部原〔2015〕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化工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包括以石化化工為主導產業的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專業化工園區及由各級政府依法設定的化工生產企業集中區。目前,園區已經成為石化化工行業發展的主要載體,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化工企業將不斷向園區集中。近年來,國內湧現出了一批專業化管理水平較高的園區,在推動石化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不同園區之間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園區布局規劃不合理,規劃實施過程中隨意變動,項目管理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安全環保隱患大等問題比較突出,亟待規範引導。現就促進園區規範發展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國製造2025》要求,推動石化化工行業發展和新型城鎮化實現良性互動,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遵循產業發展規律,努力實現石化化工行業安全、綠色和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結合城鄉總體發展和產業發展規劃,統籌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科學選址,規範園區設立。
堅持產業升級,提質增效。加強入園項目評估審查,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堅持循環經濟和能源高效(梯級)利用理念,提升園區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堅持以人為本,綠色發展。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制度,加強安全管理和環境監測,實施責任關懷,提升本質安全和環境保護水平,推動園區綠色發展。
堅持兩化融合,完善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提升園區信息化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鼓勵建設智慧園區,以信息化套用提高園區安全環保水平。

二、科學規劃布局
(三)明確布局原則。嚴禁在生態紅線區域、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內建設園區。新設立園區應當符合國家、區域和省市產業布局規劃要求,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內,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隔離帶,原則上遠離人口密集區,與周邊居民區保持足夠的安全、衛生防護距離。

(四)編制園區總體規劃。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結合生態區域保護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要求,按照資源、市場、輔助工程一體化,基礎和物流設施服務共享等要求來實現產業上下游一體化布局。鼓勵原料互供、資源共享、土地集約和“三廢”集中治理,科學制定園區發展總體規劃。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石化化工行業諮詢資質的單位編制。

(五)編制產業規劃。結合當地水資源、交通、環境和安全容納能力的要求,以及資源、市場等基礎條件,科學編制產業規劃。產業規劃應當遵循循環經濟發展理念,規模目標合理,發展定位恰當。產業規劃應當經過專家論證,產業規劃及論證意見應當報送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產業規劃向社會公布,實施跟蹤評估和監督管理。
三、加強項目管理
(六)開展入園項目評估。建立入園項目評估制度,由園區管委會組織化工、安全、節能、環保、管理、循環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對入園項目的土地利用率、工藝先進性、安全風險、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資源利用、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評估。入園項目需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規範(準入)條件要求,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產業轉移指導目錄》,支持鼓勵類項目進入園區,禁止新增限制類項目產能(搬遷改造升級項目除外),落後工藝或落後產品應予以淘汰。

(七)建立產業升級與退出機制。對園區內的企業,要推行清潔生產,堅持高科技、精細化、生態型、循環式的發展方向,推進技術創新、最佳化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督促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產業政策規定的項目開展技術改造,限期完成整改,實現產業升級。對無法通過整改達到國家相關規定的項目或企業依法實施退出。

(八)積極承接退城入園及產業轉移項目。根據退城入園及產業轉移項目的產品類型、生產規模、上下游產業鏈、公用工程需求、占地面積、“三廢”排放等情況,結合園區產業規劃以及園區安全風險評估合理布局,實現工藝技術升級。積極承接城鎮人口密集區高風險危險化學品企業搬遷入園,鼓勵當地政府將搬遷企業的環境容量進行等量或減量轉移。

(九)控制投資強度。按照土地集約利用的原則,園區單位土地投資強度應當滿足國家以及地方相應的工業用地投資強度標準要求。到2020年,省級以上園區的土地投資強度不低於20億元/平方公里。

四、嚴格安全管理
(十)嚴控安全風險。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園區內企業、生產裝置、危險化學品倉庫之間的相互影響、應急救援、產品類別、生產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保障等因素,合理布置園區功能分區,滿足安全防護距離的要求。已建成投用的園區每5年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

(十一)設定安全管理機構。園區應當設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園區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包括具有化工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的人員,實施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

(十二)提升應急救援能力。建立園區總體應急救援預案及專項預案,並與當地政府應急救援預案相協調。保障公共應急物資儲備,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守。到2020年,80%的省級以上園區建成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十三)實施封閉管理。鼓勵大型園區或距離周邊居民區較近的園區實行封閉管理。對暫時無法進行封閉管理的,應當首先對重大危險源和關鍵生產區域進行封閉化管理。

(十四)防範危化品運輸風險。設定園區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洗車場,實行限時限速行駛。鼓勵運用物聯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車輛進行實時監控。

(十五)保障消防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的要求,建設園區各類公共消防站和企業自建消防站。園區內消防隊應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提高消防隊員處理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能力。

(十六)建立安全培訓制度。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企業安全生產意識。

(十七)保障員工職業健康。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定期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職業健康檢查,降低職業病風險。

五、強化綠色發展

(十八)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開展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及園區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並通過相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園區內新建項目,應對建設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況進行風險評估,提出防滲、監測等場地污染防治措施。適時對園區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及時核查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最佳化規劃實施。

(十九)加強環境監測。按照園區環評批覆要求,制定園區自行監測方案,污水總排口、接管口和雨排口,應當設定線上監控裝置、視頻監控系統、流量計及自控閥門,並與當地環保部門聯網。對園區排污口及周邊環境質量情況進行監測,並向公眾公開發布監測信息。

(二十)強化“三廢”防治。建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實現廢水分類收集、分質預處理。無集中式污水處理廠的現有園區,應當在2017年年底前建成,並安裝自動線上監控設施。園區廢水應當採用專管或明管輸送,原則上只允許設立一個污水總排口。加強對廢氣尤其是有毒及惡臭氣體的收集和處置,嚴格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對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規範危險廢物運輸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建設相配套的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處置場所。園區產生的“三廢”應當實現無害化處理,鼓勵建立第三方運營管理機制。

(二十一)加強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和風險預警。園區及園區內企業應當結合經營性質、規模、組織體系,建立健全環境應急預案體系,並強化企業、園區以及上級政府環境應急預案之間的銜接。加強環境應急預案演練、評估與修訂。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有毒有害氣體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建設園區環境風險防範設施。

(二十二)實施節能技術改造。積極推廣套用餘熱余壓利用、能量系統最佳化、電機系統能效提升、高效節能工業鍋爐窯爐等節能新技術,進一步提升園區內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水平。實施工業能效提升計畫,全面推行能效對標活動。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建設能源管理中心。園區及園區內企業應當按照《節約能源法》要求,接受節能監察機構的監督檢查。

六、推進兩化深度融合

(二十三)建立園區信息化公共服務平台。加強園區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園區採用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地理信息系統等信息技術,建立網上交易、倉儲、物流、檢驗檢測等公共服務平台。整合園區各有關部門的業務數據,建設園區公共基礎資料庫,強化標準及接口建設,與入駐企業實現數據共享。積極推動能源管理體系和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設。

(二十四)鼓勵建設智慧園區。鼓勵有條件的園區全面整合園區信息化資源,以提升園區本質安全和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建設智慧園區,建立安全、環保、應急救援和公共服務一體化信息管理平台。

(二十五)推動企業兩化深度融合。園區內骨幹企業要積極開展兩化融合對標貫標活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智慧型工廠,實現資源配置最佳化、過程動態最佳化,全面提升企業智慧型管理和決策水平。

七、完善配套服務

(二十六)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區內公共運輸、通信等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建設場地平整,地下、地上管線標識設定規範。

(二十七)配置公用工程。統一規劃、建設、管理供水(工業水、生活水)、供電、供熱(高、中、低壓蒸汽)、工業氣體、公共管廊、污水處理廠、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設施等公用工程。

(二十八)提高公共服務能力。鼓勵園區設立中小企業服務、金融服務、科技服務、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機構。鼓勵園區在生產區外統一建設企業辦公、行銷、研發和生活用房,為園區內企業發展提供配套服務。

八、加強組織管理

(二十九)加強政策引導。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園區規範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園區規範發展細則並抓好貫徹落實,不斷提升園區發展水平。

(三十)強化規劃管理。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加強城鄉規劃等規劃的嚴肅性和前瞻性,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充分考慮園區的防護距離等因素。園區總體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產業規劃可根據發展情況,動態調整最佳化。

(三十一)實施責任關懷。鼓勵園區公示、公開園區內項目環境和安全影響評價信息,並設立公眾開放日,接受民眾的參觀和諮詢。定期組織周邊社區居民開展活動,宣傳園區綠色發展理念。

(三十二)發揮行業中介組織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根據需要開展園區管理的諮詢和培訓服務,配合政府做好園區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宣貫,對園區開展綜合評價,樹立先進典型,組織開展經驗交流,促進園區整體水平提升。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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