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所得稅
在中國,國民政府於1936年建立所得稅制,開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1月27日政務院第17次會議通過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並於同月30日公布。1950年12月19日再次公布了經政務院第63次會議修正通過的《工商業稅哲行條例》,財政部也於同月21日公布了《工商業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上述法規明確規定,凡以營利為目的之工商業,應分別計算其營業額及所得額,依營業額計算納稅的,簡稱營業稅,依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則簡稱所得稅。1958年,營業稅被合併於工商統一稅中,工商業所得稅實際上成為一個單獨的稅種,從此被稱為“工商所得稅”。1985~1988年,先後公布了集體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等稅收條例後,“工商所得稅”即行消失。1994年,對內資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國務院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主要內容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這樣規定可以兼顧對不同經濟性質企業徵稅的需要,適應企業相互參股等多種經營形式存在的實際情況。
基本原則是
工商業所得稅法規的基本原則是:(1)普遍納稅。(2)區別對待。(3)合理負擔。(4)積極引導。(5)簡化稅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