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依據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機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復發,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流程
一、委託代理契約簽訂前
(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並作相應談話記錄,並要求委託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
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
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
3、何時建立勞動關係,有無簽訂勞動契約,有無辦理工傷保險;
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
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
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
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
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後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
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
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並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託手續後進行):
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繫電話;
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
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於以後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
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繫,並留下聯繫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
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
(1)、用工單位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位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
(2)、用人單位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逾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二、辦理委託代理契約時:
(一)、應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
(二)、應明確委託人在辦理委託代理契約後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
(三)、應告知委託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範措施;
(四)、應送達相關委託文書、質量監督卡等;
(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託人,還應詳述委託契約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後發生爭議;
(六)、對於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託契約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
(七)、對於特別授權或辦理委託手續後,委託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託代理契約中明確律師的代理許可權及特別授權事項。
三、工傷認定程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
(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於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二)、製作《工傷認定申請書》,並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複印件及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材料;
2、勞動契約複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或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
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
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繫,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
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3、是否需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四、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
(二)、製作《勞動能力鑑定申請書》,並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製作《生活自理障礙鑑定申請書》;
(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
(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
(六)、徵求委託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鑑定。
五、勞動仲裁程式:
(一)、製作《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清單》;
(二)、與用人單位聯繫,可否調解;
(三)、向勞動爭議仲裁遞交《申訴書》及證據材料;
(四)、準備庭前材料併到勞動仲委閱卷了解用人單位的答辯意見等;
(五)、參加庭審;
(六)、庭後和解或調解。
認定辦法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契約文本複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並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七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十九條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申請格式
申請人:李亞傑
地址:現居住杭州省蕭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寧東社區
申請人與傷亡人的關係:《本人》
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如州市尚莊鄉棗廟村4組
用人單位:蕭山經濟開發區建設三路5號德城事業有限公司
事故發生2011 年3月31 日
傷害程度、電把手指上擊一個洞/頭部受到撞擊正在檢查
事故原因、上班時間/上班地點無意被電擊到
申請人:李亞傑
2011年4 月11 日
工傷待遇
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2/3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住院期間工資問題:職工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收入。
申請表
申請人:
受傷害職工:
申請人與受傷害職工關係:
填表日期:年月日
職工姓名 | 性別 | 出生日期 | 年月 日 | |||
身份證號碼 | 聯繫電話 | |||||
家庭地址 | 郵政編碼 | |||||
工作單位 | 聯繫電話 | |||||
單位地址 | 郵政編碼 | |||||
職業、工種或工作崗位 | 參加工作時間 | |||||
事故時間、地點及主要原因 | 診斷時間 | |||||
受傷害部位 | 職業病名稱 | |||||
接觸職業病 危害崗位 | 接觸職業病 危害時間 | |||||
受傷害經過簡述(可附頁) | ||||||
申請事項: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 ||||||
用人單位意見: 經辦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社 會 保 險 行 政 部 門 審 查 資 料 和 受 理 意 見 |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 |||||
負責人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備註: |
填表說明:
1.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型工整清楚。
2.申請人為用人單位的,在首頁申請人處加蓋單位公章。
3.受傷害部位一欄填寫受傷害的具體部位。
4.診斷時間一欄,職業病者,按職業病確診時間填寫;受傷或死亡的,按初診時間填寫。
5.受傷害經過簡述,應寫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時所從事的工作,受傷害的原因以及傷害部位和程度。職業病患者應寫明在何單位從事何種有害作業,起止時間,確診結果。
6.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工受傷害或者診斷患職業病時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聘用契約或者其他存在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7.申請事項欄,應寫明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簽字。
8.用人單位意見欄,應簽署是否同意申請工傷,所填情況是否屬實,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9.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查資料和受理意見欄,應填寫補正材料或是否受理的意見。
10.此表一式二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人各留存一份。
編號:
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
_______:
你(單位)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_的工傷認定申請收悉。經審查,符合工傷認定受理的條件,現予受理。
(蓋章)
年月 日
註:本決定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編號:
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_______:
你(單位)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的工傷認定申請收悉。
經審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____條_____________規定的受理條件,現決定不予受理。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蓋章)
年月日
註:本決定書一式三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各留存一份。
編號:
關於工傷的那些事兒
近期我國《保險工傷條例》的修訂引得廣泛關注,然而,有關工傷的名詞你知道多少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