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爭議

工傷保險爭議的分類1.按照工傷保險爭議性質來分。 工傷保險爭議可以分為:國內工傷保險爭議和涉外工傷保險爭議。 2.可以提高當事人遵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自覺性,防止和減少工傷保險爭議的發生。

工傷保險爭議的分類

1.按照工傷保險爭議性質來分。工傷保險關係因性質不同,可以分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工傷保險關係和管理從屬的工傷保險關係。前者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工傷保險關係;後者如工傷保險行政管理關係、工傷保險經辦管理關係。因兩種性質不同的工傷保險關係產生的爭議,分別為平等主體之間的工傷保險爭議和非平等主體之間的工傷保險爭議。
2.按照工傷保險爭議涉及的內容來分。工傷保險爭議分為:關於工傷認定而引起的爭議;關於工傷待遇核定、給付而引起的爭議;關於工傷保險費用結算而引發的爭議;關於工傷保險費徵收而引發的爭議;關於工傷保險違法行為查處而引發的爭議等等。
3.按照產生工傷保險爭議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分。工傷保險爭議可以分為:國內工傷保險爭議和涉外工傷保險爭議。

工傷保險爭議的處理方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工傷保險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因此,工傷保險爭議處理的方法有以下四種:
1、協商
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是否構成工傷,以及工傷待遇如何結付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談判、磋商,從而達成共識解決爭議。協商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條件下進行的,協商所達成的協定一般都能自動履行。
2、調解
一般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明辨是非的基礎上,規勸說服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自然協商,達成協定,從而使工傷保險爭議得以解決的方式。調解有利於雙方對協定的履行,但是,調解不是處理工傷保險爭議的必經程式,當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時,他們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仲裁
是由第三方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工傷保險爭議,在尊重事實的情況下,依據法律、法規作出判斷,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對勞動爭議,仲裁是必經程式,但我國對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因而,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
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工傷保險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訴訟是工傷保險爭議得以解決的最終的最有效力的方式。

正確處理工傷保險爭議的意義

工傷保險關係是整個社會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確處理工傷保險爭議是保持整個社會關係穩定和順利發展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正確處理工傷爭議,具體來說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
1.可以促進工傷保險制度正常運行,貫徹工傷保險立法宗旨。
一方面可以促進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可以保證當事人,特別是工傷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可以提高當事人遵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自覺性,防止和減少工傷保險爭議的發生。
正確處理工傷保險爭議的過程,也是對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的過程。爭議雙方可以從中認識到只有依照法律規定辦事,才能得到國家和社會的支持,從而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減少和防止工傷保險爭議的發生。
3.可以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惡性事件的發生,促進社會的穩定。
工傷保險制度是權益保障制度,涉及工傷職工的生存權,工傷保險爭議如得不到及時、公正、正確的處理,就可能激化矛盾,引發惡性事件。因此,工傷保險爭議的處理在調節社會關係中起著“穩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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