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修好一台設備後並轉移到另一台設備上工作,都應重新檢查安全技術措施有無變動或重行履行工作許可手續,為此制訂的一些規定。
工作間斷制度
①、工作間斷或遇雷雨等威脅工作人員安全時,應使全體工作班人員從工作場地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工作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間斷後繼續工作無須通過工作許可人;每次收工應清掃工作地點,開放已封閉的通道,並將工作票交回值班員保管;次日復工時,必須重新履行工作許可制度。工作負責人必須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後方可工作;若無工作負責人或監護人帶領,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工作地點。
②、在同一電氣連線部分,用同一張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到下一個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代停電範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③、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交回工作票),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但應先將工作班全班人員已經離開工作地點的確切根據通知工作負責人或電氣分場負責人在得到他們可以送電的答覆後方可執行;
採取下列措施
A、拆除接地線、標示牌、恢復遮欄、換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告牌。
B、專人現場守候,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④、檢修工作結束前若需將設備試送電,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A、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將該系統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接地線、標示牌、恢復遮欄。
C、應在工作負責人、值班員進行全面檢查無誤後,由值班員試送電;若需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制度。
⑤、在同一電氣連線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同一線路幾個不同點),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班人員交代帶電範圍、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