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進程
川邊為藏族聚居地,清朝實行“改土歸流”政策時,才開始建立縣治,全區共約30縣。北洋政府於1913年6月析置康定縣以西30個縣為川邊特別區域(包括金沙江以西的昌都地區),設川邊經略使,主持行政,其職銜與省之都督同。1914年1月13日,降為川邊鎮守使,掌理區內軍民二政。1916年1月,經四川巡按使之請,另設川邊道尹一職,在鎮守使指揮下,負責民政事項。職權與編制
鎮守使的職權,根據《鎮守使署暫行條例》規定,鎮守使署的內部組織為:在鎮守使(鎮守副使)之下設參謀官l一3員(上尉、少校或中校、上校各1員)、副官l一3員(中尉或上尉、少校、中校各1員)、軍需官l員、軍醫官1員、法官l員、書記2員,並可根據需要酌用雇員若干名;設2員以上參謀官或副官者。以其中級別最高者為參謀長、副官長;參謀長由參謀本部薦任(即呈請大總統任命),其餘由陸軍部委任。川邊鎮守使,受四川都督節制,其編制雖依照《鎮守使署暫行條例》的一般規定,但由於川邊地區情況特殊,事務繁雜,該鎮守使即相當於特別行政區的軍政長官,且兼管民政、交涉等事務,財政廳廳長一職亦由該鎮守使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