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簡介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擬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編制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起草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規章及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區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執行。
(三)擬定全區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定、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全區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制定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培訓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改革規劃;制定全區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全構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製度。
(五)制定本區勞動關係調整體系的基本規則,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調整體系;制定全區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審核並發布全區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照國家制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參與評定國家、省、市區級企業勞動模範;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
(六)擬定全區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措施及工資確定辦法;擬定全區行業工資收放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本區企業工資指導線;審批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
(七)落實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制定全區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負責協調、指導全區勞動爭議處理和仲裁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八)擬定全區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標準並組織實話和監督檢查;審批從事特殊工種或因病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職工退休。
(九)制定全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制定全區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區直單位和國務院下放的實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系統統籌單位的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管理、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十一)承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絡,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組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區際、市際、省際業務技術合作與人才交流。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調研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機要、檔案、會務、信息、宣傳、安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和接待工作;擬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信息管理及網路建設的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和產業發展工作。
(二)勞動保障監察與法制股
擬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區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對區屬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在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註冊登記的用人單小懿鏈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參與全區勞動保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跨區違法案件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全區保障監察人員培訓和監督;監督檢查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指導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工作;擬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規則並實施執法監督;承辦局機關行政法律事務,組織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宣傳工作。
(三)勞動就業股
擬定全區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企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則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負責勞動力的政策性安軒和調配工作;擬定全區就業經費的管理規則和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獎金以及再就業經費的使用辦法並組織實施;擬定就業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擬定再就業服務中心和職業介紹機構、就業訓練中心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按規定組織實施境外人員入區就業和區內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擬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區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澮和外國在區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擬定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及政策;對企業招工簡章進行了審查,負責企業招用工備案;負責全區就業準入制度的實施工作。擬定全區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劃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擬定企業招用人員政策,指導全區各類企業的勞動管理;發布全區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參與評定國家、省、市、區級企業勞動模範。
(四)職業技能開發
擬定全區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的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在職職工技能培訓;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擬定全區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辦法;負責全區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負責全區職業技能考核和發證工作;核發全區職業資格證書;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負責管理全區職業技能競賽和區級技術能手的評選、表彰;負責管理全區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對職業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許可審批類)
(五)勞動爭議仲裁股(掛川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管理全區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工作;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政策、法規;負責協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企業調解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之間的關係;負責全區勞動仲裁員的業務培訓、資格認定,建立仲裁員培訓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鑑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區直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爭議案件和全區重大、疑難勞動保障爭議案件;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保障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六)社會保險股
貫徹落實養老保險的基本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區屬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養老金調劑辦法;審核全區行業基本養老費率;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及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號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規劃和政策基金管理政策規劃及死亡職工待遇、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區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負責區直單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及特殊工種、因病致殘或非國有企業致殘職工退休審批工作;擬定全區失業保險基金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擬定失業保險基金費率確定方法、失業保險費征繳政策、失業保險待遇的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劃和申領發放辦法。
(七)醫療保險股(掛川匯區勞動鑑定辦公室牌子)
擬定全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有關政策、改革方案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管理辦法;擬定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貫徹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的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及結算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管理辦法及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辦法及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規劃;執行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及標準;負責區直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和勞動鑑定的有關事宜。
(八)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股
擬定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劃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違紀案件;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局機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九)計畫工資股
擬定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綜合協調在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職工福利政策及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政策;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的有關政策;提出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有關意見;貫徹落實國有企業經營者工資收入政策;審核區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負責全區範圍內勞動和社會保障領域標準化工作和統計工作,草擬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核計公報及發展預測報告。
三、隸屬單位
(一)企業養老保險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全區企業各類人員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負責全區企業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建立、記錄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參保企業和個人離退休人員退休金的支付和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的支付。
(二)失業職工管理所:
主要職責:負責全區失業保險登記、調查、統計和就業服務;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發放、基金管理、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等工作;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履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職責。
(三)醫療保險中心
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醫療保險的方針、政策;負責全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分配、支付和各人帳戶的管理;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選擇確定,按照契約或協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參保職工的基本醫療;負責參保人員對醫療保險政策諮詢和基本使用情況的查詢,以及醫療保險的信息統計工作。
(四)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所
其主要職責:受理核查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並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負責加強基金征繳,定期核實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和離退休人員數,確保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負責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撥付,管理等環節的制度建設。做好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所涉及的其它業務工作。
(五)工傷保險中心
主要職責:負責全區《工傷保險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負責核查參保單位工資基數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保存用人單位的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承擔工傷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工傷保險的工傷治療及職工康復醫療費用的支付工作;負責全區工傷保險基金籌集、使用、管理工作。
(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
其主要職責:負責全區小額貸款擔保工作。
(七)勞動監察大隊
其主要職責:負責宣傳國家勞動方針政策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單位和勞動者貫徹執行對單位和勞動者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監察職能。
(八)職業介紹所
其主要職責:開展職業介紹登記、職業指導、職業培訓、勞務輸出、勞務派遣等服務;為失業人員提供檔案管理、勞動保障人事代理、養老保險關係接續等項服務,以及職業介紹所涉及的其它業務工作。
(九)就業訓練中心
其主要職責:負責全區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勞動力轉移培訓和大專畢業生、高中畢業等人員崗前培訓。
(十)川匯區就業服務中心
其主要職責是:
統籌規劃管理城鄉勞動就業及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計畫;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勞動就業方針政策,提供政策諮詢服務;負責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和管理;負責掌握全區城鎮失業人員基本情況及就業變化情況;負責提出再就業資金的預算意見,確定再就業資金的使用方向,加強對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負責指導全區人力資源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及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信息系統網路管理;負責指導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事務所(站)就業服務工作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再就業培訓;負責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障補貼審批及關係接續;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落實、大力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負責指導就業崗位調查及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4050”人員等困難群體再就業及開展再就業援助;負責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企業、社區就業實體及各類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費認證與管理;負責全區就業組織和正規與非正規組織就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制定勞動保障部門就業再就業工作考核方案並組織考核方案實施,同時做好就業再就業各類統計報表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