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源發

崔源發

崔源發,男,漢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上栗縣人,戶籍所在地:贛州市興國縣,本科文化。曾任江西稀有金屬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鎢控股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2017年10月18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曾任江西稀有金屬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鎢控股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5月20日,據江西省紀委訊息:江西稀有金屬鎢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鎢控股集團)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崔源發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雙開處分

崔源發 崔源發

2016年8月4日,據江西省紀委訊息:日前,中共江西省紀委對崔源發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崔源發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他人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崔源發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崔源發開除黨籍處分;由省國資委給予崔源發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上交財政;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依法逮捕

據高檢網訊息,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決定,對由鷹潭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崔源發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6年8月9日被鷹潭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於2016年8月25日經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鷹潭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一審宣判

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以鷹檢公訴刑訴〔20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崔源發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6月12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0月18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崔源發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8月9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二、被告人崔源發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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