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亮[明初官吏]

崔亮,字宗明,藁城人。元浙江行省掾。明朝軍隊到達舊館,崔亮投降,授予中書省禮曹主事。晉升為濟南知府。

人物簡介

崔亮,字宗明,藁城人。元浙江行省掾。明朝軍隊到達舊館,崔亮投降,授予中書省禮曹主事。晉升為濟南知府。因母親憂慮而歸。洪武元年(1368)冬,禮部尚書錢用壬請求辭職,起用崔亮取代。最初,崔亮居禮曹時,即位、大祀諸禮都由他條劃,丞相李善長將他舉薦給朝廷,因此知名。到他擔任尚書後,錢用壬制訂實行的一切禮制,崔亮都授引了典故,以制定其議。考證詳細準確,超過了用壬。
二年(1369),商議仁祖陵為英陵,又請求行祭告禮。太常博士孫吾與因漢、唐沒有執行此禮,而加以駁斥。崔亮說:“漢光武帝加封先陵名為昌,宋太祖也加封高祖陵名為欽,曾祖陵為康,祖陵名為定,父親的陵名為安,創業君主都尊崇他們的祖先,也尊崇他們的陵墓。既然尊崇他們的陵墓,則自然應該祭告。禮是因為人情而來的。”朝廷議論崔亮是對的。不久,崔亮說:“《禮運》上說:‘禮行於郊,則百神受職。’現應增設天下神癨壇於圜丘之東,方澤之西。”又說:“《郊特牲》上說‘器用陶匏’,《周禮疏》上說‘外祀用瓦’,現祭祀用瓷,與古代的說法相符。而..盂之屬,與古代不同,應更換為瓷器,唯獨籩使用竹器。”又請求大祀前七日,陪祭官都到中書受誓戒,戒辭依照唐代禮節。又依據《周禮》制定了五祀及四時薦新、裸禮、圭瓚、郁鬯之制,並說旗纛每月朔望致祭,繁瑣而輕漫,應只於當祭之月舉行。都批准執行。太祖曾對崔亮說“:先賢有這種說法‘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現祭祀把牲畜放在神壇附近,心裡不安。”亮於是考據省牲之禮,遠離神壇二百步。太祖大喜。
太祖憂慮郊社諸祭,壇沒有屋檐遮蓋,有時突然下雨會淋濕衣服。崔亮引用宋祥符九年(1016)南郊遇雨,在太尉廳望祭,元《經世大典》上說壇垣內外興建房屋用以避風雨的典故,上奏。於是詔令興建殿於壇南,遇雨則望祭。而靈星諸祠也因崔亮所說而興建了壇屋。當時仁祖已配祭南北郊,而郊祀禮興起在後,又到太廟恭謝。崔亮說應予取消,惟先祭三日,到太廟以配享告。詔令認可。太祖認為太陽中有黑子,懷疑是祭天不順所導致的,想增郊壇從祀之神。崔亮上奏漢、唐代祀儀繁瑣、輕漫,不宜效法,於是停止。
太祖有一天問崔亮說:“我郊祀天地,拜位在正中,而百官朝參則班列東西,這是為什麼?”崔亮回答說:“天子祭天,升自午陛,面向北,是答陽之義。祭社,升自子陛,面向南,是答陰之義。如群臣朝參,就應當迴避君上之尊,故升降皆由卯陛,朝班分列東西,以避開馳道,這意義就不同了。”崔亮倉促回答,也引經據典,不厭其煩。
唯獨大祀帝親省牲,中祀、小祀之牲當遣官代,皇上命令親祭者皆親省。又請求依照唐制,命令郡國奏祥瑞。太祖認為差異關係甚大,命令有關部門用驛站傳聞,與崔亮共同商議。三年(1370)九月死於官位上。

明史記載

崔亮 ,字宗明,藁城人。元浙江行省掾。明師至舊館,亮降,授中書省禮曹主事。遷濟南知府。以母憂歸。洪武元年冬,禮部尚書錢用壬請告去,起亮代之。初,亮居禮曹時,即位、大祀諸禮皆其所條畫,丞相李善長上之朝,由是知名。及為尚書,一切禮制用壬先所議行者,亮皆援引故實,以定其議。考證詳確,逾於用壬。

二年,議上仁祖陵曰“英陵”,復請行祭告禮。太常博士孫吾與以漢、唐未有行者,駁之。亮曰:“漢光武加先陵曰‘昌’,宋太祖亦加高祖陵曰‘欽’,曾祖陵曰‘康’,祖陵曰‘定’,考陵曰‘安’,蓋創業之君尊其祖考,則亦尊崇其陵。既尊其陵,自應祭告,禮固緣人情而起者也。”廷議是亮。頃之,亮言:“《禮運》曰‘禮行於郊,則百神受職。’今宜增天下神祇壇於圜丘之東,方澤之西。”又言:“《郊特牲》‘器用陶匏’,《周禮疏》‘外祀用瓦’。今祭祀用瓷,與古意合。而盤盂之屬,與古尚異,宜皆易以瓷,惟籩用竹。”又請大祀前七日,陪祀官詣中書受誓戒,戒辭如唐禮。又依《周禮》定五祀及四時薦新、稞禮、圭瓚、郁鬯之制。並言旗纛月朔望致祭,煩而瀆,宜止,行於當祭之月。皆允行。帝嘗謂亮:“先賢有言:‘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今祭祀省牲於神壇甚邇,心殊未安。”亮乃奏考古省牲之儀,遠神壇二百步。帝大喜。

帝慮郊社諸祭,壇而不屋,或驟雨沾服。亮引宋祥符九年南郊遇雨,於太尉廳望祭,及元《經世大典》壇垣內外建屋避風雨故事,奏之。遂詔:建殿於壇南,遇雨則望祭。而靈星諸祠亦皆因亮言建壇屋焉。時仁祖已配南北郊,而郊祀禮成後,復詣太廟恭謝。亮言宜罷,惟先祭三日,詣太廟以配享告。詔可。帝以日中有黑子,疑祭天不順所致,欲增郊壇從祀之神。亮執奏:漢、唐煩瀆,不宜取法。乃止。帝一日問亮曰:“朕郊祀天地,拜位正中,而百官朝參則班列東西,何也?”亮對曰:“天子祭天,升自午陛,北向,答陽之義也;祭社,升自子陛,南向,答陰之義也。若群臣朝參,當避君上之尊,故升降皆由卯陛,朝班分列東西,以避馳道,其義不同。”亮倉卒占對,必傅經義,多此類。

自郊廟祭祀外,朝賀山呼、百司箋奏、上下冠服、殿上坐墩諸儀及大射軍禮,皆亮所酌定。惟言“大祀帝親省牲,中祀、小祀之牲當遣官代”,帝命:“親祭者皆親省”。又請依唐制,令郡國奏祥瑞。帝以災異所系尤重,命有司驛聞,與亮議異焉。三年九月,卒於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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