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岳陽縣發展和改革局(簡稱縣發改局),現有幹部職工20人,其中:中共黨員18人,大專以上學歷17人。機關內設辦公室(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辦公室)、法規股(行政審批辦公室、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固定資產投資股、環資前期辦、工交能源股、農村經濟股、社會發展事業股、財貿服務業股(國民經濟動員委員會辦公室)。下屬事業機構岳陽縣經濟信息中心。
主要職責
1、擬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2、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縣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監測全縣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責任;研究全縣巨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3、綜合協調各項政策。負責匯總分析財政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金融政策並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監督檢查產業政策的執行;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推進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資基金的發展和制度建設,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查和申報,監督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
4、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提出最佳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指導和推進“兩型社會”建設。
5、引導和監管固定資產投資。承擔規劃全縣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負責中央、省財政性建設資金項目的申報;參與協調縣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編制並下達縣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研究提出中長期和年度縣重點建設項目計畫;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和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監督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實施;負責全縣重大項目庫建設和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6、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新型工業化和產業集群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牽頭負責全縣物流業發展工作,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物流業發展重大布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和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巨觀指導,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7、促進區域協調發展。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開發區(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和貫徹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以工代賑規劃和計畫。
8、引導和調控市場。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計畫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畫進行調整;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棉花和食糖等儲備。
9、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縣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10、推進可持續發展。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負責節能減排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縣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
11、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縣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
12、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規劃、計畫,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和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13、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