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鼓勵政策

1、國內外客商投資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折合人民幣在300萬元以上的 2、對投資新辦工業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折合人民幣在500萬元以上的 對國內外客商投資興辦的企業,在用足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並實行以下財政支持政策。

岳西:關於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中共岳西縣委  岳西縣人民政府
2003年6月25日

為進一步鼓勵國內外客商到岳西投資,加快岳西縣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步伐,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省、市鼓勵投資的相關政策,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是指到我縣投資的國外及港、澳、台客商,內商是指本縣行政區域以外的國內投資者。

第二條 鼓勵國內外客商以各種出資方式來岳西縣投資置業、開發建設和開展經濟技術、文化合作與交流。除國家明令禁止的項目外,所有產業全面向投資者開放。

第三條 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的重點領域是:醫藥化工、機電、輕工、小水電 、建材、農副產品深加工工業,高科技產業,旅遊業,基礎設施建設,優質高效生態農、林業。

第四條 國內外客商在我縣投資,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除房地產開發業和商貿流通業外,客商獨資辦企業,分別享受以下土地優惠政策:

1、國內外客商投資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折合人民幣在300萬元以上的 ,縣政府按40%返還縣本級出讓土地純收入;在此基礎上,固定資產投資額每增加10萬元,返還比例再提高1個百分點,直至全部返還縣本級出讓土地純收入。

2、對投資新辦工業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折合人民幣在500萬元以上的 ,除享受本條第1款的優惠政策外,並按每百萬元固定資產投資,由受益縣財政或鄉(鎮)財政對開發小水電企業給予1.5萬元人民幣、對新辦其它工業給予3萬元人民幣的受讓土地使用權補助。

3、投資開發旅遊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除建設用地外,投資方可採用租用方式,取得景區內公路、道路、景點山地的使用權。

4、對投資開發小水電涉及的季節性淹沒土地,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

5、投資發展農、林、牧、漁業所需用地,按照本縣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政策辦理。

第五條 國內外客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不改變土地用途時,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六條 對國內外客商投資企業,對國家和省規定收取的規費,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繳納。

第七條 對外來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燃料等,由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優先解決,並免收水、電增容費。

第八條 鼓勵國內外客商收購、兼併、租賃我縣國有、集體企業。客商購買我縣國有、集體企業,免繳本縣所得範圍內的所有過戶費;對以議價方式購買企業且一次性付清價款的,在轉讓價格上給予10%-30%的優惠。

第九條 對國內外客商投資興辦的企業,在用足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並實行以下財政支持政策。

1、外商投資新辦工業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折合人民幣在500萬元以上的,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內,按企業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本縣分享部分的50%,由受益縣財政或受益鄉(鎮)財政獎勵給投資企業。

2、內商投資新辦工業企業,且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從投產之日起,在3年內按企業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本縣分享部分的20% 至50%(獨資50%,合資30%,合作20%),由受益縣財政或受益鄉( 鎮)財政獎勵給投 資企業。

3、國內外客商購買、租賃我縣國有、集體、私營工業,以原企業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本縣分享部分為基數,在3年內按本縣分享實際增長部分的50%,由受益縣財政或受益鄉(鎮)財政獎勵給投資企業。

4、客商投資旅遊業,在5年內按繳納營業稅及所得稅的地方受益額年增長部分的 30%對投 資方給予補貼。

第十條 對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採取“ 以項目帶政策”的方式,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在縣級許可權內給予更為優惠的土地、財政支持政策。

第十一條 認真維護客商在岳西的合法權益。縣經濟貿易促進局(招商局)對外來投資企業實行跟蹤服務。

第十二條 實行企業檢查申報制度。對客商投資企業,未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都不得擅自進入企業檢查。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進行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對新引薦縣外客商來我縣投資的個人或組織,所引薦投資項目凡達到依法登記註冊、履約出資到位、項目正式運營並發揮效益的,按引薦到位資金總 額或引進設備資產總值的4‰至8‰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以下按4‰,500萬元至1000萬元按6‰,1000萬元以上按8‰)。引薦項目的獎金由受益的縣、鄉財政籌措兌現(本條獎勵標準,不適用於履行職務有關的本縣國家公務員)。

第十四條 對華僑、港澳台同胞和外地岳西籍人士,為我縣捐資折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經捐資者同意,由受益單位聘任榮譽職務;對捐資建設基礎設施、公益事業、工商企業,捐資額占所建項目資金50%以上,視捐資方要求,允許以 捐資者的姓名為項目命名。對引薦縣外贈款、捐款,由受益單位按到位資金總額的5%獎勵給直接爭取的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縣直各單位及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1、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或擴大收費範圍的;

2、向企業攤派、索要或無償平調財物的;

3、在企業非自願情況下,利用職權向企業實施強制性、商業性、收費性服務的;

4、對生產性企業,在非提前告知情況下,貿然對企業停水、停電的;

5、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嚴禁任何地方、任何個人以出讓土地使用權或礦山開採權為由,向投資企業收取不合法規的管理費、服務費 ;堅持不斷最佳化市場環境,嚴厲打擊欺行霸市、敲詐勒索、強行務工及強行上下車等非法行為。對違者,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七條 國內外客商在我縣投資辦企業,凡屬本縣批准許可權的,在收到全部檔案後,由縣經濟貿易局(招商局)牽頭,實行“一道門”辦公、“一站式”辦理和“一條龍”服務,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好相關手續;需要轉報上級機關審批的,在一個星期內上報並負責聯繫辦理。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過去本縣制訂的有關政策,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下發後,上級有新政策出台,以上級檔案為準。本規定授權縣經濟貿易局(招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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