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晉政辦發[1989]59號
發布日期:1989-6-27
執行日期:1989-6-27
第一條 勤工儉學是以發展教育事業為宗旨的多種形式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教育活動,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促進我省中國小勤工儉學的發展,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展勤工儉學,當前應以校辦企業(含工、農、林、牧、商、服、飲、修以及科技開發、技術諮詢和實用人才培訓等,下同)為主要形式。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勤工儉學的領導和管理。各級計畫、經濟、財政、金融、稅務、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人事、物資等有關部門,應積極扶持校辦企業的發展。
第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發(1983)25號《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開展勤工儉學活動的請示和通知》和國辦發〔1987〕72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教育部門勤工儉學管理機構有關問題請示的通知》的要求,設定勤工儉學管理機構。各地原有的勤工儉學領導組,應予保留或恢復。
第四條 中國小校興辦各類企業,應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校辦企業應為事業性質,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五條 校辦企業具有生產和經營雙重職能。
校辦企業應當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的方針,在管理體制上,逐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推行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注意技術引進、技術改造和新產品開發,不斷提高生產水平與經濟效益,增強校辦企業的競爭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把校辦企業納入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在產供銷等方面予以統籌安排。校辦企業生產所需的材料、設備、燃料等國家統配物資,按企業隸屬關係由當地計畫部門統籌解決。省根據需要可適當給予專項補助。
各廠礦企業、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應採取擴散產品、聯合經營、來料加工、建立廠外車間以及提供科技成果和科技信息等方式,幫助中國小開展勤工儉學。
工業主管部門應把所屬企業扶持校辦企業的工作納入計畫,並負責檢查落實。
第七條 開展勤工儉學所需的資金,應主要依靠校辦企業內部逐步積累解決。在辦廠初期或臨時發生資金周轉困難時,可依照下列辦法解決:
一、由教育行政部門在保證教育經費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從教育經費中統籌安排一定數量的勤工儉學周轉金;
二、省、地、縣財政部門,根據財力情況,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勤工儉學周轉金;
三、由教育行政部門,在本系統內適當調借教育事業費作為周轉金有償使用;
四、由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提取勤工儉學統籌資金;
五、各級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每年安排一定數量貸款額度;
六、發動社會各行各業、各有關部門及熱心教育事業的人士贊助;
七、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部分校辦企業可試行股份制。
第八條 校辦企業除按原規定免徵校辦工業、農業的所得稅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外,屬下列情況的,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
一、國小校辦企業,除生產銷售全國統一規定不許減免稅的產品需按規定徵收產品稅、增值稅外,對生產銷售的其它產品及興辦的服務性企業,給予免徵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二年的照顧。興辦的商業企業,需按規定徵收營業稅。應納稅的校辦企業如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批准後,給予定期減免稅照顧。
二、中、國小校興辦的商業、服務業等第三產業,免徵所得稅二年,減免稅部分應主要用於教育事業發展。
三、中、國小的校辦企業與外單位聯合興辦企業的徵稅等其它稅收問題一律按國務院國發〔1989〕9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校辦集體企業,如承包或出租給外單位或個人經營的,由承包一方按規定納稅。
第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把勤工儉學基地建設作為學校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學校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在農村經學校申請,當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劃撥一部分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場等),作為學校生產經營基地和學生勞動基地,歸學校長期使用。
各地還應積極創造條件,擴大現有校辦企業的規模,使之逐步適應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的要求。對於有較好經濟效益,但不宜學生參加勞動的企業或項目,可以開闢新的,以老養新。
教育行政部門應積極扶持校辦企業的擴建、改建工作,並統一列入學校的基建、維修計畫。
第十條 校辦企業的利潤,可按規定先抵補上年虧損和按規定用貸款項目新增利潤歸還貸款後,交納所得稅,稅後利潤按下列規定比例進行調整:
一、校辦工廠:
1、上繳學校 40%
2、公積金 40%
3、公益金 10%
4、企業基金 5%
5、統籌基金 5%
二、校辦農業(包括商、服、飲各業):
1、上繳學校 60%
2、公積金 25%
3、公益金 10%
4、企業基金 3%
5、統籌基金 2%
新辦企業可免繳統籌基金一年。
第十一條 校辦企業上繳學校的資金,應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定,一次或數次撥給學校使用。主要用於學校改善辦學條件和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其開支比例可按六四分成。校辦企業,完成上繳學校資金後,有權拒絕學校攤派的費用。學校的一切合理開支,也不得在校辦企業攤銷。
統籌基金應遵循逐級上繳的原則,校辦企業應於年末上繳給所屬教育行政部門的勤工儉學的管理機構;各地、市、縣(區)應將所收取的統籌基金的百分之二十上繳上級勤工儉學管理機構統一使用。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取的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扶持校辦企業發展生產、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其中,可提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勤工儉學的業務活動基金和對勤工儉學管理人員(包括校、廠長)及有功人員的獎勵基金。
第十二條 校辦企業可根據需要從社會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招聘各種專(兼)職技術人員,其報酬由雙方單位協商確定。
對學校教職工參與校辦企業經營活動和生產技術開發,並取得經濟效益的,可按取得經濟效益的多少給予合理的補貼和獎勵。對為校辦企業承攬任務、採購原材料、推銷產品、傳播技術信息等的教職工,允許企業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第十三條 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核定適當的事業編制,用於勤工儉學。
學校派到校辦企業的教職工,仍屬學校事業編制。
校辦企業的其它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四條 對從事勤工儉學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
受到國家、省、地(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的勤工儉學先進個人,享受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的優秀教師等待遇。
第十五條 校辦企業職工的勞動福利及糧食補貼標準等,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並參照同行業、同工種的標準執行,由當地有關部門解決。
學校派到校辦企業的教職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其各種勞保、獎金及福利待遇可按國家和地方同類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校辦企業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有計畫地培訓校辦企業工人、技術人員、財會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並應建立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
各有關部門要對培訓工作給予指導和幫助。
第十六條 校辦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招聘契約工和臨時工。
在分配大中專畢業生、錄用職業中學畢業生時,應適當照顧校辦企業生產發展基地建設的需要。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山西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