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註冊資產評估師協會

山西省註冊資產評估師協會,成立於1994年3月,是全國首批省級地方資產評估協會。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山西省註冊資產評估師協會成立於1994年3月,是全國首批省級地方資產評估協會,是全省資產評估行業管理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接受省財政廳的領導和監督。協會由原省政協主席郭裕懷、原省人大副主任王昕、原省政協副主席、全國著名改革家呂日周為顧問;由原省財政廳廳長原崇信、現任財政廳廳長鄭建國為名譽會長;由省財政廳巡視員張慶華任會長;由全國著名法學家應松年、全國著名經濟學家王珏、曉亮任高級名譽顧問。
山西省註冊評估師協會是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地方組織,接受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的行業業務指導。截止到2008年底,有團體會員115家,個人會員933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西省註冊評估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山西省資產評估行業的自律管理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本會的英文名稱為:The ShanXi Certyfied Public valuer Society縮寫為SXCPVS。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指導、監督會員規範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服務於會員、服務於行業、服務於市場經濟;幫助會員提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素養,提升行業的社會公信力;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擴大行業社會影響力;創新行業文化,全面促進行業科學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會是資產評估行業的地方組織,依法接受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的指導。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山西省財政廳的領導和監督.本會依法接受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省資產評估行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規則和行業自律管理規範,研究制定適合行業實際的管理制度,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負責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年檢和會員登記管理;
(四)負責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提出初審意見;
(五)負責對會員執業資格、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自律性懲戒,規範執業秩序;
(六)組織開展註冊資產評估師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相關工作;
(七)組織開展資產評估理論、方法、政策的研究;
(八)出版協會刊物,組織編寫、出版和行業發展相關的書籍、資料,宣傳資產評估行業;
(九)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場主體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及有關需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加強行業隊伍建設和黨的建設,營造富有特色的行業文化;
(十一)組織同境內外資產評估組織及其它組織機構的交流和研討;
(十二)協調行業內外關係,改善外部執業環境;
(十三)為會員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信息服務;
(十四)辦理中評協交辦的有關事項;
(十五)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省財政廳委託或授權的有關工作;
(十六)承辦其他應由本會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根據《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結合山西省資產評估實際,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包括當然團體會員(含特別團體會員)和聯繫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執業個人會員和非執業個人會員。執業個人會員包括執業會員、見習會員;非執業個人會員包括非執業會員、聯繫個人會員。
會員經批准入會後,由本會頒發中評協統一製作的會員證。
第七條 團體會員
(一)執業團體會員:經省財政廳依法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自取得資產評估資格之日起,應當履行登記手續成為本會執業團體會員。
(二)聯繫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成為本會聯繫團體會員:
1.從事資產評估研究、教學的單位;
2.與資產評估行業相關的其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中介機構。
第八條 個人會員
(一)執業會員:通過考試或依法認定取得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在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執業會員。
(二)非執業會員:通過考試或依法認定取得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未在資產評估機構執業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可以申請成為本會非執業會員。
(三)見習會員:未取得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但在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通過中評協或本會組織的專門考試,可以申請成為本會見習會員。
(四)聯繫個人會員:從事資產評估研究、教學或從事與資產評估行業相關工作的社會人士,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可以申請成為本會聯繫個人會員。
(五)資深會員:執業會員具備一定的專職評估經歷、專業研究成果,在業內具有較高聲望,並對資產評估行業做出較大貢獻的,經省評協推薦上報,按照規定程式經中評協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本會的資深會員;專職從事評估管理、研究的非執業會員、聯繫個人會員,具備一定的管理經歷和研究能力,對資產評估行業發展或對行業協會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省評協推薦上報,按照規定程式經中評協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以成為本會的資深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執業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要求本會維護其執業合法權益;
3.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4.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專業培訓;
5.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6.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資料、書刊及行業網路信息資源;
7.被提名為專業委員會委員候選人;
8.對本會工作有監督、建議權;
9.對本會給予的自律懲戒有陳述權和申訴權;
10.按規定退會。
(二)見習會員享有本條第(一)款第1、7項以外的其他權利。
(三)非執業會員、聯繫個人會員享有本條第(一)款第2項以外的其他權利。
(四)資深會員享有本條第(一)款相應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優先被推薦為國際評估專業組織委員;受本會委託,代表本會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優先被提名為本會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優先獲得本會研究資助;成為本會專家庫成員;優惠獲得本會組織出版的專業書刊、研究資料。
第十條 個人會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一)執業會員、見習會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遵守資產評估執業準則、執業規範和執業紀律;
3.執行本會決議和行業管理制度;
4.接受本會的監督和管理;
5.維護會員團結、行業職業信譽和本會聲譽;
6.按規定交納會費;
7.按規定接受後續教育;
8.承擔或協助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二)非執業會員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2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三)聯繫個人會員應當履行本條第(一)款第2、7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四)資深會員履行本條第(一)款相應義務外,還有義務承接本會安排的重要任務和活動。
第十一條 執業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九條第(一)款第1、4、7項以外的其他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第7項以外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聯繫團體會員享有本章程第九條第(一)款第3、5、6、8、9、10項權利,承擔本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第1、3、4、5、8項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制定,本會理事會通過。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五年召開一次。經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或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認為必要並報經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同意,可延期或提前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採取推選、推薦和特邀的辦法產生。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本會理事會理事;
(五)審議本會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六)增補、罷免理事;
(七)審議本會理事會提請大會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會理事會行使第十五條第(一)、(四)、(五)款以外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選舉或特邀的方式產生。每屆理事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
第十九條 理事候選人通過推舉、推選或推薦的方式產生。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提議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二)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罷免理事;
(四)增補、罷免常務理事;
(五)選舉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領導成員;
(六)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七)審議本會年度財務工作報告;
(八)研究決定行業重大事項;
(九)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認為必要並報經省財政廳、省民政廳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根據需要,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遠程通訊、信函等方式。現場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遠程通訊、信函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會長、副會長通過選舉方式產生。常務理事通過選舉或特邀的方式產生。常務理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常務理事會會議並未履行相關程式的,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資格。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期與理事相同。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審批有關方面推薦的個人會員資格;
(三)特殊情況下根據需要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常務理事,並報下次理事會追認;
(四)其他由常務理事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以與理事會合併召開,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根據需要,常務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現場會議、遠程通訊、信函等方式。現場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遠程通訊、信函方式召開的常務理事會會議,其決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閉會期間,當出現影響行業發展的重大事項時,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每年須提交一份與資產評估行業發展相關議案。議案可由常務理事單獨提出也可聯名提出。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審議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檔案;
(三)督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協調與政府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的關係。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六章 常設辦事機構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為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落實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省財政廳推薦,理事會選舉通過。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主持本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書處職能部門設定方案,並負責秘書處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聘任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
(四)召集和主持本會秘書長會和秘書長辦公會;
(五)負責本會資產、財務日常管理工作;
(六)辦理由主管機關和理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對秘書長負責。
第七章 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條 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本會理事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各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資格及人選,由協會秘書處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各專業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秘書處相關部門。
各專業委員會可以通過秘書處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八章 獎勵與懲戒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可以對團體會員、個人會員進行獎勵或懲戒。
第三十四條 會員為資產評估行業做出突出貢獻,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以給予表彰,並可以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執業會員、見習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執業單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改、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懲戒:
(一)違反資產評估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
(二)違反資產評估準則和執業規範的;
(三)違反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和執業紀律的;
(四)違反本章程規定,不履行相關義務的;
(五)其他應受懲戒的違紀行為。
非執業會員、聯繫個人會員、聯繫單位會員違反本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本會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會員資格等懲戒。
對個人會員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懲戒的,本會可以對其進行強制培訓;對執業單位會員給予警告、限期整改、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懲戒的,本會可以對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進行強制培訓。
第三十六條 執業會員被吊銷註冊資產評估師證書或受到取消會員資格懲戒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執業會員資格。執業單位會員依法被吊銷、撤銷或撤回資產評估資格的,取消其執業單位會員資格。
第三十七條 本會作出懲戒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作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懲戒決定前,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本會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八條 會員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起書面申訴。
第三十九條 對會員的懲戒及申訴由本會理事會的專業委員會具體負責。會員獎勵、懲戒及申訴的具體辦法,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制定,經理事會通過。
第九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收入;
(二)國家撥付的經費;
(三)會員、社會的資助和捐贈;
(四)協會舉辦各種活動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準交納會費。會費收繳及使用管理按中評協制定的《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中評協有關規定收取會費並用於本章程規定的開支範圍,主要用於:
(一)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支出;
(二)本會秘書處的各項支出;
(三)執業規範的組織實施、業務支持的支出;
(四)行業自律監管、檢查及懲戒支出;
(五)組織考試和註冊管理的支出;
(六)組織業務培訓、後續教育、考察學習的支出;
(七)開展行業信息、網路建設的支出;
(八)行業文化建設、行業宣傳的支出;
(九)專業委員會開展活動的支出;
(十)維護會員執業合法權益的支出;
(十一)為會員提供行業刊物、學習資料的支出;
(十二)會員獎勵支出;
(十三)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的支出;
(十四)組織課題研究和專題研討會的支出;
(十五)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並按有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並通過。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相牴觸的;
(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修改章程的;
(三)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議的。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並經出席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報省財政廳審查同意,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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