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慈善為人文倫理最珍貴的情感之一。山西省慈善總會,是立足本省,面向全球的以扶貧濟困、安老撫孤、行善揚德為己任的公益社會團體。她追求的是愛心、奉獻、援助、和平,通過總會的努力,必將給社會一個美好。
標誌以“紅心”為主調,代表愛心是社會全體共同擁有的永久品德;以“地球”為背景,代表總會面向全國,面向世界,與海內外各界廣泛交流與協作;以變形的“山”為襯托,代表山西地域特徵;以橢圓形綠邊修飾,代表總會生機盎然,生命長青。上端的“SHAN XI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是“山西省慈善總會”的英文名稱。
作為山西省慈善總會的形象標誌,本標誌體現了總會宗旨,突出了地域特徵,簡潔、莊重、嚴謹,能給人以高度的權威性和感召力。
總會章程
《山西省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山西省慈善總會(英文名SHANXI PROVINCE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為“SXCF”)是由熱心山西慈善事業的省內外公民、法人及其它社會組織,志願參加的全省性非營利公益社會團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會址:山西太原。
第二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省民政廳,接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會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特別困難的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工作方針。主要業務範圍: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弱勢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款物;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弱勢群體,開展扶貧救濟、撫恤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省內外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省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國際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七)經省民政廳批准,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八)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符合山西實際的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九)指導單位會員,促進省內各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 願意履行會員義務、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
在本會創始期間取得創始人或創始會員資格者,為本會永久會員;為本會做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單位,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
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山西省慈善總會的權力機構及執行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執行其決議;駐總會機關的常務理事組成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
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授予榮譽會長稱號。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副會長和專職常務理事及有關部門兼職常務理事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 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 審查各項提案和報告。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聘請顧問;授予特邀理事、榮譽理事稱號。
(五) 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定。
(六) 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七) 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 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後工作。
(九)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駐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執行委員會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會長或委託的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執行委員會會議由會長或委託副會長主持。會議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依法科學決策。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制定本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 決定副秘書長、各部、室正、副主任的任免事宜。
(四) 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山西省慈善總會法
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會長可委託其他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
第十七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副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為專職;授予榮譽會長、副會長稱號。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
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民政廳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報省民政廳同意後任職。
第二十條 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捐贈活動。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 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各部室正、副部長(主任)人選。
(五) 決定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 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行政經費以及慈善項目管
理經費來源:
(一) 創始基金增值部分。
(二) 會費。
(三) 行政經費專項捐贈。
(四) 政府資助。
(五) 捐贈款利息。
(六) 興辦實體的收入。
(七) 從非定向捐贈款中提取10%。
第二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
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配備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建立嚴格的監察制度。監察委員會監督項目運作和資產管理、使用的全過程。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捐贈者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本會完成宗旨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民政廳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省民政廳,經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本章程於2003年10月28日首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