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
2014年1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撲救和社會應急救援能力,根據《山西省消防條例》授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和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公安現役消防隊伍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伍。
第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建設應當堅持政府領導、分級建設、規範管理、統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是專職消防隊伍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承擔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應按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政府專職消防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管理。
隊伍建設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隊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
(二)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國家級重點鎮和歷史文化名鎮;
(三)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園區、旅遊度假區、保稅區等;
(四)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達到5萬人以上的鄉鎮;
(五)其他需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地方。
第八條
下列單位應當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一)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
(二)大型發電廠、大型煤礦、民用機場;
(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
(四)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五)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
除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應當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
第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場 (站)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和產業布局,其建築標準、裝備器材、消防車輛、專職消防隊員防護裝備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執行特勤消防隊建設標準。
第十條
專職消防隊的場 (站)建成後,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整合及更名,如需撤銷、整合及更名的應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人員分為專職消防隊員和專職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的招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提出計畫,通過公開招聘方式招錄,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單位專職消防人員由單位自行配備或者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招錄,並依法簽訂勞動契約。
第十二條
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職消防隊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年齡在18周歲以上25周歲以下的男性,符合消防隊員體能測試標準和體檢要求;
(二)專職消防文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20周歲以上30周歲以下;
(三)退役士兵和具有消防行業滅火救援技能等級的人員優先錄用。
隊伍管理
第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納入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日常執勤序列,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務指導,執行晝夜執勤、值班交接、請假銷假等制度。
單位專職消防隊員執勤期間應當集體就餐,一伙食標準參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有關標準執行,費用由單位負擔。
第十四條
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
(三)負責本區域內的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資料檔案;
(五)接受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管理和調度指揮,擔負轄區內、外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六)定期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工作;
(七)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日常養護,保持人員裝備處於良好應急狀態;
(八)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人員勞動契約的內容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法律法規規定。
契約期滿後,對表現優秀、身體健康的業務技術骨幹,經本人和用人單位協商,可續簽勞動契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的勞動契約:
(一)上崗前培訓考試成績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
(二)因工作失職、泄露軍事機密,造成嚴重損失和影響的;
(三)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四)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
(五)招收前有違法犯罪事實隱瞞未報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專職消防人員的勞動契約:
(一)契約期內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患職業病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女性消防文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可解除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新招收的專職消防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時間不少於一個月。培訓結束後,組織培訓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參訓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專職消防人員獲得國家統一認證的滅火救援職業技能等級資格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人員在工作期間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佩戴標識。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管理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車輛管理規定執行,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足額保障。
單位專職消防隊伍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水平應按照不低於當地同等學歷、同等工齡的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標準予以保障,確保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專職消防隊員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
單位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不低於本單位同等學歷、同等工齡一線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人員應當發放高危補助。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依法為專職消防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並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依法為專職消防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並為專職消防隊員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專職消防人員職業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所需經費由當地人民政府或用人單位負擔。
專職消防人員應當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假、休假、產假等。
第二十五條
對在滅火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專職消防隊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專職消防人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評為烈士的,享受國家和省相關待遇。
第二十七條
專職消防隊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時,不得向事故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單位專職消防隊伍參加外單位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後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器材、裝備等,經火災發生地或者應急救援地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後,由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在執行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及行人應當避讓。交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輛優先通行。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需要通行收費公路、橋樑的,免收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在不影響執勤和訓練的前提下,有計畫地開展其他職業技能培訓,為隊員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具有消防職業技能等級資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在契約期滿後,可作為社會消防從業人員優先推薦從事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未履行本辦法職責或未建立專職消防隊伍的政府或單位,由上級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履行職責;建立後擅自撤銷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對所在地政府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後,不立即趕赴火災或應急救援現場的;
(二)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
(三)將消防車輛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事項的。
第三十二條
專職消防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3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除“五險一金”外,政府、單位須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當發生火災或應急救援時,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專職消防員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受相應法律責任。從2014年2月13日起,我省正式實施《山西省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專職消防隊伍的隊伍建設、建隊範圍和標準、隊伍管理機制、保障措施、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居住人口達5萬以上鄉鎮須建政府專職消防隊針對我省各地專職消防隊建隊規模和建隊標準上下不一、不規範的現象,《辦法》分別對組建政府、單位專職消防隊具體標準給予明確規定。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符合下列情形:消防隊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國家級重點鎮和歷史文化名鎮;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風景名勝園區、旅遊度假區、保稅區等;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達到5萬人以上的鄉鎮;其他需建立專職消防隊的地方。組建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符合下列情形: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大型發電廠、大型煤礦、民用機場;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管理單位。參加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的應當發放高危補助省法制辦在立法調研時發現,我省多數縣(區)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工資僅相當於本縣(區)最低工資標準,有些貧困縣(區)的專職消防隊員工資僅為600至800元,大部分企業消防隊員的工資遠低於企業一線職工的工資標準,與其承擔的高危險滅火救援任務不適應。為此,《辦法》對專職消防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各項保障進行規定。政府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水平應按照不低於當地同等學歷、同等工齡的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標準予以保障,確保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專職消防隊員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單位專職消防人員的工資福利與政府專職消防人員類似,規定不低於本單位同等學歷、同等工齡一線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對參加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專職消防人員應當發放高危補助。《辦法》還規定,政府、單位專職消防隊應當依法為專職消防人員辦理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和繳納住房公積金,並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此外,專職消防人員在業務訓練、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活動中出現受傷、致殘或死亡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評為烈士的,享受國家和省相關待遇。消防員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保障各項規定的落實,《辦法》專設“法律責任”一章。對專職消防隊及其消防隊員不依法履行職責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辦法》規定,在接到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派指令後,不立即趕赴現場的;在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任務中不服從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一指揮的;將消防車輛用於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事項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專職消防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單位解除勞動契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