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四)申請專利代理費資助的,須提交專利申請代理費繳費發票(附複印件)。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提高我省專利申請的數量和質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高新技術,促進我省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實施和保護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計畫,並在財政資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規定,各級政府應將專利實施和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 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實行“重點支持、擇優資助”的原則,重點資助發明專利申請。
第四條 省級專利申請資助資金是指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的支持專利申請方面的專項資金。省級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資助範圍、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範圍主要包括向我國或外國申請專利的申請費、實質審查費、專利申請代理費以及其它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
第六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我省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我省轄區內有固定住所的個人;
(二)申報期前一年內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並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費、實質審查費減緩的,或已經向外國申請專利的;
(三)專利申請權屬和專利權屬明確;
(四)申請專利代理費資助的,必須是通過我省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
(五)申請資助的專利必須是技術含量高、有較好的市場開發前景,符合我省技術發展重點和產業政策的優秀專利;
(六)申請專利經費確有困難。
第七條 專利申請費和實質審查費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減緩後實際繳納的費用資助。沒有申請減緩或申請減緩未批准的不予資助。
專利申請代理費資助標準:發明專利每件不超過12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不超過8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不超過500元。低於此標準的,按實際繳費的金額資助。
申請外國專利的,每件資助1至3萬元。

第三章 項目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每年的10月份為專利申請資助項目申報期。
第九條 申請資助時,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山西省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二)單位申請,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附複印件);個人申請,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薄(附複印件)。如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資助的,還須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附複印件);
(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費和實質審查費減緩審批通知書(附複印件),專利申請費和實質審查費的繳費發票(附複印件)。若發票原件已入帳的,須提供發票複印件和單位開具的證明;
(四)申請專利代理費資助的,須提交專利申請代理費繳費發票(附複印件)。若發票原件已入帳的,須提供發票複印件和單位開具的證明;
(五)申請外國專利申請資助的,須提交由涉外專利代理機構開具的有關申請費用繳費發票(附複印件)和外國受理通知書(附複印件)。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屬或專利權屬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和個人的,須一同提出資助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一經發現弄虛作假的,則追回全部資助資金,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省知識產權局對受理的申請資助項目進行審查,編制資助項目年度計畫,經局務會議研究通過後,在省財政廳批覆省知識產權局部門預算一個月內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四章 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省知識產權局報送的專利申請資助項目年度計畫審核同意後,下達專利申請資助項目經費預算。
第十四條 省知識產權局應及時通知被批准資助的單位或個人辦理撥款手續。被資助的單位憑批准資助通知,並提交單位收款發票後,以轉帳方式撥付;被資助的個人憑批准資助通知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五條 省知識產權局每年年底須將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省科技廳、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從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中提取4%,作為項目管理費,用於項目的管理、審查、專家評估、檢查、驗收等管理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山西省專利申請資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晉財教〔2003〕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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