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專利資助包括專利申請資助和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利推廣實施資助資金實行“擇優資助”的原則,主要資助技術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產業化程度高、符合省、市產業政策,並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秀專利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實施。
第三條專利獎勵以鼓勵為主。主要獎勵優秀髮明專利以及在專利組織、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專利資助和獎勵資金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共同管理。
第五條 專利申請資助的範圍主要包括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代理費以及其它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
第六條 專利推廣實施資助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新技術、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節能技術、計算機技術、信息與通訊技術、生物技術、先進制造技術、精細化工技術、環保技術以及其他先進技術。
第七條 提出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在本市轄區內有固定住所的個人;
(二)申報期前一年內已經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
(三)專利申請權屬和專利權屬明確;
(四)申請專利代理費資助的,必須是通過我省專利代理機構代理的。
第八條提出實施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研究和開發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產條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開發資金;
(五)申請資助的專利技術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第九條專利申請代理費資助標準:發明專利每件不超過25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不超過12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不超過800元。低於此標準的,按實際繳費的金額資助。申請外國專利的,每件資助1至3萬元。
第十條確定專利實施資助項目後,項目資助標準根據項目實施技術含量及技術難易程度確定。
第十一條被確定為國家、省、市級專利試點的企業,也分別予以資金資助。
第十二條 每年的第四季度為專利資助項目申報期。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時,申請單位或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長治市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和《長治市專利實施資助申請表》;
(二)單位申請,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附複印件);個人申請,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戶口薄(附複印件)。如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資助的,還須提交委託書和被委託人的身份證(附複印件);
(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專利申請費用的繳費發票(附複印件)。若發票原件已入帳的,須提供發票複印件和單位開具的證明;
(四)申請專利代理費資助的,須提交專利申請代理費繳費發票(附複印件)。若發票原件已入帳的,須提供發票複印件和單位開具的證明。
第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屬或專利權屬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和個人的須一同提出資助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一經發現弄虛作假的,則追回全部資助資金,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 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資助項目進行審查,編制資助項目年度計畫,經市科技局研究通過後,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七條對積極開展專利工作、專利申請量較大的企業,每年進行一次表彰獎勵。年申請10—20件,獎勵1—3萬元;20件以上,獎勵2—5萬元。
第十八條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組織專家每年對我市上一年度授權專利進行一次評選活動,對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秀專利進行表彰獎勵。設立一等獎一項,獎金1-3萬元;二等獎二項,每項獎金0.5-1萬元;三等獎三項,每項獎金0.3-0.5萬元。
第十九條對在專利組織、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級政府部門,每年進行一次表彰獎勵。設一等獎1名,獎金0.5-1萬元;二等獎2名,獎金各0.3-0.5萬元;三等獎3名,獎金各0.1-0.3萬元。
第二十條專利授權後,對發明人進行獎勵,其獎金為:發明專利1000-3000元,實用新型專利100-300元,外觀設計專利50-100元。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對專利資助和獎勵專項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將專利資助和獎勵專項資金撥付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被批准資助的單位或個人辦理撥款手續。被資助的單位憑批准資助通知,並提交單位收款發票後,以轉帳方式撥付;被資助的個人憑批准資助通知和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撥款手續。
第二十三條 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每年年底須將專利資助專項資金使用及專利獎勵情況報告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