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礦區專利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除國家對專利的強制許可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 第二十二條:在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期間,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轉移被登記保存的證據。 第二十五條:陽泉市礦區科技局負責轄區內專利實施的管理工作,依法開展專利保護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區專利事業的發展,推動專利實施,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充分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體制創新和技術創新中的作用,進一步增強社會各界的自主創新意識和專利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陽泉市專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礦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專利實施

第二條:根據《山西省專利實施和保護條例》和《陽泉市專利管理辦法》,設立陽泉市礦區專利實施資助資金和陽泉市礦區專利申請資助資金,主要用於引導和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發明和高新技術的研發、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及實施轉化,發展我區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名牌產品和優勢企業。
第三條:圍繞區域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選擇一批技術附加值高、市場前景好的專利技術,特別是具有高新技術含量的專利項目,列入專利實施推廣資助發展計畫重點支持,專利實施資助資金和專利申請資助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列支,用於推動專利技術的創新、申請、實施與轉化。
第四條:科技管理部門應當將專利實施和保護工作納入科技發展計畫,並予以資金支持。對於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具有發展潛力的專利項目,要優先列入科技發展計畫重點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要占科研、新產品、攻關計畫項目的10—15%以上。
第五條:大力培育和發展專利技術市場,建立我區專利技術實施許可貿易契約認定登記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他人專利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貿易契約。契約簽訂後,當事人雙方可以到契約簽訂地或者契約履行地的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契約登記。
第六條:國有企事業單位對於職務發明創造應當積極組織實施;職務發明創造在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實施的,應當鼓勵發明人或者設計人通過多種途徑予以實施,實施專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享受國家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優惠政策。專利可以依法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按出資比例參與投資。
第七條:強化專利無形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促進專利技術貿易發展。專利資產所有單位在法人變更、終止或者產權變動、資產重組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專利資產評估由陽泉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組織具有專利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八條:設立專利技術交易市場。舉辦各類專利信息發布會和專利技術(產品)交易會、展交會,增強專利與資本的有效對接,推動專利技術的實施轉化。
第九條:鼓勵引導企業開展專利戰略研究。建立專利試驗示範基地,將專利工作貫穿於產品開發、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優先發展自主智慧財產權名牌產品,推動專利技術有效實施,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章 專利的獎勵

第十條:完善鼓勵發明創造的政策規章,對在專利實施中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先進集體、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實施發明專利項目年規模效益達到300萬元,實用新型專利項目年規模效益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單位或個人,一次性給予5000——10000元的獎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還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套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專利實施企業應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一條:對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非職務發明),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資金資助。一項發明專利資助金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資助金不少於2000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資助資金不少於1000元。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我區專利申請量,申請專利被受理後,憑受理通知書,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每項不低於500元的資助金。
第十二條: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資助金,應由本級財政列支或在區“科技研發資金”中支出。根據“山西省專利申請資助辦法”的規定,執行上資下不資的辦法。
第十三條:應當將專利發明成果與企業考核、職工晉級、職稱評定掛鈎,鼓勵發明創造。通過對實施專利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為專利和專利產品的開發創造良好的氛圍。
第十四條:為推動科技創新,鼓勵發明創造,凡屬區域內科技人員的專利,發明專利每件最高資助申請經費25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最高資助申請經費12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最高資助申請經費800元;申請外國專利的,每件資助10000—30000元;對年度專利申請量達10件以上且技術含量高的企業或發明人,除享受市級專利獎勵外,區應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第四章 專利的保護

第十五條:建立完善我區以專利為主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進一步加大專利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處理專利侵權案件,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開、公正、有序的競爭環境,為我區的科技創新和發明創造營造良好的法制氛圍。
第十六條:除國家對專利的強制許可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違反規定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省、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調處,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他人專利。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侵權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專利侵權請示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請求人。在處理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過程中,被請求人在答辯期內對請求人的專利權提出宣告無效的請求,並被專利複審委員會受理的,可以請示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中止處理。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對中止處理的申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九條: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現場調查處理專利糾紛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到場,並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條: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在進行登記保存時應當製作筆錄,寫明被登記保存證據的名稱、特徵、數量以及保存的地點,案件承辦人員、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筆錄上籤名、蓋章。
第二十二條:在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期間,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毀、轉移被登記保存的證據。
第二十三條:阻礙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職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專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專利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陽泉市礦區科技局負責轄區內專利實施的管理工作,依法開展專利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科技、財政、發展改革、經濟貿易、教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開展與專利實施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團體、個人當年獲取專利申請授權的,須到區科技局登記備案,方可得到科技研發專項資金項目支持。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陽泉市礦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