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西省合唱協會成立於2005年5月22日。
協會是由專業、業餘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詞曲作者,合唱團體,合唱活動組織者,熱愛合唱事業的領導和支持合唱事業的企業家自願組織的全省性社會團體。協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雙百”方針和“二為”方向,普及與提高合唱藝術水平,開展民眾合唱活動,推薦合唱作品,團結合唱界人士,為發展全省合唱藝術事業,為促進山西經濟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我省建設成文化強省作出積極貢獻。
協會會長由原山西省政協副主席吳慧琴擔任。
協會成立伊始,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長申維辰講話指出:“……合唱藝術無疑是一種很好的載體和形式。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全省宣傳思想文化戰線同志們的共同努力下,近兩年,我省在建設文化強省和發展文化產業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推出了一些品牌項目,合唱協會的成立,稱得上是‘錦上添花’”
申維辰部長要求合唱協會“搭建發展平台,把我省合唱藝術事業和業餘各方面的因素調動起來,通過培訓、比賽、演出等活動,使之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並以此推動我省的小康建設和文化強省的建設,實現我省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同步跨越式發展”。
為此,山西省合唱協會在組建成立半年多的時間裡,創新工作思路,開拓工作局面,先後組建了山西省合唱協會愛樂合唱團合唱一團和合唱二團,總計300餘名合唱團員。團員中有國家一級演員,有我省著名的聲樂演員,有大專院校的音樂專業從事聲樂教育、學習的教師、學生;還有省城社會各界中有成就、有功力,有影響的聲樂愛好者。
在協會的領導部署下,山西省合唱協會愛樂合唱團先後排練演出了《祖國頌》、《祝酒歌》等一批國內外著名的經典合唱作品,尤其是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60周年”慶祝活動中,合唱團以原汁原味原版演出了《黃河大合唱》全曲。在2005年末迎新年之際,又隆重推出了“省城2006新年音樂會”,並積極籌備了專業性、學術性較強的、有來自全省的13支優秀合唱團參加的“三晉之春”合唱音樂會。為我省合唱藝術領域填補了一項空白。
2006年6月,為了隆重慶祝建黨85周年和紀念紅軍長征勝利70周年,協會與省委宣傳部、省文聯等部門聯合舉辦了《長征組歌》大型演唱會,該演唱會由全省19支優秀合唱團1076人參加。
山西省千人演唱《長征組歌》有氣勢、有力度、有創意,其規模和形式為全國首創,同時作為我省業餘文藝團體的演出,在中央電視台全場播出也屬首次。
2006年12月協會牽頭承辦了“和諧之聲省城軍民新年音樂會”,省市四大班子領導出席觀看,享受音樂帶來的新年祝福和對和諧山西的美好祝願。
山西省合唱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名稱:山西省合唱協會;
英文名稱:SHANXI PROVINCIARASSOCIATION OF CHRUS (縮 寫SXAC)
第二條、性質:山西省合唱協會,是由專業業餘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詞曲作者、合唱團體及合唱活動組織者和熱愛合唱事業的領導者自願組織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向,為普及與提高合唱藝術水平,開展民眾合唱活動,推薦合唱作品,團結合唱界人士,發展全省合唱藝術事業,為促進經濟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我省建設成文化強省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會主管部門為山西省文聯,是山西省文聯的團體會員。
本會接受省委宣傳部和省文化廳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起鳳街96號。
第六條、山西省合唱協會業務範圍
(一)、深入基層機關、學校、部隊、工廠、企業、事業單位專業、業餘合唱團進行合唱知識輔導、音樂諮詢,以提高人們的合唱藝術欣賞、演唱水平;
(二)、開展協會所屬的各個委員會工作,舉辦不同形式、層次和類別的合唱知識講座;
(三)、開辦合唱班、合唱指揮訓練班,培養合唱指揮人才、合唱團骨幹;
(四)、參與並積極配合省有關部門、機關廠礦、企業社團、農村、學校、部隊等舉辦的地區性、全省性和國際性各種合唱活動;
(五)、與中國合唱協會和外省合唱組織建立聯繫,促進學術、資料、信息交流。參與國際合唱文化交流,促進我省合唱事業走向世界;
(六)、以《黃河之聲》為載體,宣傳合唱協會動態,條件成熟時,創辦協會會刊,編輯出版合唱曲集、合唱演出聲像製品。
第七條、山西省合唱協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擁護山西省合唱協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成為正式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
(一)、專業合唱團體、合唱指揮、合唱團員、合唱詞曲作家及合唱藝術活動組織者。
(二)、全省各級機關單位(學校、企業、部隊)業餘合唱團活動的合唱指揮、合唱團骨幹、合唱團組織領導者、音樂教師及有過作品的合唱詞、曲作者。
(三)、熱愛合唱藝術事業的各級領導,熱情贊助、支持合唱活動的企業家。
(四)、成立一年以上,堅持排練、演出的業餘合唱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會長會議批准;
(三)、由會長辦公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諮詢、聯誼、協調等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遵守協會章程,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和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選舉產生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或出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長。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省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其中有一人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四)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落實情況;
(五)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協助會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觀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合唱協會領導班子
協會會長 吳慧琴 | 常務副會長 李理 | 副會長 楊志剛 | 副會長 李京利 |
副會長 張子龍 | 副會長 楊建中 | 副會長 龐萬龍 |
協會秘書長 袁壘 | 副秘書長 胡常紅 | 副秘書長 韓晉樂 | 副秘書長 段小燕 |
副秘書長 朱建安 |
顧問團隊
藝術顧問
郝宗綱 | 山西省音樂家協會主席 國家一級指揮 |